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新能源场站存储介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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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新能源场站存储介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涉秘信息的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及外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日常办公使用的存储与工作内容有关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四条移动存储介质根据使用性质分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分为:涉及国家秘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及企业秘密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五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密级范围的规定(试行)》,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定级。国家秘密定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企业秘密定为:商业秘密一级、商业秘密二级、工作秘密。

第六条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信息中心作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作为移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部门,负责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九条信息中心负责移动存储介质统一购置、配发、维修。

第十条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使用由使用部门确定具体使用人,并填写《*****电站电厂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申请表》(附表一)报信息中心审批。信息中心统一密级标识,统一编号,填写使用登记表(附表二、三)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及国家机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及企业秘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及企业秘密计算机上使用;低安全级别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高安全级别的微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网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各类移动介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家庭计算机上使用;本着“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借给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人员之间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国家级的由公司领导批准,企业级的须经

生生产经理负责人批准,对借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密级、编号和内容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的,国家级的须公司领导批准,企业级的须经生产经理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章保存

第十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生产经理统一保管,并采取严格安全的保密措施,除工作需要使用时,个人不能存留。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每半年要对公司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全员要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告信息中心,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公司,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信息中心每年要对公司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各部门要定期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

第五章维修

第十九条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维修时,必须由信息中心统一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维修。

第六章销毁

第二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销毁,应当由信息中心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国家保密工作机构指定的销毁点,统一组织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前,应由信息中心对存储信息进行清除处理。处理所采用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销毁由信息中心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统一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泄露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秘密泄露,情节较轻的,由信息中心提出考核意见;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由信息中心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电站电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电站电厂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申请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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