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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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报告

关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报告1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

绪言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2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框架。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金融集团日渐强大,传统的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人们开始担忧目前各国所采用的监管体系是否仍然适用。

两大事件使得这些讨论被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一个事件是,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采取的两大改革措施。首先,银行的监管职责从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剥离出来,明确了英格兰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制订者的独立性;其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第二个事件是,1997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反思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以免在今后重蹈覆辙。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德国、法国,以及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对其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一定的调整。

近年来,大部分国家的金融行业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金融

1在本研究报告的编译过程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黄艳琼、马园园和孟繁杰同学参与了报告的初译工作。

2世界银行Ernesto Aguirre-Carillo摘自Financial Regulation:A Guide to Structural Reform 一书序

——编译/祁斌

自由化、放松管制的措施以及目不暇接的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中介机构能够提供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使得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之间开始相互渗透。同时,为了在全球市场保持竞争力,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本国或外国的其他机构,逐渐发展成为跨国金融集团。

金融机构日趋庞大和复杂,尤其是金融活动的跨国界运作对各国的监管机构提出了日益严峻的挑战,金融风险的监控难度与日俱增。

为了迎接这些挑战,很多国家开始探索有效监管金融集团的措施。此前,金融集团联合论坛(设立于瑞士的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管协会)曾颁布了一套原则以提高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性。近期,其又对金融集团及监管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为了提高金融集团监管有效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向统一监管迈进。有的建立职责涵盖所有金融领域的统一监管机构,有的采取措施将两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或者银行与证券之间的监管统一,还有一些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则是在保持传统的分业监管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对监管方式做适当调整。可见,认识到金融集团日渐增加的重要性,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带来的监管挑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体系,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迫在眉睫的任务。

没有证据表明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一定会成功,但这种模式的某些优势也不容否定。在一些国家,采用统一监管模式被证明十分有效,在另外一些国家则不然。因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经验,分析其利弊得失,以及实施监管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通过研究,我们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所有国家必须全面分析任何金融监管体系调整所带来的利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所蕴涵的风险。

第二,各国国情迥异,我们无法简单地说哪种模式更优越。具体来讲,可供选择的监管模式和框架包括:1、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即这些国家的金融集团往往采取控股集团的形式,各个金融行业——银行、证券和保险通常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国家对这些金融领域分别进行监管;2、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几个功能领域划分而分别监管,同时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而做适当调整;3、统一监管模式,即一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个或多个金融行业或功能领域,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的金融产业往往也是可以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统一银行模式。

第三、金融监管框架(以及相关的人力、物力资源)、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即严格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三者之间密切相关。

二、建立一个有效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原则3

第一,只有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等基础设施,才有可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建立一个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目标清晰、独立、可信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必须适应一国金融体系发展状况。监管框架必须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能够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同时能够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

第三,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第四,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和重建本身蕴育着很大的风险,前期必须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在操作过程中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3、研究报告内容概要4

尽管近年来有关金融统一监管的争论非常激烈,但人们对于那些实际上采取了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的经验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却知之甚少。

支持统一监管的学者认为,统一的监管机构比多个监管机构在监控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递方面更有效,并且能够及时对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现实问题和潜在威胁做出反应。通3Douglas Arner/Jay-juy Lin——编译/祁斌

4根据2003年7月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工作论文3096号编译,相关内容也可参见2003年出版的Financial Regulation:A guide to structural reform一书——编译/祁斌

过将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权集中于一家机构,监管者不仅可以更好地识别单个金融中介机构的风险,而且可以有效地防范多家金融中介机构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别是当监管失效时,在多头监管体制里,各个监管机构相互推诿,易于逃脱责任;而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责无旁贷。此外,统一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更有效地监管金融集团,在整个金融体系内的不同领域中采取一致的监管方法也有助于消灭监管套利。

相反,另外一些学者却认为应保持各个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专业的监管机构比统一的监管机构更了解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同时,各个监管机构的职权明确,使得它们能够各尽其职。此外,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政策协调机制,这些机构的效率未必会比统一的监管机构低。反而,统一的监管机构会失去在多头监管体系中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平衡,容易形成垄断的官僚机构,无法对市场的发展做出及时反应。

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围内,至少有46个国家已采取了统一监管(unified or integrated supervision)模式,它们有的是建立起了一个监管整个金融领域的统一的监管机构,有的是将三大金融行业中的两个以上的金融行业(比如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者是证券与保险)的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监管机构。在过去六年间,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金融统一监管模式。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的建立,

为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爱沙尼亚、德国、爱尔兰和马耳他)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最近的一份研究对已经采取统一监管措施的15个国家进行了问卷调查,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韩国、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挪威、新加坡、瑞典和英国。调查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1.这些国家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动因;

2.在这些国家中,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范围;

3.这些国家在实施统一监管过程中如何统一监管标准;

4.这些国家在采取统一监管过程中,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这份研究表明,统一监管面临着很多新问题,各个国家在统一监管方面的实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统一监管机构被赋予的监管范围和权力等方面,各个国家的做法大相径庭。事实上,只有不到一半的国家出现了所谓的“超级监管者”,这与人们固有想法相去甚远。另外一个重要发现是,在大多数这些国家中,在统一监管标准和建立有效的审慎监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也非常有限。有趣的是,被调查问卷问及的所有国家都认为他们在理顺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的统一监管方面所取得的成效远高于在银行和保险业之间。这份研究报告同时还发现了在建立统一监管机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其它实际问题,并总结了这些国家给予那些正在考虑采取统一监管措施的国家提出的建议。

这份研究报告包括五个方面:

1、在大多数国家中,推动统一监管的动因来自两方面。一是,如何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地监管,并与对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一致性;二是,对监管力量和范围的规模效应的追求。

2、各国在统一监管方面的实践并不相同。有些国家建立起了职能覆盖所有金融机构的“超级监管者”,有些国家的统一监管者的监管权责相对有限,还有些国家只是部分实现了统一,其统一监管者往往只监管金融体系中的两、三个子行业。研究报告同时还发现,在大部分国家里,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在继续实施审慎监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它们仍然具有很多金融业务的准入审批职能,并负责制定金融体系中的很多重要规则。

3、调查表明,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做到了建立起一个真正统一的监管框架,将金融系统所有领域的监管活动实质性地理顺和统一起来。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这些新设立的大一统监管机构并没有参与过那些老的监管机构的设计过程,它们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才能把这些机构统一起来;另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缺乏一个统一的可供参考的对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的国际监管标准,这使很多国家本国实现监管统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仅仅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却没有实现真正的监管一体化是有一定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监管机构仍然按照自己的监管标准各行其是,而新成立的统一监管机构

只是为它们这些做法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让大家产生一种似乎已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的错觉。

4、从这十五国的情况来看,银行和证券业的监管整合普遍比银行与保险业之间的整合成功得多。

5、大部分国家在实施监管整合的过程中都遇到不少实际问题,如有经验的监管人员流失,法律法规不匹配,新成立的统一监管机构不得要领等。这些问题反映出监管的整合并非易事,对管理方面的挑战也不可小觑。如果整合过程不能顺利进行,那么,很多潜在的风险将会显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中一家监管机构,通常是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人员和资源上与其他监管机构相比不成比例地高,那么,这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方法很容易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中占主导地位。

统一监管的国际实践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其有效性还有待检验。事实上,此次被调查的统一监管国家还都处在试验阶段。其它国家应先仔细分析统一监管的利弊,并充分考虑本国金融市场的规模、结构和发展阶段,然后再做出是否向统一监管模式靠拢的决定。然而决定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具体实施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本次调查显示,一国的不同金融监管机构无论是向大一统的“超级监管者”过渡,还是部分统一起来,一个详尽的实施计划和高超的管理与协调能力才是致胜的关键。

实施统一监管体系国家的经验对于那些仍旧保持分业监管的国家来说也很有借鉴意义。采用统一监管模式国家中遇到的很多

问题在多头监管体系中也会遇到。例如,分业监管体系必须应对金融集团所提出的挑战;它们也必须努力统一监管标准,以有效抑制监管套利;它们还同样要建立起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有效沟通和协调的机制。

如果一个国家决定向统一监管体系转型,以上这些问题必须立刻加以解决,而在分业监管体系中,这些问题还不是迫在眉睫。但是,如果一个国家致力于提高其金融体系的监管效率和质量,那么这些问题迟早都得解决。

关于统一监管的很多问题没有答案。例如,统一监管体系是否真的提高了审慎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是否比较适合采用统一监管体系,而其它一些国家比较适合采用分业监管体系?此外,较之分业监管体系,统一监管体系是否更有利于化解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是否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统一监管模式,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更深入地研究,以便各国政策制订者寻找到最适合其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是否应该采取统一监管模式?5

历史上,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多个机构或部门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监管,如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部门以及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在一些国家,甚至对从事

5编译/王欧,校/祁斌

某些特殊类型金融活动的机构(如信用社、抵押银行、养老金等)也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另外,在美国等采用联邦体制的国家中,地方政府(如州政府、省政府)往往也拥有对一些金融行业很大的监管权限。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20年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反思和调整。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世界有46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程度的统一监管体制6。

表1:2002年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部分统一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

银行和证券银行和保险证券和保险

多机构监管体制

(对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监管)

奥地利巴林

百慕大开曼群岛丹麦

爱沙尼亚德国

直布罗陀匈牙利冰岛

爱尔兰英国12. 日本

13. 拉脱维亚

14. 马尔代夫

15. 马耳他

16. 尼加拉瓜

17. 挪威

18. 新加坡

19. 韩国

20. 瑞典

21.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22. 英国

多米尼加

芬兰

卢森堡

墨西哥

瑞士

乌拉圭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危地马拉

哈萨克斯坦

马来西亚

秘鲁

委内瑞拉

玻利维亚

智利

埃及

毛里求斯

斯洛伐克

南非

乌克兰

阿根廷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博茨瓦纳

巴西

保加利亚

中国

塞浦路斯

埃及

法国

希腊

香港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以色列

意大利

约旦河

立陶宛

荷兰

新西兰

巴拿马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俄罗斯

斯洛文尼亚

斯里兰卡

西班牙

泰国

土耳其

美国

在所有样本国家中所占比例

29% 8% 13% 9% 38%

*样本只包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都进行监管的国家来源: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03. London, Freshfields.

6统一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整个金融市场由统一机构负责监管,或是将至少两类金融机构(如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证券与保险)的监管权力交给一个监管机构负责。

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对银行、证券、保险统一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1997年,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也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成为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先锋。此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统一监管体制,最新的例子包括爱沙尼亚、德国、爱尔兰和马耳他(2002)。据报道,目前至少还有7个国家正在考虑建立类似体制。另外,一些已经建立部分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如墨西哥和南非)则在考虑是否应当提高统一监管程度,建立类似英国FSA的统一监管体制。

近几年,围绕金融监管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很多,对统一监管模式的利弊以及是否应当建立统一监管体制争议很大,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如下表所示:

表2:支持和反对统一监管体制的主要观点

支持反对

有利于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合并过程可能导致监管效率降低

有利于对国家金融体系的整体监控

及快速反应?

由于不能充分理解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特点导致监管效率下降

可以在整个金融系统内制定和实行统一的监管方法,减少监管套利?

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达到原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只对某些国家适用(更适合成熟的

金融系统)

最大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利

于地整合和利用监管资源

?规模经济效应并不明显

1、支持统一监管体系的主要理由

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被监管行业的发展相适应

才能提高监管效率。过去几年中,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首先,金融创新使得传统分业监管所依据的机构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挑战,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对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进行划分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创新的需求。在许多国家,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类似的储蓄产品;证券公司开发出来的新产品,例如信用衍生品,经常带有保险的特征;而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对传统信贷产品(例如房贷、信用卡应收账款和商业贷款)进行处理、捆绑和重新包装,越来越将股票、债券和贷款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所有这一切都在不断弱化信贷、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差别和产品差别,而所有产品中的共性(都是对风险的定价)则被不断彰显。这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产品差异的弱化、共性的增强导致人们对传统分业监管体制有效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对基于机构监管模式的传统分业监管体制是否能够有效应对数量不断增多、结构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产生质疑。

其次,金融集团的出现和发展壮大也对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在涉及多个金融领域、业务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金融集团内,风险变得更加分散和难以监控,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往往难以对金融集团的总体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立一个对所有金融业务(或绝大部分金融业务)都负有监管责任的统一监管体制,可能会对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以及国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与传统的分业监管体

制相比,统一监管体制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1、能更好地识别和监控在不同金融机构和部门之间转移的风险;

2、能更好地评估宏观因素对金融系统内所有领域可能造成的影响;

3、能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特点;

4、更易于制定针对金融集团整体经营风险的政策;

5、更易于制定一致的监管方法,有效监控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证明统一监管模式更适合现代金融市场。首先,对不同机构提供的同类金融产品采取一致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可以有效消除监管空缺,减少甚至消除监管套利行为。其次,简单的监管架构有利于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效率,同时减少因为不同监管机构相互推诿导致的监管责任不清。最后,减少监管机构数量也有利于发挥监管机构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反对统一监管体系的主要理由

首先,统一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可能并不如理论预期明显。一方面,统一监管机构如果不能对同类型金融业务建立一致的监管标准,仍然可能出现监管缺位或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如果统一的监管方式过于简单,不能充分理解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方面各自的不同特点和模式,将直接影响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在一个统一监管机构中,如果银行监管者的势力

过于强大,那么整个机构很容易采用更适合银行监管的方式对证券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由于银行监管的原则是保护储户和银行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直接的风险是资本市场可能会丧失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对现有监管机构的整合过程也充满风险,处理不好可能导致有经验的监管人员大量流失,减少甚至抵消了潜在的监管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效应。一个过于强势、监管权力过大的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变得过于官僚,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由于监管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效应可能提高的监管效率。更重要的是,统一监管并不能解决原有分业监管体系中的监管缺陷。如果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某一金融子市场的监管不力,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后对该子市场的监管通常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善。

其次,统一监管体制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如果一个国家想要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统一监管体制也许并不一定是唯一的选择。增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有很多方法,比如建立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不同机构间就某些问题签定专门的监管协调备忘录,等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某些大型金融集团破产时,可以采用由某个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进行危机处理。

3.各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建立不同程度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我们调查的15个国家给出了建立上述体制的主要原因:

表3 :采用统一监管的主要原因

原因机构数占总机构数的百分比更好地监管全能银行的需要14 93%

最大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12 80%

解决已有监管机构由于缺乏沟通和合作所引

起的问题的需要4

27%

通过建立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统一监管机构,减少金融监管缺位3

20%

对监管机构进行职能重组的需要(尤其是在

金融危机之后)3

20%

克服金融监管整体质量的其他缺陷 2 13%

调查表明,首先,金融集团的快速发展以及在金融市场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高是促使各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重要原因。几乎在所有被调查国家中,金融业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放松管制、金融自由化以及快速发展的现代金融工程技术推动着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提供日益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致使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之间传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为了保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本国金融机构纷纷与国内外的其他机构合并,产生了一大批金融集团,其市场份额在过去12年中迅速增加7。从1990年到2001年,金融集团在银行业的市场份额从53%上升到71%,在证券业该比例从54%上升到63%,在保险业该比例则是从41%到70%。金融集团的不断发展及其在金融市场上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促使许多国家从分业监管逐步走向统一监管。

图1 :样本国家中金融集团在银行、证券及保险业中的市场份额7市场份额用隶属于金融集团的金融机构的资产额占每个行业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表征

其次,一些经济规模较小的国家(如爱沙尼亚、冰岛、拉脱维亚和马耳他)希望通过建立统一监管体制,降低监管成本,实现金融监管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最大化。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发生重大金融危机之后建立起统一监管体制。如,墨西哥(1994年)和韩国(1997年)分别在金融危机后迅速建立了统一监管机构,瑞典也在80年代早期的银行系统危机之后建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如冰岛则是通过将主要监管责任从财政部转移至一个独立的机构实现了统一监管。

再次,采用统一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了监管缺位或重复监管。实际上,通过多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容易导致各监管机构之间责任分配上出现缺位或重复并导致责任不清。因此,各国都试图通过建立对金融系统的完全或部分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将全部或大部分监管责任赋予一个机构,以减少监管缺位或重复监管。

最后,还有的国家建立统一监管体制是为了克服原有监管机构间存在的缺乏有效沟通与协作的问题。墨西哥曾经尝试过通过

建立协调机制促进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合作,但由于1994年底爆发的银行危机,最终决定合并原有的两个主要监管机构(国家银行委员会和国家证券委员会)。

二、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职责范围8

人们通常认为统一监管机构是“超级监管者”,它们有权监管所有金融中介机构,负责实施现有法律法规,并且颁布和修改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影响的审慎性规则。

从表面来看,被调查的绝大多数统一监管机构权限都很广泛,它们拥有监管各种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类型金融中介)的权力。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发现,统一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并非看上去那样强大。实际上,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有权颁布和修改有关的审慎性规则,向金融中介发放和撤销从业许可证,以及制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法律、法规等。

参与调查的所有统一监管机构都要求在以下10种监管权力中选出他们被赋予的权力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可以应用的权力。它们分别是:进行现场检查;进行非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和罚款;发布及修订有关信用、市场及流动性风险的审慎性监管条款;修改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设定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在需要的时候,为金融中介机构设立更高的资本金要求或令其暂时8编译/卫学玲,校/祁斌

停业;发布及修订有关资本构成的规定;设定总体从业许可要求;发放或撤销金融中介机构的从业许可证;解决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问题。具体调查、统计结果如下:

表5 监管银行的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力

监管权力监管机构的

数量占监管机构总数的百分

1. 进行现场检查15 100

2. 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监督15 100

3. 对违规行为执行制裁和罚款15 100

4. 发布及修订有关信用、市场及

流动性风险的审慎性监管规

12 80

5. 设定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11 73

6. 设定资本构成要求11 73

7. 发放或撤销金融中介的从业

许可证

11 73

8. 设定最低资本金要求10 66

9. 设定从业许可要求9 60

10.

消费者保护 (帮助解决对损

害金融服务使用者利益的操

9 60

作行为的投诉)

如表5所示,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基本上集中在一些核心的监督功能上,包括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制裁和罚款的权力。具体来看,15个国家中有12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可以设定或修改有关信用、市场及流动性风险的审慎性监管规定;11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可以直接设定或修改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11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拥有设定资本构成要求的权力;9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有权设定最低从业许可;11个监管机构有权发放及撤销金融中介的从业许可证;只有10个国家的统一监管机构可以设定金融中介必须服从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若统一监管机构不享有上述权力,通常由该国财政部或其他组织专司该项职能,亦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财政部仍然保有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调查表明,在4个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即爱尔兰、卢森堡、墨西哥和挪威)中,发放和撤销从业许可证仍是财政部的一项重要权力。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则主要向财政部提供有关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的道德准则和专业技术方面的建议,并对金融机构提交的商业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如在匈牙利,其统一监管机构(匈牙利金融监督局)作为一个纯粹的监督实体没有上述任意一种监管权力,金融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权都属于财政部。还有很多

国家的财政部享有直接设定或修改有关信用、市场及流动性风险的审慎性监管规定的权力。

2、专门机构承担相关职能

在统一监管机构无权制定或修改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的国家,通常会成立一个独立的实体负责该项事务,而统一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审查会计活动并适时修改会计准则。例如,在澳大利亚,由会计师组成的专业机构负责设定相关准则。

3、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有关问题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拉脱维亚、墨西哥、挪威和瑞典这6个国家中,统一监管机构无权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所以,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诉诸法律寻求保护。1999年,墨西哥通过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防止金融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解决金融业内发生的消费者投诉问题。

调查表明,各国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力不尽相同。有些统一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如丹麦、韩国、马耳他、新加坡和英国);而有些只被赋予有限的监管权力(如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挪威和瑞典);更有一些部分统一的监管机构只监管两到三类金融机构(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卢森堡和墨西哥)。

总体而言,统一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职能并不如想象得那么

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随着中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银行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大,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金融深化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支撑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银行也存在着容易引发危机的种种风险隐患。为了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和加大银行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金融深化为背景,以银行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路径和形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监管;完善

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国内外房地产金融体系比较

国内外房地产金融体系比较 一、房地产金融体系结构 1.房地产金融体系的组织机构体系 房地产金融体系的组织机构体系主要指的是房地产融资的主体,也就是对应于不同的房地产融资渠道的组织机构。房地产金融机构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非凡,它一方面充当着资金供给者,另一方面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工具以筹措大量资金。 2.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金融工具体系 在房地产市场上使用的金融工具有很多,可以将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金融体系通用的,例如债券、股票等等类似的一般金融工具。另一类是房地产金融体系特有的,如抵押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等。 3.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配套设施体系 在金融体系中,除了组织机构体系和金融工具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其中包括房地产的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如房地产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评价等服务,以及一个相对完善法律环境等。 二、国内外房地产金融体系的现状 1.我国房地产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地产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主要是由住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这样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住房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中的专业部门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此外,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我国房地产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 2.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金融工具体系 我国房地产公司中上市公司占比很小,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信贷来筹资。除此之外的诸如信托融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也因为缺乏健全的二级市场,只能进行小规模的融资,没有起到开扩融资渠道的作用。 3.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配套设施体系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配套设施体系。虽然已经设立了部分中介服务机构,但发展还比较薄弱,而且这些专业化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隶属关系复杂,其市场化运行和治理体制尚未完全确立。 三、国外房地产体系与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的比较 1.国内外房地产融资渠道比较 开发性融资渠道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地产金融尽管在经济体制、金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写作提纲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和迫在眉睫的金融发展要求,如何采取应变策略,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二、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 3、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银行监管体系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1、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 2、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三)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四)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五)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总之,只有正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进一步完善。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在我国金融业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和迫在眉睫的金融发展要求,如何采取应变策略,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经营安全,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程和现状着手,分析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具体从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即银行监管体系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只有正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与问题,才能有的放矢,采取以上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有效监管之目标,维护国家金融的安全。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中美金融市场对比.

内容摘要:本文从中美两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其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其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三个方面,来浅析中美市场的对比研究。 关键字中美金融背景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法律 目录 第一章成立的背景…………………………………………1页 1.1中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1页 1.2美国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1页 第二章法律的维持……………………………………………5页 2.1中国金融法律体系………………………………………5页 2.2美国金融法律体系………………………………………6页 第三章金融机构体系………………………………………7页 3.1中国金融机构体系………………………………………7页 3.2美国金融机构体系………………………………………11页 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和美联储………………………………20页 附录A……………………………………………………………24页 附录B……………………………………………………………25页

第一章成立的背景 要对中美金融市场进行对比研究,首先我们来看各自金融市场成立的背景: 中国 就理论而言,中国金融市场从有借贷关系的那天起已近存在了,尽管是不完全和不规范的!时至今日,中国银行信贷市场在金融市场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具体的说:中国金融市场萌芽于建国初期。1950年我国就发行了人民胜利拆实公债,出现了一级市场,开创了中国融资的先河。 完全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增长产生了强烈的资金需求。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 美国 1551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MUSCOV股份公司,最早的股票投资者是喜欢探险的伦敦商人。 但西方的股票和证券交易所最早却产生于1611年的荷兰,英国和法国也在较早时候建立了证券交易所。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议》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较晚建立起来的美国股票市场却是对现代意义上的证券投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1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思考题:查阅相关资料,对比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差别。《货币金融学习题与案例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胡乃红主编 1證券投資委員會〈即SIB〉成立於1985年,為英國管理及監督各類金融組織業務之機構。FSA 係由SIB更名而來,其業務包括原隸屬於SIB監理範圍,暨自英格蘭銀行移轉之銀行監理權。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经济学研究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曹凤岐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本文比较了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及变化趋势,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提出了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建 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图分类号:F8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919(2009)0420057210 收稿日期:2009204210 作者简介:曹凤岐,男,吉林省松原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 《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07J Z D0010)。一、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 演变及对我们的启示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一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①。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 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本国和本地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系,而且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46卷第4期2009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Ph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 ) V ol.46,N o.4 Jul.2009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摘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存在多种模式,没有最佳 模式。一国金融监管采取何种体制取决于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的历史背景。本文通过对各发达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得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 2.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2.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在1979年以前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对银行或类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英国的银行不需要批准授权即可以开业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在经历了几次银行危机(如“二级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首次颁布《1979年银行法》,此后在“JMB事件”的促动下又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这些法开始确立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使金融监管初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监管框架上看,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式”的分业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则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依赖机构自律。2O世纪8O年代后期英国被称为“Big Bang”的金融改革,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再加上9O年代后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巴林银行等暴露的一系列问题,迫使英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考虑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至此,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2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概括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联邦一级,有7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储蓄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了中央一级外,还存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多头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属于权力分散型的多元体制。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的各类监管机构则按行业依法管住伞状结构下面相应的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活动,从而构成了美国独特的伞型监管体制。其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2.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1998年以前,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间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监管机构,依据银行法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权。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执行者,并对在它那里开设账户或需从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行政上,日本银行接受大藏省领导,但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1998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 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 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 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 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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