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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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2010年6月
鉴于:
委托人系,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三、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四、信托专户或信托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五、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六、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信托收益: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
八、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九、借款人:。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提供信托贷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人民币(¥元)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账户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一、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
二、本信托的终止日为受托人收到编号为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偿清贷款本金与利息之日。
第八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发放信用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管理本信托贷款。
(一)借款人: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
(二)贷款期限12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四)贷款本金偿还:按编号为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
二、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
(一)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为确保信托资金的专款专用,及防止出现信托资金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划付给指定的划入专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信托资金专户的代理收付人,根据本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编号:号)、《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规定进行信托资金款项的划拨。
根据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以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借款人指定贷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九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二)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三)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二)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三)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