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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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市场推广策划顾问及独家招商代理委托合同》

补充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成都统建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深圳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2004年4月签署的《全程市场推广策划顾问及独家招商代理委托合同》(下称“原合同”)补充约定如下:

一、第六条中“(市场推广策划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40,000.00元计算”修改为“按每月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计算”。

二、增加如下内容作为原合同第六条第3款:“甲方每月向乙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代理佣金。甲方日后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时据实予以扣除”。

三、第八条第3款末尾增加:“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

四、第八条第4款修改为:“客户签署正式租赁协议书或正式租赁合同并支付所签署合同要求的租赁定金1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乙方完成招商应得到的代理佣金的80%或者按客户所付定金的50%支付代理佣金给乙方(以金额低者为准);剩余部分代理佣金在本项目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予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市场推广策划及招商服务并向甲方追讨乙方已完成招商任务应收之代理佣金。”

五、乙方应保证其新城市广场项目总监(封雄)每月在成都新城市广场招商现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天;如不足10天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该月市场推广策划服务费1万元。

六、乙方应在本补充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本阶段(2004年12月20日前)次主力店的招商工作计划并经甲方确认。该计划要求详细阐明本阶段次主力店招商进度、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时间和程度。若乙方在2004年12月20日前不能按时完成该计划规定的工作进度、目标,则次主力店的招商工作改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完成该部分招商工作应得到的代理佣金的20%归甲方所有,其余80%仍归乙方所有(本阶段次主力店的招商工作计划、新城市广场次主力店清单均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

七、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从2004年10月开始执行(即2004年10月及以后,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2万元服务费及预付3万元代理佣金”);本补充协议第五、六条从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余条款从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甲方:成都统建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代表: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

新城市广场次主力店清单

一、餐饮类

1、麦当劳

2、肯德基

3、必胜客

4、味千拉面

5、星巴克

6、哈根达斯

7、海港餐饮

二、家居类

1、好百年

2、金海马

3、联邦家私

4、家天下

三、家电类

1、国美电器

2、顺电

3、成百永乐

四、娱乐休闲类

1、好乐迪

2、ATT量贩

3、钱柜歌城

4、加州红

5、富侨保健

6、顺兴老茶馆

五、服饰精品类

1、班尼路(含IP ZONE 等)

2、ESPIRIT

3、SVONOSIKY

4、FOX TOWN

5、万宝龙

六、其他类

1、三河汽车

2、置信经典汽贸

备注:甲方有权调整次主力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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