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对民事送达的实践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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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送达的实践性思考

摘要本文将逐个分析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不足,并通过分析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建议,以期在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同时,保障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民事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

作者简介:包婉莹,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一、民事送达的类型与选择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的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获知案件进程的重要途径,而民事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直接取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因此,送达在民事诉讼的地位至关重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送达的七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的送达方式,是立法者顺应

经济发展所做之举。尽管如此,纵观司法实务,“送达难”的问题依旧突出。究其原因,是大部分法院并没有推行电子送达。以乐清法院为例,民事送达方式选择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很少选择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没有选择电子送达。

二、现有送达方式的不足与设计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院将诉讼文书当面送达给被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依照立法者的设计,直接送达应当是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送至被送达人住址或者所在地址,由被送达人进行签收的方式。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的做法往往是通过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让被送达人主动到法院指定地点签收诉讼文书。这种送达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电话领受”。“电话领受”的利弊各半。有以下几种优点:一、节约时间、节省成本。送达必然产生经费,特别是多次送达的情况下,不仅浪费了时间,多余产生的经费也是一种浪费。二、加速案件生效。由于书记员只能在开庭的空档期安排送达,在案件基数多的情况下,轮流送达会导致案件判决长时间后尚不能送达,也就导致判决久不能生效,容易激起当事人的不良情绪。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领取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但“电话领受”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一、当事人不愿意来法院。二、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来法院,故意拖延时间。三、当事人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接受法律文书后不签收。在碰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时,法院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第一种,法院只能换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对于第二种,法院为了使被拖延的送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有时会要求被送达人倒签日期;对于第三种,因为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地点要求,送达人不能适用留置送达,也只能换用其他送达方

式进行送达。上述三种情况都会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还会徒增诉讼成本,损害法院权威。

(二)邮寄送达

实践中,为数不寡的地方法院普遍性地将邮寄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首选。上述直接送达的弊端是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而邮寄送达的便捷性正好填补了这个缺口。

但邮寄送达的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一旦采取了邮寄送达,法院就将送达的各项事务委托给了邮局,而邮局并不是司法机构,这种司法职权的委托没有程序性保障。其次,邮递人员大多是不懂法律的,即使在邮寄单上写明了“由本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但现实中回执上的签收人员五花八门,有邻居代为签收的,也有单位员工签收却未加盖公章的。有些回执单上连签收日期都没有写。再次,快递单回执退回时间长,多数案件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自己上网查询投递情况。而邮局内部的规定是不成文的,并不像法院这样有明确性的规定。

(三)留置送达

在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于不懂法律规定,部分当事人以为只要不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就可以不用履行义务。另一种是不愿意“签字画押”。这种当事人认为只要签收了诉讼文书,就在法院留了“案底”,会损害自己的声誉。故对于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首先,关于留置地点。受送达人会出于种种原因不让送达人进门,就更不可能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另外,受送达人躲避送达是非常容易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受送达人不回自己住所,就可以躲避留置送达。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居无定所,或者长期住院的,也无法适用留置送达。

其次,关于证人证明。由于在寻找证人证明的过程中屡屡碰壁,导致在现有的留置送达中,送达人员往往“不得已”省去了这一程序。当然不排除部分送达人怕麻烦主观省去,但客观原因是主要的。虽然《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规定了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现实问题是见证人不愿履行见证义务。法律只规定了见证人有履行见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见证人不履行见证义务的法律责任。此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通常是不懂法律的当事人,他们大多数居住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农村,住所与村委会所在地可能距离甚远,如果折返村委会去找工作人员作证,会导致耗时过长,回来时当事人可能已经离开住所躲避。也有多数村委会办公楼是无人办公的,难以寻找见证人,即使有人办公,由于种种人情关系的存在,工作人员往往也不愿意签名作证。

最后,关于视听资料证明。拍照、录像需要专门的设备,会增加经费的支出,而且因为需要存档,难以操作。

(四)公告送达

三、电子送达的现状与定位

尽管电子送达存在诸多缺点,但信息化革命是当今时代的主要特征,无论是主动投入到这场变革中还是被动迎合,司法电子化的步伐不会停止。如何定位电子送达在民事送达中的地位,是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对于电子送达,笔者有几点建议:首先,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其次,拓宽电子送达的形式。最后,建立实名制送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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