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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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一、人员范围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

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

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

要专业技术人员;

5、在穗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

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7、第1项至第6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居留许可申请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及随行家属(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之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

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实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粘贴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宾馆、酒店者除外);

4、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时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5、任职或所投资单位出具的单位公函;

6、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在穗居留1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者提交);

7、随行家属还需提供任职或者投资单位公函,配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子女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签证申请

高层次人才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F签证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1、居留许可项目内容变更(如居留事由、护照号码、住址、就职单位、偕行人等情况),持证人须在1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2、居留许可迁移,持证人须在10日内到迁出地或迁入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3、因故终止在穗学习或工作的外国人,应及时缴销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应签证;

4、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华居留,也可以多次出入中国国境;

5、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6、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7、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8、上述可以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9、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受理、审批、签发签证、证件需5个工作日。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六楼

附:办理有关证件及相关单位、地址、电话一览表

备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查询电话:96110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Service Guide

Division of E xit and Entry Adminis tration Guangzhou Municipal P ublic Security Depa rtme nt

Instructions of Application for Visa and Residence Permit

(For High-Level Personnel and Investors)

I. Eligibility

High-level personnel and investors refer to the following:

1.Senior consultants invited (or employed) by government offices at the province-level or ministry-level, as well as those high-tech and high-level managerial personnel serving the cooperative technology projects, key project agreements or talent exchange projects at the state-level, province-level or ministry-level signed by central or local governments and foreign countries;

2. Those who have made important or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as well as those who are carrying out gratis aid agreements between governments;

3. Leaders of academic or scientific research employ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t the state-level, province-level or ministry-level or key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as well as key scholars or researchers with professional titles no lower than associate professors, associate researchers, or enjoying equal favorable treatment employed by relevant institutions;

4. Senior managers and important professionals who hold posts as or enjoy equal favorable treatment with deputy general managers or higher positions in enterprises or institutions;

5. Those who have made an investment of three million U.S. dollars or more in Guangzhou, as well as managers and professionals dispatched to China by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have completed such investment;

6. Chinese with foreign nationality who have been awarded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prizes in science, as well as other outstanding or important Chinese with foreign nationality;

7. Spouses and children (under age 18) of those mentioned from item 1 to item 6.

II. Application for Residence Permit

High-level personnel, investors, as well as your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 (spouses and children under age 18), shall enter China with Z Visas, and shall, within 30 days of entry, apply for Residence Permits from the Division of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n applying for residence permits, you are obligated to answer relevant inquiries and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1. The original and photocopy of your valid passport and Chinese visa;

2. A form of Application for Chinese Visa or Residence Permit which you have filled correctly and one of your recent passport-size 2 inch photos (full face without hat);

3. A Registration Form of Temporary Accommodation for Aliens issued by local street police

station (excluding those lodging at guesthouse or hotel);

4. An official letters from the authorized institution of Class A and your “Foreigner’s Employment Permit” or “Foreign Expert Certificate” if you are high-level personnel.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of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and its business licenses if you are an investor;

5. An official letters from your employer or the organization making investment;

6. Y our Health Certificate issued by Guangdong Exit-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for applicants aged 18 or above and those who will stay in Guangzhou for one year or above);

7. In addition, your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 shall submit an official letter of confirmation from your employer or the organization making investment. Y our spouse shall submit your marriage certificate. Y our parents or children shall submit kinship certificates.

III. Application for Visas

In applying for visa F, the high-level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provide official letters from authorized institutions of Class A, while the investors are required to provide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of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its business licenses.

IV. Notices

1. In case of content change of the Alien Residence Permit (such as purpose of residence, passport number, address, employer and accompanying children), the holder may apply for replacement, within 10 days of such changes, to the Entry-Exit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of Guang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2. Holders of Alien Residence Permit who wish to move out of the city of current residence, shall, register such move to the local entry-exit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of public security bureau within 10 days either before moving or after arrival at the new destination;

3. Aliens who terminate their study or work in Guangzhou shall promptly hand in your residence permits for cancellation and apply for corresponding visas;

4. Holders of Alien residence permits can reside in China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residence permits, and can make multiple entries into China;

5. To apply for residence permits, all formalities can be submitted by your employer on your behalf, excluding applic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which should be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s themselves;

6.Penalties shall impose on aliens who illegally stay in China or in violation of other Chinese laws or on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such violations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7.Aliens applying for visas and residence permits shall pay visa and certificate fees to the prescribed rates set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8.The validity period of visas and its number of entries or residence permits shall be taken as the final decision by Division of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9. The Division of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 has the power to refuse to issue visas and certificates or to cancel or annul visas and certificates already issued. Handling, examining applications and issuing visas and certificates will need five working days.

V. Office Time and Address:

Monday-Friday Office Time

Address: 6th Floor, NO.155, Jiefangnan Lu, Guangzhou.

Note: Please use fountain pen or signing pen. Photocopies shall be in the form of A4. General Enquiries Telephone: 96110

[Swindling certificates of exit and entry by fraud documents is liable for legal penalties.]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 (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 (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研究,传承、宣传地名文化,健全标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

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建国初期,我国在政治经济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首先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在经济上完成了“一化三改”,为我国长足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基础,可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政治运动和错误的经济方针使中国陷入了困境,文革后的中国经济已经处于崩溃边缘,国家财政赤字严重。经济上,至1978年为止,尽管中国的国民生总值达3624亿元,比1965年的1716亿元翻了一番多,年均递增率达6.8%,并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是人民依然贫穷、技术比较落后,并且经过文革后,中共出现一定程度的执政危机和信任危机。党和国家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术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中国当时可谓是内忧外患,内部自然灾害,经济衰退,外部苏联绝交,欧美继续封锁中国,中国这个泱泱大国又一次尴尬的站在了历史的风头浪尖上,然而,就像历史给受压迫受奴役的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送来了共产党一样,历史又一次眷顾困窘不堪的中国,给中国吹来了改革开放的新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并决定在深圳、珠海、厦门试办经济特区,福建省成为全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1979年9月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因时因地制宜,保障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到1983年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政治体制的改革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用史实说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1]

回望祖国大地,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了。30年来,从城市的景色面貌到普通人的着装饮食,相信我们每个人,都真真切切地目睹和感受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变。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是我们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同德、锐意进取,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创造性活动的30年。 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实现了由贫穷到温饱,再到整体小康的跨越式转变;中国社会实现了由封闭、贫穷、落后和缺乏生机到开放、富强、文明和充满活力的历史巨变。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基本达到小康、主人翁意识显著增强、受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社会整体文明程度大幅提升等等,这一切只用了30年时间,被称为世界发展史上的奇迹,而这一奇迹的创造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13亿中国人民。13亿中国人民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根本改变,这本身就是对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的巨大贡献。 中国改革开放走过的30年光辉历程,使我们这个过去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成就,想变化,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我们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体育、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际地位和声望不断增长,这使得我们更有信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有信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有信心履行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 这个季节,正是农村下谷种稻的季节,也是农民三夏大忙的季节。30年前,当拖拉机第一次驶入农村时,农民群众还十分好奇。而现如今,传统的耕作方式正逐渐被轰鸣的拖拉机、收割机等农机所代替,许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农民买拖拉机或汽车,已不再稀奇。而现在在城里,购买轿车已不再是遥远的梦想,在宽阔的道路上,“大众”“尼桑”等品牌家用轿车正自由地疾驰,体现出了3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公民生活发生了巨大改变。 30年前,居民的生活方式是“四世同堂十平米,五代家人居陋室”,今天,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民们家家户户都盖起了新楼,城市居民更是从以前的平房转变成现在的小高层,复式住宅,人们的居住都向着“更高大,更宽敞,更环保”发展,处处折射出人们住房条件的极大改善,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现代家用电器一应俱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的‘缝纫机、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等‘老三件’,如今都已换上了高档的家庭电器了。试想30年前的夏季,人们只能靠摇着蒲扇来解暑,如今也被空调所替代了。 30年前,由于家庭收入不高,有限的资金主要是优先考虑吃饭,加上国家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普通居民上班、出行只能靠两条腿,极个别家境较好的才有可能用自行车代步。如今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大发展、大飞跃,城市基础道路建设、交通设施大大改善,人们平时上班、出行的工具更是多种多样,近途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公交车、私家车,出远门地上有火车、汽车,天上有飞机,水路有轮船,可随意挑选组合,使居民时时处处感受到方便快捷。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广东省海岛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我省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其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 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治安边防、消防、供电、供水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费保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海岛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岛及周边生态系统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 第六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护。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辖区、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本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自然村(屯)、农牧点、临时性居民点等居民地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 (三)山、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定期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 (二)尊重群众意愿,反映当地人文或者自然地理特征,不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 (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五)南北走向的道路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为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六)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七)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八)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城: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占地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 (十)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第四条申报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应向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地名主管部门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属更名的,还应当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产权人对命名、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管理与服务,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与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城乡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 (三)经济区、开发区等其他区域名称; (四)村、社区、住宅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巷名称; (五)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等设施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等名称; (七)建筑物名称; (八)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九)地址编码; (十)其他地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管理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地名发布和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 (三)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和完善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为社会提供地名公共服务,推动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四)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五)组织地名理论研究,调查、收集、审定、整理地名成果,编纂出版地名书刊、图; (六)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名管理实行联合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省级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

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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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六)小区、花园、城、苑等居民地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 2 页共 11 页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与相邻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 第 3 页共 11 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 1)建立全面物质生产体系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保证了和平稳定,建立起全面的物质生产体系,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中国已经由初级工业经济转变为高级工业经济,包括钢铁、家用电器在内的许多工业产品生产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规模和经济总量也不断扩大。 (2)国际地位持续不断提高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快速经济增长使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3)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以加入WTO为标志,中国经济已经完成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经济全球化浪潮之中。 (4)社会经济取得全面进步 (5)经济增长变得更加稳健 中国的改革开放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政府主导、大力投资和不断强化的工业经济使中国经济增长一直高于世界经济增长水平。 (6)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中国人均GDP为381元,按照1980年1美元兑换1.53元人民币汇率计算,约合149美元。2007年中国人均GDP 上升到2640美元,比改革开放前增长了17倍。 (7)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 (8)教育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教育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发展取得长足进步。1978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只有16.5万,占当时中国人口总量96259万的0.0171%。2006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达到377.5万,占当年中国人口总量131448万的0.2871%,30年间增长了16.7倍。 (9)国民预期寿命明显提高 预期寿命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指标,预期寿命提高不但意味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也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提升。根据中国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67.77岁,200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上升到71.40岁,增加了3.63岁。 (10)人民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已经进入一个与世界同步的时代。

广东省肇庆市2020届高三第二次统一检测语文试题 Word版含答案

秘密★启用前 肇庆市2020届高中毕业班第二次统一检测 语文试题 2020.1 ★祝考试顺利★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和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新时代诗歌来源于新时代的美好生活与伟大社会实践,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时代性,凡伟大的诗歌,必然具有鲜明的时代风貌。比如新诗革命与五四运动。今年是五四运动100周年,五四运动先有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则包含了新文学革命和新诗革命。新诗成为文学革命、新文化运动的急先锋。“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诗歌经常是时代之体现,古今中外皆然。 二是人民性,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伟大的诗歌来源于人民的历史创造,最终又要接受人民的检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的。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的诗歌是发源于延安时期的,受延安风气影响。艾青感受到当时的革命氛围和时代精神,写出了一批著名的诗歌代表作,如《黎明的通知》《向太阳》《火把》《野火》《北方》《旷野》等等,他用了大量新的意象,火把、黎明、野火、太阳、吹号者,有一种新气象新面貌和新精神。新中国成立后,一些诗人自觉走向对民歌民谣的学习吸取,典型的如贺敬之的《回延安》等诗歌,就采用了“信天游”的民间叙事方式,这也是一种向人民学习、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的诗歌追求。 三是主体性,弘扬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展现中国气派中国风骨。新时代诗歌要有包容性开放性,但不应该是追随依附西方现代主义的,而应该坚定文化自信,开辟中国自己的现代性诗歌道路,确立自己的诗歌标准与尺度。新时期文学也是从确立主体意识开始的,但那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主体意识。在启蒙主义思潮影响下,自我发现、自我寻找、自我实现的价值观风靡一时,但过于强调自我,导致后来解构主义思潮的泛滥,否定传统、贬低英雄、反对崇高,直至解构一切宏大叙事,最终走向了历史虚无主义。新时代诗歌,应该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意识,这种主体意识里面本身就包含了个体意识和民族意识,是建立于个体和民族基础上,又超越具体的个人和民族的。兼具思想能力和感受能力的优秀诗人,最终会将人民的主体性、民族的主体性、国家的主体性和个人的主体性融为一体,加以不断肯定不断强化和不断超越,艺术地提炼出新时代的核心价值,建构出强大的主体性精神力量,打动人心,感染世界,改变风气,影响社会。 四是创造新时代美学典范。广大诗人应该投身历史巨变,在美好生活和伟大的社会实践中,发现和创造新意象新形象。诗歌是一种塑造形象的艺术,艺术以形象感人,只有典型形象才能深入人心,永久流传。我们这个时代恰恰是一个新意象新形象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时代,新的经验、新的感受与全新的视野,以一种加速度的形式在迅速产生着。复兴征程、模范英雄、智能机器、青山绿水、精准扶贫……都将给诗人带来新的灵感和冲击力,激起诗性的书写愿望;而伴随全球化网络化,“一带一路”、海洋世纪、共享经济、航天探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将加快人类前进的步伐,促进中西大融合,放大人们的想象力,激发新的理想信念、奋斗精神和创造力,进而催生出新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价值,带来新的美学观念和美学形式。这将是一个新的美学开疆拓土的时代,可以既葆有中国特色本土根底,又具有全球开阔视野和胸怀,这是一个将创造出全新美学方式与生活意义的新时代。 (摘编自李少君《新时代诗歌应该把握的四个向度》)

(管理制度)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衢州市地名管 理办法

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关联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水道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小区(包括幢号、单元号、门牌号),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桥梁、隧道、水库、涵洞、水电站、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15层之上(含15层,下同)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各种专业示范区、专业市场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县(市、区)设置地名委员会,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壹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壹)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负责标准地名的发布,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志、书、图,审核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四)编制地名规划且组织实施;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核发《门牌证》,且依法进行监督;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资料和地名信息系统,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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