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合作建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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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合作建设协议书

合作建设项目:双龙至长岭镇圣昌燃气门站天燃气高压管道

甲方:长春市圣昌燃气管道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乙方:长岭县聚源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第二条有效期从2017年9月1日至2047年9月1日,由签约日计。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480万元建设双龙至长岭镇圣昌燃气门站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其中,甲方占51%股份,投资245万元;乙方占49%股份,投资元235万。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上游企业申报年度用气数量。

2、负责配气、查表、收费、交费工作。

3、甲方配给乙方的价格定为:上游企业配给甲方的非居民价格加0.03元。

4、负责燃气管道的日常巡线、维护工作。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燃气管道具体承建工作,承诺工程总造价(包括工程设计、各种材料、施工作业、征地、协调关系、工程验收、项目落户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为480万元,如果项目超支,超支部分由乙方单独承担。

2、保证工程设计、工程材料、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工程验收通过、项目落户。

3、每月15日前向甲方预交1个月气费,超过3天未交预存气费甲方有权停止供气,因停气所造成的各项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因上游企业气源不足,限量供气时,本着居民用气优先原则,乙方要服从甲方调峰用气工作。

5、甲、乙双方使用的燃气计量表要由上游企业及甲、乙三方共同到省内燃气计量器具资职部门检测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在场封表正式使用。每年对燃气计量表检测一次,燃气表及检测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可以自愿安装门站监控设备。一方不配合的检测的,不影响他方使用权利。

6、除乙方君瑞和顺通两个加气站用气外,不允许外接居民和非居民用气。

第六条燃气管道泄漏责任区分

如发现燃气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等情况,造成燃气泄漏,需要维修及气量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承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造成燃气泄漏,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七条燃气管道气损

燃气管道发生的气损按门站各大用户实际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工程设计定性为长输高压管道,口径168mm国标钢管,压力4Mpa以下,使用年限30年。

第九条建设周期

2017年9月至10月,2017年10月30日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条本燃气管道只作为甲、乙双方公司长途输送天然气作用,非各自公司整体出售,不得以本燃气管道作为抵押贷款、转让、出租等用途。如甲、乙双方本身出现倒闭、破产等情形,双方各自无条件放弃该管道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使用年限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协商按原比例投资重建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

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方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第十三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协议签署地为长岭县。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长春市圣昌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公章:

签定日期:2017年9月1日

乙方:长岭县聚源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公章:

签定日期: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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