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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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基本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与监督权
宗教信仰自由
一、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宗教,国家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国家亦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2. 礼拜的自由。公民有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对公民人身的逮捕、搜查等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对公民住宅的搜查、查封,是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则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须严格依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邮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5.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政 治 权 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选举权的性质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二)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应具有的资格,表明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格尊严的基本特点是:(1) 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获得宪法地位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所维护的人权价值;(2)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具体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与人身权,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3) 人格尊严与私生活权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私生活权的保护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格尊严,使公民享有私生活领域的权利与自由。
人 身 权 利
一、 人身权利的含义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是宪法最古老的内容之一,被誉为人类最早的宪法性文件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重要条款之一即为保护人身自由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也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具有的条款。
上述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就是非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制裁。
监督权
一、 监督权的宪法规定和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特征为:
二、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一)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我国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刑法第238、241、244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的具体内容。
三、 公民人身权限制的条件
公民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国家还应要求并确保其他组织和个人亦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使公民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犯。国家机关只有在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权:
第一,作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必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逮捕、拘留、拘禁、搜查公民的身体,对公民住宅的搜查、查封,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3.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公民有设立并参加某种宗教社团、社团活动或不加入某种宗教社团、社团活动的自由。国家既不限制、也不得强制或鼓励公民参加某种宗教社团或宗教社团活动。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作了规定。《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30余件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政府还设有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公民真正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1)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 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3)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其基本特征有:
六、 结社自由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等,通常由民法、商法、公司法等予以调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如组织宗教、学术、文化艺术、慈善行业、娱乐团体等。
第二,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第三,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表达某种意愿。一般的娱乐性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
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是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国家应为公民充分行使这种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该法规定予以保障。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一概念通常包括如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室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1.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既不能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平等与特权不能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2) 公民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 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 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因对社会的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荣誉权一般不具有经济价值,它更多的具有精神价值,是精神文明发展中社会对特定人的贡献给予的肯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总之,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逐步制定出版法、新闻法及其他法规、条例,使公民和国家都有法可依,从而使公民的这一权利得到真正充分实现。
五、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都赋予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调整范围;
第一,监督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同时,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受到如下限制:
(1) 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 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 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言论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则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言论自由在宪法理论上被称为“意见自由”或“表达自由”。
四、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等,出版自由一般地说是较为系统的、成书面形式的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对保护公民的著作权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切实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制止非法出版活动,惩办非法出版的犯罪分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四)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它涉及公民的个人生活、思想活动、社会交流等切身利益。因此,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我国历部宪法都肯定了公民的这一自由权利。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邮政法等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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