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doc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计[1999]351号

发布日期:1999-6-11

执行日期:1999-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范调拨环节的进销差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国具有醋纤丝束经营权的烟

草物资企业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外贸企业)。

第三条醋纤丝束调拨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为卷烟生产企业服务、保证烟用物资稳定供应,差价合理,加速流通。

第四条烟草外贸企业进口醋纤丝束的代理手续费率。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价综字463号)中的有关规定,代理手续费率为1%。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方法为:代理手续费=到岸价×1%×总量(吨)以上公式需将进口丝束的外汇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到岸价。折算方法为:到岸价(外币)×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进口醋纤丝束代理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力、义务按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第1号部长令)执行。

第五条烟草物资企业经营国产醋纤丝束和进口醋纤丝束,由于调拨方式不同,需按不同的进销差率确定调拨价。

1.醋纤丝束不经仓直接调拨给卷烟生产企业的调拨价格,以国产醋纤丝束含增值税销售出厂价(以下简称出厂价)或进口醋纤丝束外贸拨交价(以下简称拨交价)为基价,不垫付资金

的购销差率为1%,垫付资金的购销差率为3%。调拨价的计算方法为:不垫付资金的调拨价=出厂价或拨交价×(1+1%)垫付资金的调拨价=出厂价或拨交价×(1+3%)

2.国产醋纤丝束经仓后到卷烟生产企业的调拨价格,以出厂价为基价,购销差率为75%。调拨价的计算方法为:经仓的调拨价=出厂价×(1+75%)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与省级物资公司经仓购销差率的比例为:中烟物资公司调拨结算,省级物资公司垫付资金并经仓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35%,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4%。中烟物资公司经仓后,通过省级物资公司结算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55%,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2%。中烟物资公司经仓后,省级物资公司不得再经仓。

3.进口醋纤丝束经仓后到卷烟生产企业的调拨价格,以拨交价为基价,购销差率为6%。调拨价的计算方法为:经仓的调拨价=拨交价×(1+6%)中烟物资公司与省级物资公司经仓购销差率的比例为:中烟物资公司调拨结算,省级物资公司垫付资金并经仓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2%,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4%。中烟物资公司经仓后,通过省级物资公司结算供卷烟生产企业的,中烟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4%,省级物资公司的购销差率为2%。

第六条烟草物资企业根据购销差率收取的购销差价,主要用于经营过程中的运杂费、管理费、仓储费、利息、劳务费等项开支及其经营单位的利润。各级烟草物资企业不得另行增加其它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购销差率。

第七条凡竞买或收购有关执法部门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醋纤丝束,均以低于同期国产醋纤丝束平均销售出厂价为基价,并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核定调拨价格。

第八条为了加强卷烟物资的宏观调控能力,中烟物资公司在不提高醋纤丝束调拨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实行浮动购销差率,其浮动差率上、下不超过1%,省级物资公司不得浮动。国产醋纤丝束出厂价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后中烟物资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浮动差率,提出最终调入卷烟生产企业的醋纤丝束价格,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并监督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卷烟生产企业的调入价下发省烟草专卖局物价部门,并抄送卷烟生产企业。

第九条进口醋纤丝束和国产醋纤丝束从发票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完毕。逾期未结算的,由受货方承担逾期银行实际发生的利息。

第十条各级烟草物资部门和烟草外贸企业应严格按醋纤丝束购销差率计算方法制订调拨价格。各卷烟生产企业对违反本规定乱加价的,要主动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据有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收费暂行规定》(国烟计〔1997〕第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