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加强学会能力建设,做好心理服务专业人员规范培养与管理、心理评估工具与干预技术的标准研究、心理服务模式的规范化建设、心理科技服务示范基地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心理学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学会确立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中国心理学会标准与服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

第六条每一届标准委成立后,向学会报备负责学会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名单,经学会同意后,组成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库。

第七条学会团体标准是以学会为平台,由标准委牵头自主创新,学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的有效补充。学会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学会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

第八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学会团体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

(一)申请

1. 2家及以上学会分支机构或成员单位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申请(见附件1);

2.标准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申请;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申请。

(二)立项

申请由标准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投票表决,每次表决不得少于7名专家,获得参与投票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申请可批准立项(见附件2)。

第十一条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经学会批准后,在学会网站上公示2周。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标准委讨论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专题讨论。

第三章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二条经学会批准立项的学会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不得少于5人,不宜多于25人,并需报标准委批准。

第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向学会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周。

第十四条标准委应负责组织起草单位召开标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检查团体标准准备工作,正式发放会议通知并抄送起草组各单位。团体标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标准委主持或委托起草组负责人主持。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学会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发标准委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学会将征求意见稿在学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为1个月;

(二)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团体标准主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起草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团体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起草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标准委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标准委组织专家进行,每次审查不得少于7名专家。

(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标准委决定。

1.函审时,标准委应在函审表决前1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等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2.会议审查时,标准委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

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3.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学会团体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附件5),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附件6)。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应由主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标准委审核,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学会团体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其他报批文件应包括:报批学会团体标准的公文、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第二十条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

一般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学会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章学会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批准的学会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心理学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7),公告文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中国心理学会网站上。

第二十二条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学会团体标准的代号由中国心理学会英文名称缩写CPS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二十三条对于全面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并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样。

第二十四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CPS x××—××××/ISO×××××:××××

第五章学会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标准委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学会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学会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学会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学会团体标准封面上、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学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学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章学会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学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学会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学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学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学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学会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学会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七章学会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三十二条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二)学会通过项目招投标等形式筹集;

(三)政府部门拨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心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心理学会

2018年9月4日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投票须知:

1.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2.若填第一个“□”,请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

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学会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确定学会团体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学会团体标准时,应增加新、旧团体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贯彻学会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团体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团体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团体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七、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

Announcement for Standards

20 年第号(总第号)

No. 20 (No. in total)

中国心理学会批准《(团体标准名称)》(CPS×××—××××)标准,现予公告。

The CPS standard (CPS XXX-20XX) for(name of the standard) was approved by the 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 and now it is effective.

中国心理学会

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

年月日

XXXX-XX-XX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3.0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仪器仪表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仪器仪表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包括: a) 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 为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现行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c) 根据市场需要,推动国际贸易,提供相关英文版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CIMA)、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编号示例如下 T/CIMA xxxx-xxxx 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科技与规划部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工作细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五条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需要,协会委托仪器仪表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 第六条根据团体标准制修订需要,设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工作组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八条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应符合《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协会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非会员单位也可提出仪器仪表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科技与规划部受理立项申请,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组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科技与规划部编号,协会法人批准,以协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由协会科技与规划部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最多可延期6个月。 第十五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它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心理督导师和咨询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分会注册督导师及咨询师 D 督导师,X咨询师(https://www.360docs.net/doc/df10633127.html,/_d271571539.htm) (2013年3月21日) 北京 D-06-001 安芹女副教授北京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D-06-004 陈祉妍女副研北京中科院心理所 D-06-007 崔方女讲师北京北京工业大学系统式治疗,创伤治疗 D-06-010 樊富珉女教授北京清华大学心理学系 D-06-013 方晓义男教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婚姻家庭治疗 D-06-014 方新女副主任心理治疗师北京大学医院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 D-06-017 高天男教授, 中央音乐学院音乐治疗中心主任北京精神分析、人本主义,精神创伤治疗D-06-018 洪炜男副院长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人文研究院精神分析 D-06-019 侯志瑾女副教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整合 D-06-022 胡佩诚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心理学教研室人本、行为 D-06-024 霍莉钦女教师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人文研究院系统家庭治疗 D-06-027 贾晓明女教授北京北京理工大学 D-06-031 李林英女教授北京北京理工大学认知行为治疗 D-06-037 李子勋男北京原中日友好医院整合、家庭治疗、后现代治疗 D-06-040 蔺桂瑞女教授北京首都师范大学人本主义治疗 D-06-041 刘芳女副研究员北京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 D-06-042 刘丹女副主任北京清华大学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家庭治疗,精神分析 D-06-043 刘军男主治医师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四病区精神分析、家庭治疗、催眠治疗 D-06-045 刘天君男教授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行为 D-06-051 龙迪女副研北京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结构派家庭治疗 D-06-052 陆晓娅女总干事北京北京歌路营教育咨询中心叙事治疗,人本主义 D-06-053 吕秋云女主任医师北京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第六医院) D-06-059 孟莉女副教授北京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工作系人本/认知 D-06-061 钱铭怡女教授北京北京大学心理学系 D-06-069 唐登华男北京大学临床心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北京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个体治疗、家庭治疗、团体治疗 D-06-072 童长江男教授北京北京市教育学院崇文分院 D-06-073 王建平女教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以认知行为治疗为主的综合取向 D-06-077 吴任钢男教授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心理研究中心 D-06-083 徐凯文男临床心理学博士,精神科主治医师,注册督导师北京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整合治疗,创伤治疗,危机干预 D-06-086 杨凤池男主任/教授北京首都医科大学精神分析 D-06-087 杨眉女教授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存在--人本主义取向,认知取向 D-06-089 杨渝川女副教授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叙事治疗取向 D-06-090 杨蕴萍女教授,主任医师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分析取向 D-06-091 姚萍女讲师北京北京大学心理学系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

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审议规则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 、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NIFA 组成。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 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NIFA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NIFA xxxx—xxxx”。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T / NIFA ×××× ××××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 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 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 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

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 第五条个人用户 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

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

管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第七条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3号 【修改依据】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23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已经2001年7月24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 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新旧《规定》对比如下: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

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规定》对团体标准的监督也做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监督机构、措施、投诉和举报途径以及查处措施等。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新旧对照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一条同《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 第二条同《试行》第二条 定。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隔离式防雷与接地保护装置及系统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7年1月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团体标准 《隔离式防雷与接地保护装置及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本任务来源于深圳远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气象服务协会防雷减灾委员会及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联合发起的标准制定工作,可满足新一代技术、5G通信、智慧杆以及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等共享信息网络的建设速度、建设质量、运行质量和稳定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旨在解决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周期长、成本高、效益低的难题。 1.2 主要工作过程 自从本项目启动起,我司成立项目专家组,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先后前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上海电科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深圳空中交通管理站气象台、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等超20家单位进行调研学习,与各单位专家进行技术方案、防护措施、实施规则、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深度交流,获得各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及丰富建议,在理论层面和实际应用层面都获得良好成效,对本项目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也加速本项目提前保质保量完成。 其次,依据本项目要求,结合各单位和专家的建议,我司积极开展标准基础性试验和关键技术验证工作,先后联合北京邮电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进行雷电防护方案设计、防护模型搭设、防护成效仿真和保护措施编制等工作,并先后经中国科学院的人工引雷实验验证、中国气象局的野外雷电试验验证、南方电网的冲击电力发生器和真型接地网试验验证、上海防雷中心的雷电入侵试验验证、中国电信广东研究院的模拟试验验证,验证结论是本项目编制的军用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案良好,新引进的雷电入侵通道隔离防护技术方案(隔离式分组接地技术和通道隔离防护技术方案)安全、合理和实用。 最终,为确保本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并结合本项目合同要求、标准体系方案和标准验证结论,我司邀请国内知名雷电防护专家对本项目进行会审评定,会议结论是本项目的雷电防护方案和标准内容是合理、环保和实用的,建议推广使用。 依据本项目要求,我司开展雷电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和标准验证工作。截止日前,我公司先后联合北京邮电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研究院启动隔离式

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XX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理事长职责 (一)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协会副理事长职责 (一) 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 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四条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 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七条协会秘书职责 (一) 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 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 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 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五) 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 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第五条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团体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与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吸收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2017年03月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 (一)标准化工作管理;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 (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 (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 (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 (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 (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 (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 (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 (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TC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C),SC的专业领域

中国心理学会章程

中国心理学会章程 1

中国心理学会章程 (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心理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 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心理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称是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 简写CPS) 。第二条中国心理学会是全国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是发展中国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

遵守社会道德尚, 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 开展学术活动, 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以促进中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为加速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受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中科院心理所的共同领导。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中科院心理所内邮政编码: 1001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 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3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 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推广先进技术, 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 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 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它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十、承担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 一般会员、研究生会员) 、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

中国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需要,由中农水协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 第四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制定行业发展需要但市场上缺乏的标准; (二)鼓励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及时吸纳科技和管理的创新成果,支持将成熟的专利融入标准; (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 - 1 -

第五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 (二)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标准; (三)农业节水、农村供水试验、量测、检测、检验标准; (四)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评价标准; (五)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质标准; (六)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质标准; (七)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八)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领域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农水协理事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和中农水协秘书处。其中,专家委员会由业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中农水协秘书处负责组建,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中农水协理事会是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 (二)批准发布或废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决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发布之前的审查及 - 2 -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T/CAMET XXXXX—XXXX 中低速磁浮交通列车试验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2017-09-26

一、任务来源、协作单位 本标准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团 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城轨(2016)7号]编制。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具有低噪声、振动小、无污染、线路适应性强、易于实施等一系列特点,是安全可靠、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低速磁浮在公共交通领域具备升级换代的效应,是公共交通领域的划时代的先进生产力,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深刻的变化,具有极为广阔的应用前景。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列标准的制订,有利于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工程化的实施,将会大幅度的降低轨道交通建设的成本,规范推进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的产业化进程,形成我国中低速磁浮交通产业的工程化实施能力,满足我国城市发展的需要,极大的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列标准对推进中低速磁浮交通技术的持续进 步和促进新型磁浮交通产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中低速磁浮交通列 车试验规范》是根据2016年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标准编制计划,由湖 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主编,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参编,共同完成。 本规范是在分析总结了我国中低速磁浮交通试验线及长沙磁浮 工程设计、试验等经验,并在参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200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二、工作组成员及分工 姓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项目分工标准化工作经历 李拥军铁道车辆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负责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梁潇桥梁结构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协调 主持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 准的编制工作 袁建军机械加工 及其自动 化 高工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悬浮控制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 佟来生铁道车辆高工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电磁兼容 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编制 杨勇铁道车辆工程师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悬浮架参加行业标准编制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 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分支机构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等在工作规程中规定。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制定任务来源于中国副食流通协会2019年第一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为本批次要求制定的4项标准之一。本标准起草单位包含山东香驰控股有限公司、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信方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江苏智信追溯信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等。标准号为T/CFCA 0014-2019。 一、工作背景与意义 食用油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煮食原料,在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食用油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该市场达5000万吨左右的消费规模,国内上规模的食用油加工企业达数千家。但现在市场上鱼龙混杂,食用油总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各种品牌的食用油让消费者无法区分好坏。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可以让食用油从包装、原料、生产、仓储、销售到消费者实现食用油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即可查询到产品的真伪以及流通过程,让消费者随时随地都能轻松获取产品信息。 二、制定过程 2019年4月,标准获得立项后,起草工作组组织人员先后到食用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标准需求调研,深入了解食用油企业流通追溯管理的具体需求情况,收集了大量资料和需求,提出了标准编制的思路和方案,初步编制完成《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标准框架稿。 2019年5月至6月,标准工作组对需求进行进一步凝练,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修改,综合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形成标准草案稿。 2019年7月至8月,标准经过两次内部研讨,起草小组根据研讨会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邀请食用油行业组织、流通追溯管理方面专家进行内部审查,形成了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2019年9月22日,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于南京市栖霞区翠屏假日酒店召开“追溯系列标准研讨会”,来自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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