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种植桉树的意见(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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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种植桉树的意见
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做出了限制种植桉树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现就我省发展桉树人工林提出如下意见:
桉树为桃金娘科桉树属植物的总称,共有945个种和变种,原产地为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及其附近的岛屿。桉树由于生长速度快、轮伐期短、耐干旱、耐贫瘠、适应性广、用途广泛,经济效益高,被世界各地热带及亚热带地区引种。我国自1890年引种桉树以来,从零星种植到规模发展,现有桉树人工林总面积达到2000多万亩,已成为我国南方速生丰产林的战略性树种。2006年7月,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发展桉树人工林的意见》(粤林函〔2006〕374号),明确指出,桉树无毒无害,适地适树、适度发展桉树人工林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要求各地发展桉树人工林,要坚持适地适树原则,科学规划,同时要合理经营,确保持续发展。规划设计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桉树人工林种植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划定的商品林区内,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桉树;二是桉树人工林种植应选择在宜林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低效林地种植为宜,不得毁林造林,绝不允许毁坏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种植桉树;三是不应在气温较低的山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重山和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种植桉树;四是提倡营造混交林,连片造林1000亩以上的要做好多个树种搭配,增加生物多样性。
对于能否限制种植桉树的规定,根据《森林法》第十六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职责和权利制定本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的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植树造林规划等。各地在制定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前,要认真从当地林业的发展战略、森林结构、水源保护等方面考虑,科学规划、适地适树、规范发展桉树人工林。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