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公开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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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公开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9
汕价〔2011〕266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64号)和《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265号)等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公开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公开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强化业主对物业收费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推行物业服务收费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全体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应当进行公开。
收费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收费收支公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和其他涉及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形式和具体要求见附件,以前我局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有抵触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停止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物业服务收费收支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五、物业服务收费收支公开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支的起始时间、数量、金额、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收支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支表、收支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公开。
七、物业服务收费收入公开项目包括:
(一)物业服务收费;
(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三)电梯运行维护费;
(四)二次供电、供水费用;
(五)利用公用场地、设施经营取得收入;
(六)筹集用于小区专项建设维修的专项资金或者费用;
(七)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八)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八、物业服务收费支出公开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开支。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专项公开。
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十一、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咨询或者提出疑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进行解释说明。
(一)明码标价牌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进行悬挂,并同时可采取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
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三)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
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