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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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调查报告
当前,我区民营经济无论从经济总量、就业总量和财政贡献来说,还是从其对优化产业结构、活跃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些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区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为客观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民营经济的外部环境,区政协历时三个月,通过调查问卷、召开委员座谈会、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就“我区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这一课题展开调研。
一、调查情况
本次问卷调查着重于我区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基础设施、生活环境、人才环境、市场环境、政策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五个方面。
我们向全区各行业各类型的民营企业发放问卷110份,收回有效问卷31份。
通过计算得出,民营企业对我区的外部环境总体评价为3.67分(满分5分),有80%的企业家愿意继续增加在xx的投资。
而对各个方面的满意度依次为:生活环境(3.94分)、基础设施(3.51分)、政府服务(3.46分)、市场环境(3.33分)、政策法制环境(3.32分)和人才环境(3.18分)。
在调查中,民营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有:
贷款难。
区内74%的民营企业是通过自筹资金、企业积累的方式来解
决资金投入与周转问题,87%的企业表示很难或没有获得银行贷款。
这种融资状况与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有的企业不得不放弃本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的开发和生产,痛失发展机会。
获得财政资金难。
民营企业得到公平对待难。
目前,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还难以和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的民营企业主戏称自己为“二等公民”。
如:在银行贷款、税费负担、享受优惠政策、参加政府招商活动、商标注册、申请进出口权、经营资质等方面,都与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较难调动民间投资者发展民营企业的积极性。
与有些职能部门打交道难。
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投资资格的认定、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与贸易渠道的开放等诸多环节依然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投资的关卡多、手续杂、费时长,增大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
有些办事程序方面,如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出入境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大企业和小企业有不同的区别对待。
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秩序的现象仍然存在。
民营企业不同程度的遇到乱收费、搭车收费、甚至强行收费的问题。
获得信息难。
民营企业在投资信息服务、产业指导方向、技术支持等方面存在渠道不畅、信息不通的问题,使其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从而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
得到土地难。
区内没有形成一个有规模的商务区,且缺少上档次、具规模的现代化办公大楼。
企业用地困难、工业用房紧张,生产型企业只得“舍近求远”,纷纷向周边地区如惠州、中山寻求发展空间。
入户入学难。
民营企业员工在户口迁移落户、职称评定、出国手续办理等方面受限较多。
随之,子女入学、服务收费等也就被提高收费标准。
二、原因及分析
(一)政策障碍依然存在。
一是在产业政策导向方面,区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中,都强调发展民营经济的工作,但政府有关部门却没有具体的民营产业指导方案,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向和项目的选择的政策模糊,在产业进入方面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
此外,明文规定的有关促进民营经济的措施,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落实。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投资资格的认定、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与贸易渠道的开放等诸多环节依然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投资的关卡多、手续杂、费时长,增大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
二是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国有经济甚至外资经济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一些收益稳定、利润较高的行业尚未对民营资本开放。
如保险,外资已经进来了,但民营企业至今未能和外资同步进入;再如银行业,外资银行已经可以在国内开办人民币业务了,但目前对成立民营银行还有诸多限制。
民营经济在投资立项、能源供应、贷款支持、征用土地、人才使用等方面与国有经济、外商经济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也不完善或难以落实,极
大地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是财税政策不平等。
民营经济已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民营企业往往无法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及国有企业的财政贴息、财政补贴等。
作为同等市场竞争主体的民营企业遭受政府财税政策的不平等对待,而且还面临众多权力部门名目众多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四是在税费方面还存在一些体制性的歧视现象。
从现行的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对民营企业有失公平。
特别是那些独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在企业交了33%的利税后,还要交高达20%多的个人所得税。
这不仅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赋负担,也使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不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二)政府服务还不到位。
一是观念和认识仍然滞后。
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不足,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甚至是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些职能部门仍然习惯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要的服务对象,仍然习惯于关注大型企业,关注国有经济。
对民营经济仍沿袭“依权管理”的模式,即以直接干预代替市场引导,以任务指标代替政策导向,以检查收费代替监督服务。
没有建立起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目标的管理体系,对民营经济鼓励支持引导政策和规范工作还难以到位。
三是多头管理体制导致政出多门,民营企业主遇到问题得不到政府有效、及时的服务。
目前,对民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技监等数十个单位,但却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部门利益驱动问题在一
定范围内还存在,有利的事就抢着管,遇到矛盾互相扯皮,需要服务互相推诿,统一、规范、协调的管理服务运作机制尚未建立。
四是在政策的制订上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已制定的一些民营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条款,或者由于政策信息透明度不够,或者由于具体落实中存在人为因素,也难以落实。
五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
一些人不适应工作需要,政策水平低,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不清。
有的还存在野蛮执法,随意行使权力,贻误工作;个别公务员以权谋私,把民营企业作为他们的财源,随意勒索,不给就找麻烦,致使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是融资渠道不畅通。
从商业银行看,缺乏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信贷营销与管理机制不灵活;从担保机构看,由于不能规避自身风险,担保责任有限,业务进展缓慢,在民营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是行业组织发育不成熟,机制不健全。
一些行业协会仍然带着浓重的计划经济味道。
这些行业组织挂着“民间团体”的牌子,但行政色彩很浓,其负责人很多由政府官员兼任,财务上也与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还行使着政府的某些行政职能。
由于政群不分,这些协会继续沿用以往的行政管理手段,不能真正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行业的呼声。
三、对策与建议
民营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给予引导和扶持,需要政府以新观念、新思路为民营经济营造更适于成长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一)消除体制性、制度性障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放
宽市场准入。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项目应一律废止。
民营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类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三是完善税收政策,对个人和民营企业要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
严格治理乱收费,解除民营企业不合理负担。
四是实行平等的管理规则,在登记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管理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理应享受“国民待遇”。
降低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权的门槛,支持具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五是认真清理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尽快调整那些体现所有制差别或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规定,构筑起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的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发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构筑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的工作体系。
为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建议设置一个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机构,规范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行为,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与交流。
二是政策扶持到位。
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营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税收补偿,实行减免税政策;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财政补贴,吸引民营企业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的竞标,在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本区的民营企业。
三是发展适应民营企业需要的金融服务体制。
第一,
各类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营企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方法。
在规范民营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贷款种类和贷款抵押物种类,如银行可接受民营企业以合同、设备项目抵押,上市公司以股权抵押等方法。
第二,发展信用评定机构,增强对民营企业业主的信用评估与授信。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发布系统和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强化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
银行可与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范围内简化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
第三,发展多层次的贷款担保中介机构,如互助性的民间中介担保机构。
通过吸纳社会力量、企业群体和其他资金入股,扩大担保的覆盖面。
政府应对建立贷款担保的机构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有关部门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增强服务意识,建立高效的服务机制。
一是树立与民营企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新观念,实现政府管理体制由管制向监控的真正转变。
杜绝直接干预企业内部正常业务的情况发生。
二是增加施政的透明度,帮助民间投资者了解政府政策和市场信息,解决经营成本增加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激发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受理机制。
明确执法部门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责任,对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及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秩序的人和事,必须及时处罚。
四是调整有关政策,使民营企业人员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或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人员同等的待遇。
适当放宽对民营企业法人、中高层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