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诺切特引渡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皮诺切特引渡案
——引渡、主权豁免、外交豁免、普遍管辖权
〖案情〗
皮诺切特原是智利陆军参谋长。

1973年9月,他发动军事政变,推翻阿连德民选政府,后当选为总统。

1990年,他将政权和平移交给赢得1989年总统选举的艾尔文,并被任命为终身参议员。

在皮诺切特执政期间,智利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人权状况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他残酷镇压反对派,军警当局肆意侵犯人权,包括任意逮捕、非法拘禁、强制失踪、绑架、放逐、谋杀、暗杀、非法处决、酷刑拷打、威胁、强闯民宅等。

据统计,在其执政期间,约有100万人(相当于智利人口的11%)被迫逃离智利。

1990年新政府成立的“国家真相和调解委员会”的报告书透露,在1973年至1990年间,因政治迫害和侵犯人权致死的有2 000多人。

受害者除智利人外,还包括西班牙、法国、瑞士、瑞典等一些国家的公民。

1998年9月,皮诺切特持外交护照到英国伦敦医院接受手术。

10月16日,根据一名西班牙法官签发的国际逮捕令--该令状指控他在执政期间犯谋杀及其他侵犯西班牙公民人权的罪行,英国警方发出临时拘捕令,并在医院拘禁了皮氏。

18日,西班牙法官签发了第二份国际拘捕令,指控皮氏犯有酷刑罪、串谋酷刑罪、劫持人质罪、串谋劫持人质罪、谋杀罪。

伦敦警方根据这一令状
和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知,发出第二份临时拘捕令,皮氏再次被拘捕。

欧洲议会当日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支持西班牙引渡皮氏的决定。

17日、23日,智利政府两次向英国提出抗议,认为皮氏作为一名到英国访问的持有外交护照的政府官员和前国家元首,享有司法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他;智利总统、外长也发表了类似的声明或谈话,强调智利人在智利所作的行为应由智利法院管辖。

皮氏及其律师也于22日、26日分别请求英国高等法院撤销上述两项临时拘捕令,并对其颁发人身保护令。

该法院决定在向上议院上诉之前中止这两项临时拘捕令的效力,认为这样做是对一位前国家元首就其任职期间所作所为在英国享有不受逮捕和不被引渡的豁免权的正确解释。

28日,该法院裁定,皮氏享有外交豁免权,警方无权逮捕、也无权引渡他;30日,又批准他可以有条件地获得保释。

英国检察署不服裁决,上诉至上议院。

欧盟委员会主席、法德两国的司法部长对英国高等法院承认皮氏享有豁免权表示遗憾,认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皮氏应受到公正审判。

11月5日,“大赦国际”及其他代表被害人的人权组织请求介入获得允准,它们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了主张或意见,在庭审中,代表被害人的律师所作的陈述没有遭到反对意见。

25日,由5名法官组成的上议院法庭以3比2裁定皮氏不享有英国的刑事管辖的豁免权,理由是他所犯的罪行十分严重,根据英国法律和国际法均应受到严厉惩处。

12月9日,英国内政大臣宣布同意西班牙提出的引渡皮氏到西班牙受审的请求,并指示英国法院
开始与引渡程序有关的调查。

智利强烈反对这一决定,并立即召回驻英大使;拉美南方共同市场各国、玻利维亚和智利总统也发表联合声明,反对这一决定。

12月17日,皮氏的律师以占多数意见的3名法官中的1名本应回避此案为由,获得上议院上诉法庭采纳,该法庭决定撤销原判并重新组织特别法庭审理此案:因为该法官是“大赦国际”组织筹款部的非受薪董事,其夫人亦在该组织任职多年,而该组织积极参与对皮氏的追诉,所以该法官参与审讯有违法官不得有所偏袒或被怀疑有所偏袒的“自然正义”原则。

〖双方主张及理由〗
西班牙司法当局认为,皮氏在执政期间对西班牙公民所犯的罪行均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因而也是可引渡的罪行。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西班牙有权对其行使域外管辖权。

智利政府、皮氏及其律师坚持认为,皮氏作为智利的终身参议员和前国家元首,在英国访问期间享有外交或国家豁免权;英国或其他国家对皮氏在任期间的行为均没有域外管辖权,否则,就是侵犯智利的主权。

英国检控官员、内政大臣以及外长均认为,根据英国的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皮氏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其所犯罪行为可引渡的罪行。

〖判决及其依据〗
1999年3月24日,由另外7名法官组成的上议院法庭作出重审判决,以6比1的多数裁定皮氏对被指控的酷刑和串谋酷刑不享有豁免权。

终审法庭认为,根据西班牙法官在引渡请求中所提出的指控,皮氏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都是在1973年至1990年间,地点主要是在智利,即在西班牙以外,受害人大多数不是西班牙公民。

因此,适用于本案的是英国1984年《引渡法》第2条的几个条款。

该条款对“可引渡之罪”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反映了“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

它规定:如引渡请求针对的行为发生在第三国(请求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该行为拥有域外管辖权),则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律须对有关行为也有权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处以一年以上徒刑,或该行为在英国也构成犯罪行为(假如它发生在英国的话)并可处以一年以上徒刑。

法庭认为,在西班牙提出的引渡请求中,大部分指控都是涉及发生在1988年以前的使用酷刑和串谋使用酷刑的行为,然而在1988年以前,酷刑并非英国成文法所规定的域外犯罪。

根据成文法,英国法院从1988年9月29日开始对在该日以后在英国境外实施的酷刑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而不受犯罪行为地及犯罪者或受害者国籍的限制;因为在这天,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134条第1款开始生效,但没有溯及力。

该条款是为实施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而制定的。

1988年12月8日,该公约在英国被正式批准生效;而它在西班牙和智利被批准生效的日期分别是1987年10月21日和1988年10月30日。

引渡请求所涉及的130宗发生在1973年至1990年间的酷刑或串谋使用酷刑的
个案,只有3起发生在1988年9月29日以后。

因此,法庭裁定,就在此日期之前所发生的酷刑或串谋使用酷刑的指控,不属于可引渡之罪;其余少数指控,则属于可引渡之罪。

基于同样考虑,法庭裁定,关于皮氏在1978年8月21日之前串谋或企图在西班牙以外的地方谋杀他人的指控,不构成可引渡之罪,理由是英国法院对非英国公民在该日之前在英国境外实施的谋杀行为、串谋在外国谋杀他人的行为均没有管辖权。

从这一天开始,用以实施《欧洲防治恐怖主义公约》的《防治恐怖主义法》生效,英国法院对在缔约国境内的若干行为包括谋杀拥有管辖权,但这无济于事,因为对皮氏的串谋或企图谋杀的指控涉及的都是1978年以前的行为。

至于控罪中涉及劫持人质的部分,法庭认为它不符合用以实施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的1982年《劫持人质法》对有关罪行的界定,裁定引渡请求的这一部分为无效。

皮诺切特作为持有外交护照的智利参议员、前国家元首,能否享有在英国的刑事诉讼豁免权并藉此免于引渡?这个问题既涉及英国的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

英国的有关法律是1978年的《国家豁免法》,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1964年《外交特权法》可变通适用于国家元首;后一法律第2条则规定,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若干条文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文包括:第29条关于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第31条第1款关于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的规定;第39条
第2款关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职务终止时,特权与豁免通常在其离境时终止,但对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仍享有豁免权的规定。

法庭指出,除非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任职期间的行为所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和没有例外的。

由于豁免权适用于有关人员的所有行为,故可以说它是“以人为根据的”;而外交人员卸任后仍保留的有限豁免权,则是“以事为根据的”:它仅适用于有关人员的公务行为,即与执行外交职务有关的、以外交人员的身份所作的行为,而非私人性质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及公约的变通适用和国际习惯法,一位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在英国享有“以人为根据的”绝对的刑事管辖豁免;而一位已卸任的前外国国家元首,与其他外国官员一样,在英国可享有“以事为根据的”有限的、适用于公务行为的刑事管辖豁免。

法庭裁定,皮氏被指控的在1988年12月8日以后实施的、可引渡的使用酷刑和串谋使用酷刑行为,不属于其任期内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享有豁免权;但在此之之前的行为享有豁免权。

理由是,这一天是《禁止酷刑公约》在英国正式生效的日子,而且该公约在此之前已在西班牙和智利施行;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该公约同时施行于本案的请求引渡国西班牙、被请求国英国和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的国家智利。

法庭认为,承认一位前国家元首就其任期内的酷刑行为享有豁免权,是与《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文和精神相违背的。

公约第1条将“酷刑”定义为“公职人员”或“以
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为了某些目的而使他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其中的“公职人员”,既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也包括国家元首。

这表明,以私人身份而非官方身份对他人施行酷刑,根本不属于公约所针对的“酷刑”的范围。

如果说某官员的酷刑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因此而享有豁免权,《刑事司法法》第134条便变成废文。

因为只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人的酷刑行为是以私人身份作出的,那么根本不能根据第134条将他治罪;二是被告人的酷刑行为是以官方身份作出的,那么他享有豁免而不受检控。

如果外国前国家元首享有豁免,那么,外国其他官员也应享有同样的豁免,这样,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便形同虚设。

在三国都批准公约后,智利不能再以其前国家元首涉嫌的酷刑行为是公务行为为理由主张其享有豁免权,以反对西班牙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就其酷刑等行为向英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一位法官坚持,外国前国家元首就其任期内的公务行为享有刑事诉讼豁免权。

他在法庭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上述最终判决作出后,英国内政部以皮氏健康不佳,不宜接受审讯为由,拒绝了西班牙的引渡请求,并准许皮氏返回智利。

与此同时,瑞士、比利时和法国也分别向英国提出了引渡皮氏的请求;此外,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卢森堡和瑞典的法院也开始了对皮氏的诉讼。

〖评析〗
皮诺切特案在国际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它不仅是一起重大的外交事件,而且它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之多、之复杂,如引渡、普遍管辖权、对国际人权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国家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个人刑事责任等,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院的审判史上,都是不多见的。

估量这一案件对国际法的发展及其走向,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发展及其走向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在还为时尚早。

其最后判决作出后,各方也褒贬不一。

有人欢呼,认为它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大事,甚至认为它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司法实施的“全球化”打开了大门,使那些在任期间肆意践踏人权的国家元首及政府官员们从此再也难逃法网。

也有人担心,普遍管辖权的极度膨胀和国家豁免权的过分萎缩,将使强国、大国以国际警察自居,随时随意地在自己的法院审判他国政府官员在他国发生的违反人权的行为,并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在本案判决中,有几点是值得质疑的。

第一,西班牙的引渡请求不是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提出的,而是由法官以国际逮捕令的形式提出的。

这与通常的国际实践、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欧洲引渡公约》(西班牙和英国均为缔约国)和英国《引渡法》等是不相符的。

第二,法庭承认,如果皮氏作为现任外国国家元首而造访英国的话,他在英国对其在本国的公务行为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

这就不得不使人产生这样的感觉:他仅仅是因为卸任而不能享有豁免权。

显然,法律的适用及其结果因人的身份
或地位的变化而异,这是违反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的,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虽然国际法对外国前国家元首的豁免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来访的外国前国家元首与现任国家元首在被接受国似应具有同样的地位:如果现任国家元首就其在本国的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权,那么,前国家元首就其在任时在本国的公务行为也享有豁免权;反之,如果认为前国家元首的上述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而不享有豁免权,那么,现任国家元首的上述行为也构成国际罪行而不享有豁免权。

有人认为,对于皮氏持有外交护照且获得英国外交部的签证及该部给予的礼遇一事,应作为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这是不能同意的。

因为外交护照由一国自行发放,故持照者不一定就属于国际法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给予签证及礼遇,可以纯粹基于礼让的考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