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法 重 点 问 答 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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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
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
第一章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5、际习惯的概念和形成的因素[P17]
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和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和
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P30]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二章国家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
(1)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
(2)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
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①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认可和接受。②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建立外交,领事关系等。③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4、国家继承的一般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
间的转移。
国家继承有重要的法律效果,它可以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或
其国内法所承受的某些权利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
的条约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的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
等多个方面。
5.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
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
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
“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