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管理基础知识--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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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基础知识
了解警察内涵
一、警察
1、警察的含义
警察是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各种强制手段,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2、警察含义的三个特点
警察本身的国家性
警察手段的综合性
警察行为的强制性
3、警察的双重职能
(1)政治镇压(2)社会管理
4、警察含义的历史沿革
1530年,德意志帝国通过《警察法》
1902年,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在天津创办了巡警局,开办了清末第一个警察治安机构。

这是我国最早的正式警察机构。

我国也出现了正式的警察。

二、警察体制
咱们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来了解一下:
1、自治型警察体制
它的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最高警察领导机构,各地区按照本地区的有关法律设置警察,受各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指挥。

该体制起源于英国,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也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这种体制。

2、集权型警察体制
第二种体制:集权型警察体制
它的特点是:中央对全国警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警察组织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过问警察事务。

该体制起源于法国。

世界上实行这种体制的还有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以及拉美的一些国家。

3、非自治非集权型警察体制
第三种:非自治非集权型警察体制
特点是:全国有隶属中央政府的最高警察机关,中央警察机关在警察业务上
有权利对各地方警察机关进行领导和管理;同时地方警察机关又接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代表国家:中国
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1、定义
----监狱人民警察是依法从事管理监狱(所)、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2、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1)监狱人警察察是国家刑罚的执行者。

(2)监狱人警察察是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体现者。

(3)监狱人警察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

(4)监狱人警察察是监狱行刑过程中的特殊教育者。

(5)监狱人警察察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3、监狱人民警察身份的法律界定
《监狱法》第12条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国家公务员法》第20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共7章,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共8章,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颁布,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1982年1月21日实施。

共11章,69条。

知悉监狱性质
1、监狱劳动教养场所
(1)什么是监狱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罪犯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我国监狱的职能是:在监狱内对罪犯实行教育和劳动改造,宗旨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劳动教养场所
是对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公民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场所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的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监狱劳教机关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贡献
3、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
----司法部于1995年9月14日颁布了《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要求全国的监狱和监狱管理部门都要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我国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总体奋斗目标
(1)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
①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②应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监狱设施和技术装备。

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罪犯实施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

④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

⑤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

⑥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生产实施,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手段,建立文明、规范、合理的劳动管理制度,调动罪犯劳动改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积极性。

⑦不断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有一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政治坚
定、业务精通的警察队伍;建立完备、规范的政治工作和改造工作机构。

⑧监狱警察的住房、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要逐步有所改善。

(2)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
----真正达到法制健全,执法严明,管理文明,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改造手段科学,物质保障有力,监狱的整体水平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进入警察角色
当前新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来源组成
(1)国家公务员招考(2)军队干部转业(3)公务员交流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具备能够承受诸多压力的良好健康的心理素质。

一是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思维、分析能力;
二是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
三是具有宽广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四、依法履行职务
(一)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性质
1、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2、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力量。

3、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是国家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务
《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务:1、对罪犯实施惩罚
2、对罪犯实施改造
3、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我国监狱法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的十几条(19条)主要职权:
1、刑罚执行类
(1)收监权
(2)释放权
(3)人身检查权违禁物品没收权
(4)监外执行批准权
(5)减刑、假释的建议权
(6)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的处理权
2、监管改造类
(1)对罪犯实施分别关押权
(2)警戒隔离带的设置权
(3)对脱逃罪犯的追捕权
(4)戒具使用权
(5)武器使用权
(6)罪犯来往信件的检查权
(7)罪犯接受财务的检查、批准权
(8)对罪犯的考核权、行政奖惩权
(9)对狱内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权
(10)对罪犯的教育权
(11)强制罪犯劳动权
(12)罪犯劳动时间的调整权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1、人民警察的基本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


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的义务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二是监督性三是平等性
2、特定义务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定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类:
1、认真行使监管改造罪犯职权的义务。

2、保障罪犯法定权利的义务。

3、遵守职业纪律的义务。

(五)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
1、人民警察的纪律(概念)
是指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责任、职业特点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条令等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2、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人民警察的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

区别:
从内容上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

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

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

另外,纪律的作用不仅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

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

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

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3、纪律的内容
(1)政治纪律:
(2)组织纪律:
(3)工作纪律:
(4)群众纪律和廉正纪律:
(5)保密纪律:
2、《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的“九不准”
《监狱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不得侮辱罪犯人格;
♦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于他人行使;
♦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等等。

4、在司法部1999年5月司法部下发的《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列出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20种情形:
(1)扣押或销毁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
(2)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
(3)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到期不及时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
(4)本人或亲属索要或者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5)克扣、挪用、贪污罪犯、劳教人员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的
(6)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兜售物品、借钱、借物或委托代购商品谋取经济利益的
(7)本人或亲属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的
(8)违反规定,让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给予监狱、劳教单位财物的(9)在值班期间由于失职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的
(10)由于工作失察、处理不当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闹事或其他事故的
(11)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12)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13)违反规定,擅自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14)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枪支、弹药及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它后果的
(15)对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以制止、纠正,或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或袒护包庇、妨碍责任追究的
(16)违反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私下安排罪犯、劳教人员和亲属会见,带领罪犯、劳教人员外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劳务的
(17)违反规定,同意对罪犯或劳教人员准假、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的
(18)办理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19)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20)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采访监狱、劳教所,造成监狱、劳教工作失密、泄密的
5、其它纪律
♦1991年9月10日以司法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7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司法厅、监狱局及各单位的戒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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