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a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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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A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 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 法(试行) 》的基础上,修定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改造的内容
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 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 利用国内外成熟、 适用 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并增加生产能力而进 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
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消除影响发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 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水电厂机组提效、增容扩机改造以及大坝补强加固改造;
四、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
六、提高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及可靠性;
七、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技术改造的原则
一、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率为重点,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有重点、有步骤地进
行。
二、技术改造资金应重点使用,并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工程管理,努力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四、对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
五、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评价到 决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 全资、 控股公司及委托管理的发电企业。
以节能降耗、 提高机组效
第六条技术改造项目中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施工招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投标
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
关法律、
规和规定。
对技术共性强、竞争充分、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尽可能进行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
打捆招
标,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力,有效降低技术改造工程造价。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主要是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折旧基
金)
二、国内融资(包括国内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和国家专项贷
款)
三、国家用于技术改造的专项拨
款
四、利用外
资
五、其它
第八条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要
求
一、为弥补企业资金不足,对综合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使用贷
款。
二、用国家专项贷款时,各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 月底以前,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提出下年
度
改造贷款的项目计划,由集团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
请。
三、贷款偿还:所贷款项的归还,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企业资本性支出预算中统
一平
衡解决。
第九条技术改造资金应纳入企业的预算管理中,并在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
排。
第十条集团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发电企业应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包括本办法规定
的自行审批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
用。
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费用支出均单独统计汇总,在各类财务结算、项目总
结中应
反映实际开
支。
第十二条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
造。
第三章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是公司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改
造项目
进行调查、审核和批复;组织技改工程年度计划的实施;组织对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
管理、
监督、检查和后评估。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为技术改造的具体管理部
门。
第十四条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申报、审查和批
复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审查和批复采取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层控制”的原则。
一)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申报和审批时间 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流域
公司和子公司,下同)和分公司每年
9 月 31 日前向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上报下年度各电厂的技术改造计划 以及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
3月 15日前批复各发电企业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分公司上报需审核备案的文件。
定。
二)需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事项
1、 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审批的各电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总费用。
2、 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按权限批复的各电厂年度年度技术改造计划项目
格式按附件 1)。
三)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的事项
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年度技术改造费用总额。
直管电厂 3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分公司所辖电厂 1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1、
具体见附表 1 ), 2、 集团公司于 11 月 15 日前对将于次年上半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批复, 并于次年
3、 在集团公司下达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
4、 各非直管电厂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申报、 审批管理办法, 由各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制
1、 2、 各发电企业的特殊项目(主要指汽车购置等项目)
3、
区域发电公司所属电厂 3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4、 各电厂技术改造费用总额超过 800 万元的所有项目。
四)非集团公司审批检修项目和费用的管理办法,由各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负责制定。
五)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报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各
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批复技术改造资金总额,
并参 考发电企业的项目排序对相关发电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逐项审定。
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年度对技术 改造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特殊情况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 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 计划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 益分析。
二、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
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
四、发电企业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 对能解决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 不符合国家或 行业法律法规且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排列在优先位置。
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单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 100-500 万元 (含 100 万不含 500 万元 ) 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应 单独提出申请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工程
概算 人工及机具费用等 )、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措施等。
六、单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 500万元- 5000万元(含 500万不含 5000万元)为特大技术改造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设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
需要,原则规定单项费用在人民币 500 万元及以上的特大技术改造项目可批复项目启动资金, 于可研和初步设计工作,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的
七、单项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应按照特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要求办理外, 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八、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需要在年度计划中提出申请, 由项目批准单位批复当年项目资
金,
无重大变更,不需重新上报资料。
年度内因故未能实施的项目,应说明情况并按取消项目
处理,
具备条件后再申
报。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计划项目的调整,在建工程项目 的终止、报废或毁损,需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立项,均采取项目负责人制。
一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 提出申请的单位、 部门指定, 以项目实施后的使用和管理人员为主; 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发 电企业主管领导担任,成立项目小组,并委派一名项目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对于向外委托的项目,
除发电企业指定的上述人员外, 要求受委托单位同样安排相应的责任
人,
负责委托合同责任范围
内的全部管理和协调工
作。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
凡外
三、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 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
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 (设备、材料、 项目,应单独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后,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和 10%。
包工程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
标,
择优选择建设队伍,严格杜绝转包或再分包现象,保证工程质量。
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工程监
理。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的投资,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如因
不可
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方案变更并可能使工程超过概算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项目审批单位批
准。
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资金使用要单独建帐,避免与其它费用支出
混淆。
第二十一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自批准后一年内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应作为结转项目上
报,经公司审核后连同已拨付资金计划一起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执行。
各发电企业自行审批项目的
资金额度节余部分由电厂留转使
用。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项目,由于发电企业的原因或工程管理不力等原因在批准一年内未
予实施,将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在条件具备时重新审
批。
第二十三条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要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过程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
开、竣工报告制度,组织好各发电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华电生[2004]514
号)。
第五章项目的监察审计、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应及时掌握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并定期向
集团公司汇
报。
1、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每年 6 月份开始,要按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所辖发电企业技术
改造
资金完成情况,上报格式见附件2;
2、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全面检查所辖发电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
况,认
真总结并将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汇总表及文字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
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汇总
表的格式见附件3,文字总结应包括各发电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完成情况、财务决算、项目完成率、
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重点项目的改造效果,对检查出来的改、串、并及无计
划项目
要重点说明,并提出处理意
见。
3、集团公司每年要对前一年度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进行
抽查。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项目的实施和总结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队伍选择、采
购、资金及质量控制、改造前后的设备性能和经济性比较等情
况。
1、单项费用在人民币1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需编写竣工
报告
(包括工程总结、工程决算和竣工图等资料),并上报相应的主
管部门。
2、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除零星购置以外的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均要求进行竣工
验收,
单项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带有普遍性、 可推广性的项目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和后评估工作。
3、项目后评估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经一个完整的财务年度后进行,内容包括项目运营情
况、技术评价、投资分析和效益分析等四方面。
第二十六条 对单项费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集团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
行审计和检查。
单项费用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审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检修技改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的有关要 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在项目制定、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集团公 司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上项目, 发电企业自定项目的单项费用超 过规定权限, 项目执行中随意扩大改造范围或在自定权限内过多立项造成计划费用严重超支, 项目决策或管理不力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开工或竣工又未及时向公司申明,
目标或总结报告明显失实等情况,均属考核范畴。
第二十八条 凡是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失实,工程质量不佳,造成项目效益不良或由于工程 管理不力造成项目拖延、严重超概算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及区域发电公司、分公司都应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 度,对影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质量及经济性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严格考核。
1、建立项目立项、施工、设备物资采购、质量和成本等制度并严格执行;重点项目按要求
程序进行审批、开工和竣工。
2、立项要符合规定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项目完成后考核验证达到预期的安全经济、技术
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目标。
3、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级验收制度,验收工作本身符合规定,存
在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4、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且以生产为主,项目实行概、预算管理并进行预算审核、付款结
算和编制竣工决算;取费合理、没有超定额、超概算、多结算、挤占或挪用资金;按规定对工程 资金进行认真审计。
5、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各种采购、施工和外委实行招投标。
第六章 项目完工后报废设备、设施的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对已退役的设备、设施、车辆、构筑物或工器具等应按照集团公司 要按照 《中国华电 改造效果严重低于预期
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拆除并完成报废审批手续的设备物资,进行必要的检查,筛选有修复 或保留作为备品价值的部分, 妥善保管并列出详细的备查清单; 其它部分作为报废物资处理; 于国家规定必需淘汰的报废设备材料、 有关法令法规明确指明的物资必须在解体后出售作原材料 回收处理,严禁流人社会和非法再利用。
第七章 附 则
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核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华电集团 xx 公司 xx 年技改计划汇总表 附件 2:中国华电集团 xx 公司 xx 年 xx 月技改完成情况报表 附件 3:中国华电集团 xx 公司 xx
年技改完成情况汇总表 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发电企业生产技术部门提出报废原因和处理意见, 发电 企业财务部门核定报废设备设施的残值, 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
公司生产运营部根据已 拆旧设备的情况提出报废或回收利用的处理意见, 由公司财务部会签并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