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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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XXX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由XXX等XXX人共同出资,设立监利县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章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涉诉责任先由公司的风险基金承担,再以净资产承担。

公司名称:XXXXXX(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地址:XXXX

公司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XXX

第五条:公司接受承办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对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的工程咨询师、高/中级工程师、高/中级经济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努力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公司的共同利益,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公司可以申请加入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成为其团体会员,按规定和要求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章宗旨、目标、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是:务实求真、诚信为本。

第九条:公司的目标是:以“人和”为中心,建立高智、高效、高水准的公司。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1、承接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及项目经济评价;

2、承接工程概预算、结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审定;

3、承接县级农林水工程规划、设计业务和技术经济服务;

4、承接工程经济纠纷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

6、承接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

第十一条:公司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共同发起成立。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十三条:各股东所缴的出资比例金额如下:

第十四条:各股东所缴的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会议记录、会议报表等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

财务情况、监督公司的各项活动;

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经理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认购权;

六、对公司可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七、公司终止时,对结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八、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按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经营风险;

二、遵守公司章程、制度,执行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

三、规范执业,恪守中立,维护公司利益;

四、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文件;

五、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股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者;

二、因业务违法受到违规处罚者;

三、因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因违规、丧失职业道德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者;

五、不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股东丧失资格、放弃资格,被除名时其权益处理由股东会议决定。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机构设置如下:

股东会→经理→公司办公室→公司业务室

第二十六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主要权利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其变更;

二、审议批准注册人员加入和退出;

三、审议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以及权益比例的调整;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及经营策略;

六、审议批准重要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及工资待遇;

八、审议任免经理;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及利润分配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终止、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确定执行董事为经理,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负责落实股东会议的决议,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负责制度并实施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业务操作规程、质量监控、人员培训和后勤管理等;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方案及报酬事项等;

五、负责缔结和处理重要契约等事项、签署公司的文件,代表公司参与对外活动;

六、向股东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负责办理重大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章程及股东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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