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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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在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时的首个关键节点,如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的37天内通过撰写专业的《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不予批捕意见书》),提出各项不应逮捕的理由,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而提前释放。
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的特性,故此时辩护律师更应综合走私案件的特性,提出理由,达成取保候审的目标。
于此,笔者根据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分析如何通过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做到提前辩护、有效辩护。
一、“黄金37天”的意义及提前有效辩护的作用
笔者认为,“黄金37天”的意义,可从时间以及案件结果上进行
理解。
时间方面,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的期限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系自刑事拘留其的37天时间,一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前者一般情况约为30-37天,而后者则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从两个月至长达半年时间。因此,如能在37天内达成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目标,则至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免除可能长达半年的羁押,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案件结果方面,如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则意味着本案有较大可能被判有罪,原因有二:一方面,一起案件被逮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若案件最终未以认定有罪的方式结案(如酌定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则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故在各方面压力下,人民法院会偏向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从时间及结果方面考虑,能够在“黄金37天”内达到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效果,无论系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不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中的无罪判决,均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故辩护律师若要争取有效辩护,其战场不仅在法庭上,亦在“黄金37天”之内。
二、走私犯罪案件律师如何获取提出法律意见的相关依据
有不少辩护律师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才可以进行阅卷,故在侦查阶段(无论逮捕前后),
由于不能阅卷、不能获取案件一手证据,故无法进行有效辩护、无法在审查批捕环节提出不予逮捕的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即便尚不能阅卷,但辩护律师通过其专业、尽责的办案方式、态度,仍能够获得较多案件一手资料,具体如下:
1.会见
会见不仅系嘘寒问暖,更应该成为推断侦查机关证据的模拟沙盘。
首先,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获得案件的一手情况,不仅系整个走私犯罪案件的行为模式,亦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对罪名、案件的理解与态度;
其次,在会见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书证以及打印出来的电子证据等),可以得知侦查机关手上已经掌握的证据,从而作出相关应对;
最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侦查机关在多次讯问中所问的问题,对于相同的问题,可得知本案的侦查重点,而对于不同的问题,则可知道侦查方向的变化,而方向的辩护往往便是本案证据不足之处。
上述三点,均是辩护律师获得一手证据的渠道及方式,亦系《不予批捕意见书》的基础所在。
2.通过辩护律师自身对案件进行了解
辩护律师可通过会见以及根据自身经验等情况,就走私犯罪案件中基于走私案件特性而存在各项证据,进行考察、分析。
笔者认为,各类走私犯罪案件,均涉及如下几个重要问题,即便
侦查机关未就问题进行讯问及调查,律师亦能根据此情况,形成观点,提出意见:
首先,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走私核心行为的证据。
走私犯罪行为系一个整体链条,每人所负责的工作各有不同,故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核心行为系辩护律师的必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行为,应是“定价”及“报关”。所谓定价,则是确定报税物品的基础价格,而报关则是具体完成通关手续等情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就此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其次,考虑本案是否已经作出《核定证明书》。
《核定证明书》系走私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审查批捕时应附有《核定证明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负责程度、涉案数额、人员以及人员归案时间存在差别,故《核定证明书》亦会存在无法及时作出的情况。
故辩护律师应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核实,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签署上述文件,以及根据案件性质考虑文件是否已经作出,并以此作为辩护观点。
三、辩护律师应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不予批捕意见书》的作用
笔者认为,“黄金37天”有效辩护,应至少向办案部门完成如下工作:
1.向侦查机关出具《不予呈捕意见书》;
2.向审查批捕机关出具《不予批捕意见书》;
3.当面向检察官反映意见。
考虑到侦查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对其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辩护律师应尽可能说服人民检察院,达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效果。
笔者在完成《不予批捕意见书》前,会现行完成《不予呈捕意见书》,交付侦查机关,让侦查机关了解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随后笔者会在案件的关键时刻(具体为移送审查批捕当天或随后一天)向人民检察院交付《不予批捕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反映意见。只有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不予逮捕意见书》的作用。
以上,系笔者对“黄金37天”如何撰写《不予逮捕意见书》以及发挥其作用的理解和经验,下附有具体的实战意见书,供各位参考: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
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建议贵院对陈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我受陈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在介入本案后,我前往某看守所与陈某某进行了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