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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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科技迅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交流更加迅速,科技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的收集、利用、泄露甚至篡改。

个人信息除了被公权力利用外,也包含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当前社会通过制定法律给予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首要选择,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并未形成一个专有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本文主要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标签:个人信息;具体现状;存在问题
一、现有法律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状态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不断向前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渐渐突出。

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关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部门运用个人相关信息可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其他组织和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个人也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来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人权和尊严。

但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越来越多的发展态势,而我国又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缺少经验和得力措施。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规法条主要通过间接保护和直接规定的方式去保护个人信息。

(一)间接保护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去保护个人信息,所以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被零星的体现在诸多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且主要是以间接保护的方式维护人格和隐私权益。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护人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享有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2004年修宪新增了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此规定与前述条款共同构成了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第一百条规定了公民肖像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对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第三十六条对侵害网络隐私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并指出了救济的途径,以上这些法条便是民法上给予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六条等内容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直接保护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了间接的保护,但是这种间
接保护的方式在保护的深度和实效上来说对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的不够严格和完整,为了能够更加严格、完整的保护个人信息,我国也采取了更为严格和直接的法律条文去保护个人信息。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二百三十五条后加一条,此规定是刑法修正案第一次用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条文都以直接保护的方式给予个人信息以严厉的保护。

此外,在2014年10月,《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首次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对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区分,而且也对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规范了网络信息侵权保护模式,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逐步加强,侵权事件也不断出现,虽然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上取得显著的一部分成果,但是在实际中去实施和执行仍然有许多问题困扰着,而且这些问题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但就目前而言,其实施的现状和取得效果仍不甚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相对模糊
从已经颁布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找到关于“个人信息”概念的标准定义,对于“个人信息”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怎么区分其与其他相近法律名词如隐私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也因此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范围,这也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这部分法律漏洞,随意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甚至对此部分个人信息按照自身意愿进行加工,侵害信息主体,但由于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导致我们无法可依,无处维权,甚至不清楚他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也不晓得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现有法律在理论设计与实践上存在较大差距
第一,尽管在宪法中体现出对信息保护的规范,但是由于宪法自身的高度概括性,其保护的意义也只限于宣贯这一思想,对于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意义不大,因此很难落入实际的案件处理中,也难以维护被侵犯主体的利益。

第二,通过制定民法落实宪法的具体保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把名誉权、荣誉权及隐私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纳入了保护范围,这是我国民事侵权领域相关立法的一大举措。

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初步区(上接第21页)分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概念,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和延伸还不够清晰,特别是两者范围的定义不清楚。

这种保护方法使得很多个人信息受害者很难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原因在于这种法律保护方式不仅适用范围狭窄,更重要的是它的法律效力不足。

第三,在行政法中中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政立法是分散的,而不是一个规范制度。

行政法中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
相对较多,但大多是一般性、概括性的规定,相对比较繁乱,禁止性的规定也很多,但是缺乏配套的惩罚措施和救济途径,这样使得法条运用的实效大打折扣,在实践中运用也比较困难。

最后,在刑法方面,经过类似立法的形式不断地修订,刑法发挥了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具体落实,但其仍有完善的空间。

尽管刑法的惩戒力度最大,隶属刑事责任,但是其实施的范围有极其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涉案情形非常严重时才能涉及违反刑法的条文,此时刑法才发挥其保护强制力。

例如,尽管刑法中体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但是却未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修正案的犯罪主体是采取了列举的形式,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仅限于列举范围还是应做扩大释;法条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又该怎样界定等。

(三)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
虽然目前已有很多部法律及规范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这些法律相对分散,缺乏其内在的逻辑性。

而且这些法律大多处于“喊口号”阶段,大多都是在大体上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却没有出台与之对应的配套制度。

中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侵权后的权利帮助,对于其在侵权前期的收集,使用,储存等方面则未提及,而且也缺少全民的监管;特别是在网络监管方面,由于其流通速度及手段的不可控,尽管出具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控性太弱,通过网络滥用个人信息的案例不胜枚举;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法和民法上没有相对应的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视刑事处罚,辅之行政管理,而少见民事规则,这样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便不法分子得到了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可信息主体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失仍得不到实质性的补偿。


三、总结
以上便是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具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现状了解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就可以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去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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