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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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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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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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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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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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的统一监管模式,由专门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查监管和日常监管,杜绝了由分业监管引发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之类似现象。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带动下,我国金融业内部多业并存的现象正方兴未艾,然而面对入世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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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上述问题是我国实施分业监管所必须面对,也是我们应妥善解决的。加人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永久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统一监管水平。因此提出以下几点

建议:

第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后进者优势,汲取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

的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一也可以借鉴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转向统一监管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战略高度出发,尽快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制度,对话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研究对策,在时机成熟时,把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和人员全部合并到相应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具有中

国特色的统一监管模式;

第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信息库。由其专门负责各余触机构和相关经济部门的金触信息的收集、验证、整理,分类,以便监管机构可以随时调用,从而降低信

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与处理能力,顺利向统一监管过渡;

第三,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能力。将金融创新业务与准金融业务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将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转变,对金融机构合理性监管为主向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监管为主转变,使其向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并同时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改善监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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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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