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灾难性报道问题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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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内灾难性报道的问题与思考摘要:水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矿难、火灾等社会灾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类的生活。冰冻灾害、温州动车事故、玉树地震、蓟县大火等灾难发生后,国内外新闻媒体纷拥而至,国内一些媒体的表现却令人失望,它们报道泛政治化、话语权缺失、责任道德缺失、第四权利滥用方面存在问题,引发学界和业界思考。
关键词:灾难性报道;问题;思考
冰冻灾害、温州动车事故、玉树地震、蓟县大火等灾难发生后,国内外新闻媒体纷拥而至,对灾难性新闻的报道引发业界的热议,在信息高速化的今天,国内媒体对灾难性新闻的报道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变化,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深思。
一、什么是灾难性报道
所谓灾难性事件报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灾难新闻”,它是指对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事件的报道。灾难性事件一般包括自然性灾难和社会性灾难事件两类,表现出突发性、震撼性、负面性和社会性的特征。
二、国内灾难性报道中的问题
(一)媒体“泛政治化”
国内灾难性事件报道滞后现象普遍存在,灾难性事件具有消极性的后果发生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官员担心灾难性事件有损政绩,因此调查采访受阻、拖延、甚至腹死胎中。遮掩灾难事件,
对公众掩饰真相的结果,则是谣言四起,秩序混乱,人心惶惶,媒体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在“泛政治化”的传统思维影响下,新闻报道往往习惯于报喜不报忧,文过饰非。媒体经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公众掩饰真相。在冰冻灾害、地震、火灾等新闻的报道中,一些政府与媒体将灾难事件、负面新闻变成表功机会,领导到灾区视察工作有专人照顾,浪费人力物力,耽误了援救工作,救援的灾区成了领导的政治做秀之地、表功机会。如此看来,媒体报道此类新闻,迎合了政府官员的心思,同时也树立了自身的良好形象。但政府与媒体的这种欺骗行为,是对百姓的伤害,更是对自身公信度的毁灭。
(二)话语权缺失
话语权是指一种信息传播主体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在对受众人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话语权就是说话权,即控制舆论的权力。话语权掌握在谁手里,决定了社会舆论的走向。
“三鹿300万购买百度新闻话语权”一事,三鹿公司花300万将百度搜索的前500条里关于自己的负面新闻和与之相关的新闻全部屏蔽或删除,而当受众再去搜索时,便全然不见这些负面报道和言论。三鹿挽回了自己的“面子”,百度也赚回了自己的“票子”,何乐而不为呢?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应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300万不仅堵了嘴,还堵了自己的性命,它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频繁发生的“封口费”事件,不少记者在利益的诱惑下,接受了“不报道”的选择,媒体不再是群众的媒体,而成为事故责任方掩盖事实真相的工具。话语权被垄断,媒体的话语权不再是社会的公权。
(三)从业人员责任道德缺失
以地震报道为例,网上流传的一些帖文,收集了“中国新闻从业人员在地震中的无良行为”,[1]其中描述的现象令人扼腕叹息:有揭伤者伤疤的,有干扰救人的……很多博文语言激烈,批评某些记者没有救灾常识,采访素质低劣,甚至不顾受访者的安危,像一部冷血的采访机器。[2]
《亚洲周刊》对地震中大陆记者的描述说:“为了抢新闻、挖故事,有记者在医院,抓着父母已罹难的孤儿问,你爸爸妈妈死了,你现在是什么感觉?在现场直播中,为增强效果,连线的记者闯进手术室去采访医生和伤者;更有某电视台女记者拦下重灾区开出的救护车采访,甚至要求采访里面被困70多小时才获救、奄奄一息的重伤员……”。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抢险现场,比抢险队伍还要多的是里三层、外三层的媒体记者;一边是刚刚从地下救出极度怕光的伤者,一边是闪光灯频闪的摄影记者;一边是刚刚救出的九死一生的伤者,一边是记者想当然的发问……新闻敏感和敬业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媒体的责任意识和道德伦理的缺失是最值得思考的地方。
(四)“第四权力”滥用
媒体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第四权力”:不但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到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引导他们的消费需求与意识,甚至能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在我国,媒体的“第四权力”集中表现在对事物先入为主的态度,近些年流行的一个词汇“媒体审判”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种现象,往往在事件最初的报道中,媒体就加入了自己的态度和对事件的评判,人们在最先接触到一个事物的时候,就已经接受了媒体所持的观点。但是媒体的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政法机关的判处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例如对“范跑跑”的报道引来了网友的炮轰,从某种角度来说,“媒体审判”是其舆论监督权利的变相和扭曲,对我国法制公平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
在灾难的报道中,虽然记者会对灾难事件当事人或者家属产生同情、悲悯等情感,但仍要明白自己的职责——对新闻事件客观中立的记录者,在报道中应尽量避免因为对弱者的同情而妨碍报道的公正,避免“第四权力”的滥用。
三、改善灾难性新闻报道的思考
(一)政府规制
政府应制定新闻媒体灾难报道的暂行管理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要考虑到我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媒体管理经验,将新闻记者采访灾难事件应遵循的规范制定得更具体、更细致,从而更具操作性。
应加强灾难报道中政府与媒体关系的研究,避免出现“3·14拉
萨暴力事件”中政府和媒体仍因观望而错失信息披露的先机,导致不实传言、甚至恶意谣言满天乱飞的现象。
改进政府自身管理,科学合理指导安排。冰雪灾害、大暴雨等新闻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当地政府管理上的弊端,将纯自然灾害转变为人为灾害,道路因积雪封路,积水不能及时排出,天气预报没能发挥作用,这些不合理的决策和安排,导致了灾情的扩大。在灾情初期,由于对媒体、救援等工作的不妥当安排,导致了报道与救灾发生冲突、阻碍救援工作进行的事例也不少见。
(二)媒介自律
媒介机构对记者及记者的管理和审核制度还有欠缺和漏洞,导致了假记者为虎作伥,猖狂嚣张,因此应加强媒介制度建设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一切以“公平”、“公正”为准则,杜绝任何形式的“好处”,禁止接受贿赂等,严格以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准则要求自己,实实在在为百姓办事,反映民声。
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避免在报道中过多地使用恐怖、残忍、血腥的场景,避免引起受众的紧张、不安、焦虑等心理,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灾难往往突如其来,让人难以预料,有极大的破坏性。媒体作为向民众提供最新情况、确保消息通达的平台,理该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新闻媒体,作为新闻的传播者、把关者和社会的观望着,应发挥自身优势,正确把握原则,努力提升灾害报道水平,给人民提供快捷、便利、准确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