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别视角论男女平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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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别视角论男女平等权的保护
摘要:男性与女性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从而导致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而对妇女的歧视,已不能再像过去传统观社会那样继续被人们当作理所应当的事情。
相反,在高举人权旗帜的今天,实现男女平等权越来越被重视,也应该得到法学界的理论上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资源占有不平等角度分析造成男女不平等的原因,引用社会性别分析法和比较法进行研究,以期对这一问题进行较深刻的探讨。
关键词:男女平等妇女权利社会性别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和妇女争取人权斗争的深入,妇女人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拓展为human rights,并明确反对性别歧视。
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全球人权讨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议题。
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了专门性的妇女人权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大会进一步指出:“妇女权力即人权”。
时至今日,妇女人权问题已经纳入了联合国和各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优先发展领域。
妇女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妇女人权领域的诸多进展有力地推动了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保护事业的历史进程。
深入研究妇女人权,能为保障妇女人权、消除性别歧视奠定理论基础,引领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
不断丰富和发展先进的性别文化,能为完善协调妇女人权法律提供立法建议,为解决妇女人权保障中的现实问题提供决策意见和智力支持。
总之,妇女人权研究的深入发展,有利于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有利于促进男女两性之间的发展,促进妇女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而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领域目标的实现。
二、妇女人权的现状及原因探析
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确定了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妇女的六大权利(益),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权利”前面都有一句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镲”,这与大多数国家男女平等的法律表述“男女享有平等的镲权利”不同,后者是说男女共同以一个客观标准为标准,而我国立法表述上,明显的是男子的权利标准是先于女子的,而且的确是男性标准。
这是中国历史上妇女解放以男性标准为标准的法律表达。
那么,为何会行成用男性语言来作为法律规范的参照呢?下面我们来进行分析。
我们应该看到,从世界范围看,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当然带来妇女的发展,女性由于受到歧视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等原因,尤其是缺乏教育以及贫困的恶性循环,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人身、财产、家庭等领域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而这些挑战是跨国家、阶级、种族、民族、文化的。
现在,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流行诸多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男女不平等现象进行了解析。
首先,在西方传统里面,第一个女人夏娃只是源于第一个男人亚当的一根肋骨,以证明女人对于男人的从属性是“骨子里” 无法改变的。
而中国人自古就有男人是女人的“天”的说法,而“天”在这里就是绝对的主宰的意思。
就连我们的大圣人孔老夫子也曾说过“唯小人与女子为难养也”。
这些无不反映出古今中外,无论什么样的国度,什么样的传统,对女性天生就是男行的附属物都是惊人的一致认同,而这种生来的不平等似乎也成为女性自卑的最权威的解释。
女性的自卑,不是说女性当然受到歧视,而是说歧视是有自然方面的缘由,那就是男人自然的强势。
人类两性身体的比例、力量的差异和对外界的抵抗能力的差别,似乎决定了男人天生强于女人。
反之,如果女性是男性体重的十倍,那么,男人对女人的歧视可能只有在梦里偷偷想想罢了。
造成男人对女人的歧视,除了自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政治原因在起作用。
妇女自古就被排斥在权力领域之外。
尽管她们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养育者,也只不过是一个人类再生产运动的工具罢了。
女人养育出了男人,却被男性践踏在脚下,没有话语权,没有对社会资源的
占有和分配权,从而被不平等的给予生存的底线。
无论是在社会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女性都被排斥在独立人格的边缘。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从远古时期的男耕女织,或是男狩猎女采摘,女人几乎处于封闭状态。
她们不需要走出家门与人接触,也不需要对他人的事物发表任何言论,甚至不能过问男人们在外面的事情。
久而久之,女人们只有服务于自己的小家庭,成为老人、丈夫、小孩的附属物,成为别人生活的一部分,游离在被男人创造的社会之外。
由于没有外出直接创造财富,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源,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
由于没有外出参与资源分配,也就对利益的冲突或纠纷无涉,这就造成了家外面的世界只是男人的世界,社会是一个只有男人组成的社会,是男人们在相互交往、相互占有、使用、分配社会资源的天地。
所以,所有的社会规范也都是由男人在创造,是他们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是他们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这里的权利绝对是属于男人们的,这里面的义务也是男人们的。
社会被男人们构建,而不是所有人构建了社会。
周安平教授在《性别与法律》中论述的男人和女人从原初就被不平等的划分的表述。
我对此深表赞同。
但是,我个人认为并不是由于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导致了社会地位从原初的不平等,而归根到底是因为社会分工的不同,导致男人和女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同,正好这种对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决定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即社会资源论。
如果从资源论分析下去,我们也就能够理解法律为什么从排除或忽略女性权利,到重视女性权利、保护女性权利。
因为女性经过了数千年的折磨压抑,觉醒了。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女性从家庭里走出去,不再是男性世界的附属物。
她们从内部走到了外部,开始与除了父亲、丈夫之外的男性接触交往,开始牵涉到利益的冲突,渐渐的也成为了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在与人交往中,当然的成为了利益冲突的一方,她们的权力义务观也随之渐渐形成。
作为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的法律,理应关注并用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个变化。
这一观点,有别于法律解放说。
那种认为是法律规定了妇女的权利,从而解放了妇女的说法,在我看来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试问是哪一个男人首先注意到了他不应该再歧视女性,他出于对女性的爱而要求法律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答案不言而喻。
所以说,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只是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反映而已。
此外,我们对男女平等的追求,不能因为看到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就欢呼庆祝,我们还应该看到,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严重,男女不平等依然面临很多困难。
我们对男女平等的保护应该不断得到发展。
三、对男女平等的性别研究方法及其意义
对性别平等的研究不仅仅是简单的赋予女性权利,而必须对女性权利缺失背后所隐藏的结构性法律进行解构与重构。
下面我们引入社会性别与发展理论来对男女平等问题进行分析。
社会性别与发展理论认为, 发展应当是全人类的发展,应当把人放在发展的中心位置,
而不应当仅仅强调经济的增长。
发展的根本在于改变社会的同时更要改变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 调整原有的社会性别结构, 达到男女的共同发展。
社会性别与发展理论, 关注发展进程中的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关系, 以满足两性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这一理论不再把改变妇女的状况仅当作妇女的问题, 而是强调把妇女问题的视角从妇女角度扩张到社会生活中的两性以及影响两性关系的各种社会属性方面, 从
权利结构和体制的多层次来探讨社会性别与发展问题.社会性别与发展不仅在理论上阐述了
发展过程中男性与女性不同的社会性别角色和由此产生的不同的社会性别的作用, 而且运
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在实践上探索获得男女平等的发展手段。
社会性别与发展理论关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影响, 即单纯的经济增长能否自然带来妇女的进步?男性与女性在经济的
发展中是否取得平等的协调发展? 并提出把男女两性问题从政治、法律的角度引入到影响国家发展的计划过程之中; 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揭示出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和不平等
的社会性别关系, 分析哪些政策和项目能真正使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有所改善, 哪些反而强化了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 加剧了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等等。
因此这一理论在20 世纪90 年代以后成为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付诸实践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范式。
在现实
社会中,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观察, 就会发现这个由男女共同构成的人类世界, 虽然多数国家
已经普遍认可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接纳男女平等的现代观念, 同时女性也拥有较多的权利,
更多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 但对妇女的歧视依然普遍的存在。
妇女的劳动以及再生产劳动往往表现为非价值化。
妇女承担着人类生命生产的职能, 对人类的繁衍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
然而, 她们对人类的贡献至今未得到文明社会的认可和合理补偿; 妇女负担着人类半数的粮食生产和不计其数的无报酬的劳动, 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她们的贡献
并未充分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中,她们的重要作用往往被无视, 其经济收入明显低于男性; 大
众传媒则通过对社会规范、角色、等级的种种描绘,来习惯性地强化社会性别成见,不断影响受众的社会性别认识和行为。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政治、经济、文化中各种社会现象进行性别分析, 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些分析挖掘出存在于社会权力结构和体制中导致两性不平等的
深层因素, 促进传统性别观念的深刻变革,建构多元的、理想的社会性别,使男女两性在社会
发展中最终实现和谐的共同发展。
把社会性别理论及法律分析方法,运用于我国妇女法的研究,对我国妇女法的性别分析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方面,社会性别理论及法律分析方法,有利于识别、分析、批判我们现行妇女法看似中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性别含义。
特别是对于识别我国妇女法的隐性性别歧视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在西方,有关就业、离婚、生育权、强奸、家
庭暴力和性骚扰等方面的法律,无一不受益于女性主义社会性别法律理论的分析和深邃远见。
事实上,在我国妇女法中,一些表面性别中立的法律规范实质上并非居于性别中立或性别公正的地位,而反映了男性对女性和女性角色的传统认知。
另一方面,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
注重法律的社会语境和实施的法律后果,注重法律对妇女现状和需要的回应,使法律具有性别敏感度,有助于平等从法律上的“应然”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然”权利,有助于妇女法价值和
立法目的的实现。
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必须考虑同样的法律是不是给男女两性
带来同样的结果,否则这个法律不仅是不平等的,很可能本身成为复制社会歧视的工具。
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女性真正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
虽然当代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妇女的法定权利,但不能把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中女性的实际地位与角色混为一谈。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运用社会性别的理论和法律分析方法,审视我国妇女法,将会使我们
更清楚认识妇女法的性别立场,将会识别出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法律规范隐含的性别歧视和
性别不公,从而使法律真正担当起社会公正,尤其是社会性别公正矫正器的任务,以实现从性
别出发,最终达到法律上“去性别”的性别正义。
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我国的妇女法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文本解读,我国妇女法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我国已签署并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妇女人权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
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
第二,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中,开始注重社会性别。
在2001 年《婚姻
法》的修改和2005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学者及立法者已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关注妇女法的发展,使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
最重要的目标应该是推动中国整体的人权立法。
如果和美国相比,我们有很多的不同,美国整个女权主义法学都是在一种运动的实践中建构起来的,它通过一个一个案子发现不同的问题,建构不同的判例规则,最后上升为立法原则,再由运动者和研究者研究合作建构理论。
当事人有一个多样性的选择空间,可以在一大堆判例中选择作为自己获得救济的适用判例,在适用法律时是可以选择的,但在中国却不可能选择可以适用这个或那个判例来解决问题。
且通常适用法律的选择空间也不大。
在立法上如何发现哪些是妇女共同的法律诉求?妇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后现代法学质疑妇女的一体性,妇女内部有很多分层,哪些妇女作为妇女诉求的代表者?是用女精英取代男精英吗?
再次,中国妇女与男性的关系,从“以妇女为中心”到“以性别为中心”的转变,我们更应该注意与男性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男女的对立不像西方那样尖锐,“阴阳合和”从来是一种文化理想,尽管它是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上的,中国文化本身具有某种“阴柔”的特征。
不管动机是什么,近代知识男性率先提出妇女问题这个现象是中国独特的,在中国革命战争和建设年代,男女已经建立起某种合作的基础,尽管这种合作是以牺牲女性的“性别”为代价的。
在西方的女权运动过程中,女权主义给人这样一个意象,她们和男性一起做了一个大蛋糕,后来蛋糕被男人捧走了,女权主义者就拿着一把刀在后面撵着要切那块蛋糕。
但在中国不一样,革命和觉醒得比较早的是男人,不管这个觉醒程度如何,可以说中国的女性在和男人斗争中或建设中建立了一种哪怕是表面上的同盟关系。
尽管这可能是一个不平等的结盟,当然这个关系如何,我们要做深层次的分析。
至少性别分析让我们有了再次结合起来关注和解决妇女人权以及男性的人权,最终是整体的人的权利。
将我国妇女权益立法纳入社会性别的视野的考量,是为了使以“中性”标注性别立场的我国现行法律有一个反思的空间,也是为了不简单套用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现成结论,重在发现本土的性别与法律问题,而寻找我国的提高妇女权益的现实策略和探索我们的经验。
我国法律以马克思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以阶级分析方法为基础,强调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影响。
在法的意志表达上是广泛的人民性和鲜明的阶级性的结合,但没人在任何地方涉及性别。
法律假设的前提是男女是一样的公民,只要对男女一样对待,就能达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目的。
虽然“大多数女权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但女权主
义者也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以阶级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学,不能很好地解释性别等级制度及国家、法在其中的作用。
妇女的社会地位不仅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同时还与其他因素如种族、伦理等有关,性别压迫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而且这种现象贯穿于各个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各个阶层中。
作为一种社会分层理论,社会性别并不排斥阶级分析,而是将其结合在一起考量。
本文只暂且把妇女作为一个没有内部分层的整体,正像国家立法虽然有阶级基础,但并没有区分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不同权利。
妇女人权在发展的早期就提出了男女平等的目标,但是又发现掉入了一个陷阱。
因为平等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正如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官罗萨丽·阿贝拉所言:“平等在演进过程和实质内容上是发展的,平等具有累积性和上下文的联系性,它是持久不断的。
但什么构成不利的歧视随时间、信息、经历和洞察力而异。
”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观察社会与其它视角截然不同, 它是深刻认识社会性别关系、认识性别歧视、分析性别盲点的钥匙,这是其它视角所不能代替的。
在学术层面上,社会性别视角的引入, 促使人们反思和审视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体制, 以及这一体制对两性关系的规范和对人类社会的生活和道德观念的控制。
进一步发掘出隐藏在社会文化中的导致两性不平等的构成因素,揭示了性别关系的特殊性、复杂性,丰富, 补充了阶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
盾导致两性不平等的理论。
在现实社会中,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观察, 就会发现这个由男女共同构成的人类世界, 虽然多数国家已经普遍认可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接纳男女平等的现代观念, 同时女性也拥有较多的权利, 更多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 但对妇女的歧视依然普遍的存在。
妇女的劳动以及再生产劳动往往表现为非价值化。
妇女承担着人类生命生产的职能, 对人类的繁衍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 然而, 她们对人类的贡献至今未得到文明社会的认可和合理补偿; 妇女负担着人类半数的粮食生产和不计其数的无报酬的劳动, 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她们的贡献并未充分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中,她们的重要作用往往被无视, 其经济收入明显低于男性; 大众传媒则通过对社会规范、角色、等级的种种描绘,来习惯性地强化社会性别成见,不断影响受众的社会性别认识和行为。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政治、
经济、文化中各种社会现象进行性别分析, 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些分析挖掘出存在于社会权力结构和体制中导致两性不平等的深层因素, 促进传统性别观念的深刻变革,建构多元的、理想的社会性别,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发展中最终实现和谐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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