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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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ZF,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 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最近几次调整

2011年3月1日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950元、800元

2010年5月1日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920元、760元、600元

2008年1月1日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760元、620元、500元

2006年10月1日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610元、540元、480元、430元、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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