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收遗产税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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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目前遗产税征收与否这一论题在我国还处于理论研究和探讨阶段。
本文着重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力图说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应适时开征该税,这对缩小贫富差距和鼓励后代积极进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必要性对策
引言
如今我国还没有征收遗产税,在遗产税的征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在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虽然草案没有获得通过,但这一草案的颁布还是为我国以后遗产税的开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文对世界上遗产税的开征现状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条件进行了分析,在认为我国推行遗产税征收具有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后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建议。
1世界上遗产税的开征现状
1.1遗产税的开征模式。
从目前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遗产税分为总遗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税制模式。
在总遗产税制下,先按遗产总额的大小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收遗产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对遗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就其分得的那一部分遗产净值进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
混合税制是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给继承人所留的遗产总额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的净值课征一道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
再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课征遗产税。
1.2遗产税的开征范围。
当今世界上有100 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其中既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菲律宾、安哥拉、巴西、智利和匈牙利、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
2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经济的发展为遗产税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2010 年《福布斯》富豪榜显示:中国内地身价十亿美元以上的富豪人数,从2009 年的28 人,增加到了2010 年的64 人,增幅引人注目,超过俄罗斯的62名,居美国403 人之后排名第二[1]。
国民快速、大幅增长的财富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一定的税源。
2.2社会各方认识为其建立提供了舆论基础。
理论界和财政税务部门的有识之士对开征遗产税不断呼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的重视和支持、公民增强的法制观念和提高的纳税意识都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趋成熟,而且社会各方面的认识也日趋一致,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3国外成功税制模式能提供经验借鉴。
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因此,借鉴国际各国多年征收遗产税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特点,我们一定能制定出一部科学、合理、完善、可行的遗产税法,使其在经济领域乃至各个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推动遗产税制度的建议
3.1我国推行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3.1.1 开征遗产税能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税收。
遗产税也能有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日本的遗产税占其税收总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
可见,遗产赠与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2]。
3.1.2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缩小我国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
征
收遗产税是国民经济再分配的一个环节,征税的过程就是调节经济社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过程。
在适当范围内减少收入差距,可以起到平衡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是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3.1.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扩大我国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开征遗产税,实质上是对储蓄成果的课税,降低储蓄的吸引力,这对公民的储蓄行为不能不产生一定的抑制和转移作用,即驱使有大额储蓄的公民以消费代替储蓄进而扩大我国的内需,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
3.1.4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由于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完善时而积累的财产、消费性鉴赏性等难以查对的财产、不参加货币交易的财产以及税后所得多年增值的财产都将成为遗产税的征税对象,这无疑表明了遗产税对于个人收入课税的补充的功效。
3.1.5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相当尴尬,这和我国尚未确立遗产税制度有一定关系。
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人们多投身于公益事业以及慈善事业,从而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尤其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通过此税还可广开经费来源。
3.2推动我国遗产税制度建立的建议
3.2.1大力宣传,提高全民遗产税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让纳税人从思想上认可开征遗产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遗产税制度才能获得支持和认可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规范和指导作用。
3.2.2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遗产税法律制度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实际效用。
例如,要适时
地对《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必要的修正。
3.2.3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是保证国家未来遗产税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作为一种约束,警告人们自觉地申报自己所得的各项遗产,这就会使得税源的监控阻力减小,同时也节省了许多行政方面的人力、物力,可谓一举两得。
3.2.4建立科学的财产评估机制和加强对个人财产的监控。
我国非常有必要建立起一个标准统一化的、针对个人财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时加强对财产的监控,这样才能准确的测算应纳税额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结束语:
遗产税是一个政策性很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尽管在遗产税的征收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征遗产税将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
[1]田志明.中国内地富豪人数世界第二宗庆后成首富[n].南方日报,2010-3-12.
[2]马家喜.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经济视角.2011年第1期.
遗产赠与税课征必要性及可行性思考_遗产税-论文网
作者:马家喜时间:2014-01-09
论文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笔者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在国外也叫“死亡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从各个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经验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民国政府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
新中国在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曾经明确提出要征收遗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
但至今仍然没能开征遗产税,究其原因,一般认为主要有:(1)征收遗产税的税源不足;(2)征收遗产税的法制不够健全;(3)人们的税收观念落后。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10月,世界银行发表了一份数据,其中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并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经济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
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
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并且政府通过征收遗产税,将所征收的遗产税作为国家收入,用于公共产品方面的投资来还给社会,还给老百姓。
(二)经济意义: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遗产赠与税征收的税额相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类,可能不算很多,成本也可能相对较大。
但通观而言,它也能有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日本的遗产税占其税收总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O.4%。
可见,遗产赠与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目前,世界现行的遗产赠与税征收过程中,大多采用的是累进税率方式。
而凡是具有累进税率的税收,本身就有着自动对消经济周期,从而缓和经济波动的效果;也就具备了自动稳定的积极财政政策属性。
因而,如果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可以增加政府有效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
(三)法律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公平经济,这种公平起码在税负上应该体现为税负的横向公平及纵向公平。
但目前,我国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达成公平,如果能开征遗产赠与税,则能进一步从纵向上达成公平。
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
就其本身特点而言,该税其实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对以往征税不足的弥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对遗产所得的征税。
从这一角度而言,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其实是财产征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诚然,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及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
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相关的法律建设,开征遗产赠与税,不但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还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四)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终极结果,“全社会的共富”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乃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历史使命。
应该说,过去的三十年改革中,我国分配制度的总体设计上是非常成功的,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有效调动了生产要素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我国近三十年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对宏观上的再分配手段和方式的重视不足,分配过程中也出现了的一些问题。
而这些问题不解决,甚至没解决好,就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三步走”战略的顺利实现,进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和牺牲。
而如果我国开始遗产赠与税,则可以相对丰富现有再分配手段,大大增加市场经济的必需调控方式,在增强释放积极信号的同时,表现出足够的魄力。
(五)引领社会主义风尚。
中国现有富人阶层,创富者主要是顺应改革开放大潮的幸运儿,其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时代使之具备累积财富的基本要素及奋斗动力,即使偶有挥霍也具有自我反省能力,以维护来之不易的财富。
但“富二代”由于生活环境与父辈的完全不同,当他们拥有远超社会常规的优越生活条件后,不免产生极为突出的自我优越感。
这种情况是否有利于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魄力以担当继富重任呢?回答多是否定的。
据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研究发现,约有70%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下一代;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结果也差不多:所有家族企业中,只有15%的企业能延续三代以上。
因为,按照社会精英的产生路径来看,世袭的富人成不了精英,精英都是在开放的社会竞争产生的。
基于此,富人留给后代以财富不如留给其积极健康的价值观。
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远比家庭的财富、地位对个人的成功影响大。
有道是,“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富不过三代”,扬州八怪之首郑板桥将之表述得更为直白:“靠天,靠地,靠祖宗,不算是好汉。
”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的很多传统观念都会面临挑战,“以依赖先辈为荣”的思想会逐步被“崇尚自主努力”的观念所代替。
但这些比较保守的财富观、价值观的变化可能不能仅仅依赖于先人的零星教诲和人们的自觉意识萌发,而应该更多地的诉求于法律法制的健全和约束。
在这一方面,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可以起到排头兵的作用。
二、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源基础:基于种种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非常有限,历史上甚至住房都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
即使改革开放初期,在华的外商投资和中外人员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中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外的遗产的情况都非常少,因此会造成遗产赠与税征收税源的严重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近三十年、特别是近十来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腾飞而突飞猛进,社会财富迅速增加。
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000万以上,这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的基本税源。
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招商银行和全球咨询公司贝恩公司2009年3月30日联合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内地的千万富翁共持有达8.8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这相当于我国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万亿元的29%。
该报告同
时预计,至2009年底中国大陆千万富翁人群将达到32万人,增长6%;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超过9万亿元,同比增长7%。
2010年《福布斯》富豪榜也同样显示:中国内地身价十亿美元以上富豪人数,从2009年的28人,增加到了今年的64人,增幅引人注目,超过俄罗斯的62名,居美国403人之后排名第二。
1]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个人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税源还会进上步扩大。
并且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采用总遗产税制,还可进一步节约征税成本,体现税收的效率性。
(二)技术手段:诚然,我国现在开征遗产赠与税还有不少技术上的障碍,但这不能作为不开征的理由和借口。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在传统的“不露富”心态的作用下,遗产赠与税的税基确认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但现在,银行存款实名制、互联网科技、正在试推广的财产申报制度等都已为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不少硬性和软性的技术手段基础。
如财产申报方面,北有2009年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阳光法案”试水;2]南有一年之后的广东珠海“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的破冰。
3]
(三)社会意识:一定的社会意识,会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人们的认识和行为。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的是,人们推崇“勤俭持家以遗子孙”,父辈含辛茹苦尽量为子女留下丰厚家产,情愿自己吃苦奋斗而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而子孙则负有勤俭守业的义务,以维持祖辈的道德和声望。
这些理念导致人们对财产的认识还比较传统,再加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无形之中也增加了遗产赠与税的征收成本。
但客观地说,经过近三十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人们的意识已得了长足进步。
2009年3月全国两会开幕式结束后,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并打算拿出90%的遗产税捐给社会,在我写的提案中,我认为,富人应该缴纳遗产税,至于这个遗产税的比率,至少应为60%。
我认为富人更应该回报社会,‘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4]
(四)别国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遗产赠与税最早开征起源于古埃及的法老胡夫时代;即便从近代开征遗产赠与税的荷兰的1598年算起,也已有400多年的历史;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2/3的国家征收遗产赠与税,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均已将之确定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
因此,无论是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征收原则的选取、税率的定夺等各个方面,我们均可以依照我国的具体国性,结合别国成熟的相应经验,进行相应的政策制定。
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从来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现实中也很少真实的发生“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情景满足。
课征遗产赠与税,作为一项新出台的政策,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结果,从而引发新的一轮利益分配,不难想象,可能多少会遇到一定的阻力。
但这种阻力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力量,应该是微不足道的。
综上所述,从必要性及可行性两个方面来看,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已是一种势必。
参考文献
1 田志明.中国内地富豪人数世界第二宗庆后成首富[N] .南方日报,2010-3-12(A15
2 杨育才.新闻晨报新疆阿勒泰千名官员财产公示[N].新闻晨报,2009-2-25(A13).
3 陈治家.广东珠海拟推行党政领导一定范围内财产申报[N].广州日报,2010-1-16(A10).
4 李杰杨芳.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中国首善”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N].山东商报,2009-3-4(A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