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重点知识之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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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重点知识之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法考中一个常考的点。

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法律推理的推论规则总共有六种,分别是: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设证推理。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属于一种必然性推理。

其推理的经典形式就是三段论。

比如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从大前提与小前提出发就可以得出苏格拉底会死的结论。

此种推理的特点就是,只要大前提与小前提正确,那么结论一定正确,所以演绎推理也被称为必然推理。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断案所采取的推论形式就是演绎推理。

具体断案中就是根据法律规则(大前提)与案件事实(小前提)然后得出一个判决结论。

演绎推理的另外一种形式就是涵摄。

就是指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于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

比如“食物”是一个内涵较宽的概念而“面条”是一个内涵较窄的概念,食物涵摄面条。

在法律推理中,法律规范涵摄特定事实,也是演绎推理在法律运用中的形式。

例题: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

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

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

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归纳推理有两种,具体包括:完全归纳推理与不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就是指把所有的情况都穷尽然后得出一个结论。

比如一个箱子里有一百个球,把这一百个球都看一遍,发现这一百个球都是白色的,然后得出一个结论:箱子里的球都是白色的。

因为完全归纳推理的结论必然
是正确的,所以完全归纳推理也被称为必然性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简易来讲就是指归纳一部分情形然后得出一个结论。

比如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个结论的得出就涉及不完全归纳推理。

因为把天下间所有的乌鸦都一个个的观察完毕给穷尽不太现实,只能观察一部分情形,所以最后得出的结论也可能存在错误。

毕竟没有穷尽所有的情形,只要有例外情形没有被观察到,结论就可能错误。

所以不完全归纳推理被称为或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在欧美法系国家法官断案的时候会被普遍运用到。

因为欧美法系的法官在断案的时候要遵循先例,在实践中往往要先找一些先例,从先例中总结出一些法则以适用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这个过程便会涉及归纳推理。

(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就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比如,甲事物有a、b、c、d四种属性,乙事物有a、b、c三种属性,因此可以推论出乙事物也有d属性。

所以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在法律推理中,类比推理的具体表现就是相似情况相似处理。

例: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判决。

在该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就运用了类比推理。

(四)反向推理
反向推理又叫反面推理。

指从法律规范赋予某种事实情形以某个法律后果推出,这一后果不适用于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形。

其推理形式就是如果有某种情形,就有一个特定的结果,如果没有某种情形就没有特定的结果。

其逻辑结构就是:如果A那么B,如果非A那么非B。

反向推理也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但是反向推理在两种情形下运用的比较多,而且其推论也往往是正确的。

一种是高度重视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

比如关乎特定国家机关职权的规范。

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的权利,反向推理就可以得出如果不是全国人大就没有修宪的权利这样的结论。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例外条款。

如果没有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形就没有例外情形对应的结果。

(五)当然推理
当然推理就是指某个较强的规范有效,那么较弱的规范就更加有效。

当然推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如果某种程度较轻的行为都要为法律所规制,那么程度性质更重的行为就更要为法律所规制。

比如在刑法中,某个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就要构成犯罪,那么危害程度较重的行为也往往构成犯罪。

不过当然推理在刑法中的运用需要一个前提,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举重以明轻:如果某种程度性质更重的行为都不为法律所规制,那么程度性质更轻的行为就更不为法律所规制。

在刑法中就体现为:如果某个危害程度更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危害程度更轻的行为就更加不构成犯罪。

当然此种推理也需要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进行。

(六)设证推理
设证推理就是从某个结论出发来推论前提的一种推理方式。

不过在进行推论的时候会依据某个假定的法则进行推理。

比如刑警破案往往采用这种方式。

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现场遗留有一个匕首,匕首为杀人凶器,并且该匕首上遗留有张三的指纹。

根据经验法则——杀人凶器上通常会遗留有凶手的指纹,得出推论:张三为该案件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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