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验放枪瞄准镜出口问题的通知

【标 签】枪瞄准镜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监货﹝1996﹞301号

【发文日期】1996-12-05

【实施时间】1996-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枪瞄准镜(或误报为瞄准具)等商品,由于有关文件对此类商品规定不甚具体,经联系国务院贸易办公室,现将有关意见转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应区分枪瞄准具和枪瞄准镜为不同的商品

二以民用渠道出口的枪瞄准镜商品编码:9013.1000,按现行规定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以军用渠道出

口枪瞄准镜,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三枪瞄准具为枪支零部件,属军事装备物资管理范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律不得出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