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

鉴定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充实,依据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论证是否充分有力,是评断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重要依据。因而,鉴定文书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标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部分省地方立法也对鉴定文书进行了规范。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

(1)司法鉴定能够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可出具鉴定意见。

(2)鉴定文书正文应当表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机关和委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

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3)鉴定人、复核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2001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从第37至42条对司法鉴定文书作了规定:

(1)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2)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3)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审查(咨询)意见事由、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他应当

包括的内容。

(4)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5)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司法鉴定文书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

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规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无效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