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入厂煤、入炉煤采样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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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入厂煤、入炉煤采样技
术规范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集团改建工程
汽车入厂煤、入炉煤采样
技术规范书
目录
附件一技术规范 (1)
附件二供货范围 (21)
附件三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24)
附件四交货进度 (26)
附件五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7)
附件六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30)
附件七分包与外购 (32)
附件八大(部)件情况 (33)
附件九偏离表 (34)
附件十性能考核 (35)
附件一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书用于集团改建工程的汽车入厂煤、入炉煤采样设备。

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在“附件九偏离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在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有权提出因标准、规程和规范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修订要求,具体事宜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

1.6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数据单位全部采用国际单位制。

1.7 对于主要外购件原则上要求按三家进行报价,如本规范书中对外购件供应商有要求的按规范书要求进行报价(不足三家的自行补充,但至少应包括规范书中要求的供应商)。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认可,在经过各方认可后写入技术协议,如无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可更改。

1.8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深度到元件级。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应标识有 KKS 编码。

具体标识要求由设计院提出,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

1.9 本规范书是签订技术协议的基础。

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
位于西路,南侧紧邻顶,南约0.6km处为村,东北方向约0.4km处为村。

2.2厂址气象和地理条件
本工程厂址地震烈度7度。

2.3 电厂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扩建工程,新建1×480t/h锅炉+2×50MW汽机机组。

2.4 煤质资料
本工程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煤质及灰成份分析数据如下:
锅炉燃煤量如下:
注:1、小时耗煤量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计算。

2、日运行小时数按22小时计。

3、本期机组年运行小时数按7000小时计。

2.5 工作制
2.5.1 运煤系统按三班制运行。

2.5.2 每班运行时间不大于6小时,每日不大于18小时。

2.5.3 设备运行时间:每天应能持续准确24h运行。

2.6设计和运行条件
2.6.1 本期工程日来煤量为1452吨,按日来煤不均衡系数1.1考虑,日最大来煤量1597.2吨。

2.6.2 运行班次
入厂煤采制样日运行班次为二班连续运行。

入炉煤采制样日运行班次为三班连续运行。

2.6.3运行使用条件
2.6.
3.1入厂煤采样设备共1套,为桥式采制样设备,布置于汽车衡前的卸车作业区内,设备自带防雨、雪措施,安装数量为1套。

运煤车辆采用载重60~120吨的自卸汽车。

来煤粒度≤200mm,进料粒度≤200mm,出料料度≤
6mm,粒度大于6mm的煤样不得超过3%。

入厂煤采制样设备应能在煤的全水分8~15%的工况下正常工作。

2.6.
3.2 车型:运煤车辆采用载重60吨~120吨(含挂车)的自卸汽车,其最大载重汽车外形尺寸如下:(请业主填写涂黄处)
底盘高度:1.2m
宽度:2.5m
轮距:2m
汽车最大高度:4.5m
最大长度:18m
2.6.
3.3本工程入炉煤采制样设备共2套,安装于2号带式输送机栈桥中部的入炉煤采样间内,带式输送机技术规范为:B=800mm,V=1.6m/s,
Q=200t/h,H=1000 mm;皮带机倾角14.2°,中心距2400mm,为DTII(A)型带式输送机;来煤粒度≤10mm,出料料度≤6mm,粒度大于6mm的煤样不得超过3%。

入厂煤采制样设备应能在煤的全水分8~15%的工况下正常工作。

2.6.
3.4采制样设备应能满足长期短时、经常启、停频繁的运行要求;启动、运行和停机应平稳并安全可靠,应能长期经受恶劣环境的考验。

2.6.
3.5 附图
3. 设备规范
入厂煤、入炉煤采样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下列规范和标准:
上述标准均应为招标截止日时的最新版本。

在上述标准、规程(规定)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按较高标准执行。

4 技术要求
4.1 总的技术要求
由于来煤为未经处理的原煤,其中不可避免地含有部分大石块、大煤块、大木块、矸石、草袋和其它杂物,煤的含水量和粘结程度、冻结与否均难以控制,亦无法避免煤中硫和硫酸盐可能对设备的影响,投标方需考虑上述因素,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1.1 汽车入厂煤采制样设备和入炉煤采制样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储存、验收应符合有关国家机械﹑电力部的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文件制造。

4.1.2 各部分性能稳定可靠,故障率低,能够充分保证采制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充分满足国家GB475--2008《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国家GB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的要求。

4.1.3 所有设备均正确设计和制造,符合国家有关机械、电力的标准,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持续运行,无过度的应力、振动、温升、磨损、腐蚀、老化等其它问题。

4.1.4 汽车入厂煤采制样设备的结构形式为桥式,两台并排布置,应有可靠的防雨、雪的设施和低温(-40℃)下的防冻措施,保证在低温下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入炉煤采制样设备的结构形式为中部采样,每台采样头对应一套破碎缩分设备。

4.1.5 外购配套件,应选用目前优质名牌、节能先进的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

4.1.6 对易于磨损、腐蚀、老化或需要调整、检查或更换的部件提供备用品,并能比较方便地拆卸、更换和修理。

所有重型部件均具有便于安装和维修需要的起吊或搬运的条件。

4.1.7 所用的材料及零部件(或元器件)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是新型的和优质的,并能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要求。

4.1.8 所使用的零件或组件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4.1.9 各转动件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润滑部分密封良好,无油脂渗漏现象。

轴承温升不超过35℃,轴承温度不超过70℃。

4.1.10 外露的转动部件均设置防护罩,且便于拆卸。

人员易于达到的部位设置防护栏。

对需要维护的工作点有足够的空间和立足点,必要时设平台;当高度≥1.5米时,都装设栏杆,但不妨碍维修工作。

4.1.11 设备中的结构件钢材在下料前应进行喷丸预处理,金属构件焊缝均无任何裂缝、夹渣、气孔、未熔合及未焊透等缺陷。

4.1.12 设备及部件的噪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1.13 设备标志
4.1.13.1设备铭牌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

4.1.13.2铭牌安放在运行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4.1.13.3铭牌上刻有耐磨损的下列内容:
制造厂国别;
制造厂名称;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出厂日期编码;
出厂检验编码。

4.2 汽车入厂煤采制样设备技术要求
4.2.1 采样机
4.2.1.1 采样机应能快速﹑可靠﹑安全地对运煤车辆进行采制煤样作业。

汽车入厂煤采样设备能独立完成采样、制样工作,且具备采样、破碎、缩分、制样和余煤回收功能。

采制样精确度A应达±1.5%。

系统应无物料损失,水分损失<1.0%。

4.2.1.2 一个车箱实施三点采样、放样的时间周期应小于130秒。

4.2.1.3 采样头必须能对原煤进行全断面采样,保证所取煤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不堵塞,易清除残煤,能对冻煤、大块煤进行破碎取样。

采样头具有三维方向移动的能力。

4.2.1.4 采样头进给机构先进可靠,维护简易,进给速度能随进给阻力的变化而变化。

4.2.1.5 采样头要尽可能实现体积小、重量轻、寿命长、易维护。

4.2.1.6 采样机应满足我国公路限界的规定,并给汽车提供红绿灯信号及两台机明显各不相同的音响警示信号。

4.2.1.7 采样头外壳及护罩采用不锈钢耐磨材料。

采样头使用寿命不小于5000h。

4.2.1.8 采样头有机械和电气过载保护设备,遇到切割不动的硬物时,采样头应能自动退让,能避免煤中石头、木头、大快煤、金属物品等,以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要设有防范采样头钻破车底部的设施,整个系统有可靠的防堵措施,发生堵塞现象有报警信号,整个系统便于检修。

4.2.1.9液压站及液压元件采用力士乐产品、美国派克,液压管道采用不锈钢。

液压系统低温下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工作性能。

电气元件采用施奈德产品、ABB或其它知名品牌。

4.2.1.10 所有编码器、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更换。

4.2.1.11 采样机应能在传感器损坏的情况下手动或半自动工作。

采样头结构上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和断电情况下的手动提升装置。

4.2.1.12 相关采样数据应有记录且便于打印输出。

4.2.2 制样系统
4.2.2.1 自采样器出来的样煤必须在无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密闭情况下传输,破碎至要求的粒度,缩分至所需的重量。

4.2.2.2 样煤传输和制样过程的路线应尽可能短,在煤种变更时,易于清残,不混样。

4.2.2.3 要尽可能减少制样过程的堵塞(由生产厂家提供防堵措施)。

特殊情况下的堵塞不能影响采样。

4.2.2.4 样煤传输、破碎、缩分设备要可靠,腐蚀磨损件易更换。

4.2.2.5 储煤、输煤设备与煤接触的表面,机上所有落煤管道均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内衬表面光滑的耐磨合金衬板以保证不堵煤, 采制样设备在来煤水份15%时应能正常工作。

4.2.2.6 留样应在密封的容器内,重量不少于8kg。

样品筒为不锈钢制。

4.2.2.7 制样设备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样品的水分不损失、煤粉不飞扬、系统不堵塞,密封式皮带给料机能保证均匀地给煤,有调整给煤量、清扫、防尘及避免影响煤样水分的设施,缩分器不发生堵煤,运行平稳可靠、无噪音,且缩分比可任意调,缩分精度≤0.37A无系统误差,子样收集器用于存放样品,并具有防潮、防尘功能。

样品按不同煤种及产地采用自动换罐的电动集样器,定位准确,取瓶方便,全密封,数量12瓶。

4.2.2.8 制样前应对煤样进行除铁和除杂物处理,防止煤样中的铁件和杂物损坏制样设备。

4.2.2.9 碎煤机对进料中偶然进入的难碎异物应有反排功能,以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样品破碎后,粒度应小于6mm。

4.2.2.10 样品破碎机锤头和破碎板的使用寿命不小于8000h。

在破碎过程中,轴承等部件不应发生过热现象。

4.2.2.11 缩分器的设计应尽可能采用二分与其它型式的缩分原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减少缩分误差。

缩分器的缩分比应符合煤样缩制时其最小重量与粒度间关系。

缩分后粒度小于3mm的留样量应大于等于3.75kg。

并配有余煤处理系统,余煤应全部弃回到运煤车内。

4.2.2.12 采样机钢结构部分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运行时不得有晃动和抖动现象出现。

4.2.2.13 采样机机上平台和钢梯应设踢脚板和栏杆,分别高120mm和1200mm。

4.2.2.14 汽车入厂煤采样设备缩分比不小于1/100。

4.2.2.15 汽车入厂煤采样设备采样精度在±1.5%范围内。

4.2.2.16 整机和各部件噪声等级不大于85db。

4.2.2.17 给料机
4.2.2.17.1 给料机采用无级变速,并应带有胶带清扫机构。

4.2.2.17.2 给料机采用密闭带式给煤机,工作性能可靠,并能有效地防止粉尘散发、减少系统水份损失,系统水份损失率<1.0%。

给料机的设置,应使进入破碎机物料流均匀,并减少破碎机的压力。

并可手动调整带速机出料挡板高度,根据需要调整给料流量。

4.2.2.17.3整个系统的进煤口、出煤口及其间连接落煤管皆采用不锈钢耐磨材料。

4.2.2.17.4整个系统应设有进煤口、出煤口的堵煤报警保护装置。

4.2.2.18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保证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4.2.2.19 采样精密度需经六分样法检验合格。

4.2.3.余煤返回装置
4.2.3.1余煤返回装置要求采用全密闭式输送设备,定点定时排放。

4.2.3.2全密闭式输送设备外壳要求采用不锈钢耐磨材料。

4.2.4 司机室
4.2.4.1 采样机上应设司机室,司机室必须安装牢固,室墙保暖隔热,墙厚不小于200mm,其位置应保证操作员视线良好,司机室的门设有闭锁设备。

4.2.4.2 司机室应具有良好的密封防尘、防水性能,防晒隔热保温、消防齐全。

司机室内设置合理,保证操作员方便、快捷、准确地进行操作。

4.2.4.3 司机室内装设电铃、话筒及扩音设备、通讯设备、冷暖空调器(美的、海尔)、灭火器、工作台﹑工作椅等。

带独立的控制间。

4.2.4.4 司机室面对车辆的正前方和左右两侧均设置中空大玻璃窗,以满足司机观察视线宽阔和冬季玻璃防霜的要求,有良好的照明措施满足夜间工作需要。

设有上下钢梯,钢梯及司机室不影响汽车的通行。

4.2.4.5 机上应设风速报警信号和连续声光报警信号。

4.2.4.6 机上应设工作照明投光灯,功率不低于1kW,在机上制取样平台处应设置照明灯具,其照度不低于100LUX。

所有灯具均要求防水﹑防尘﹑防振。

4.2.4.7平台、栏杆
检修各部分设备的平台应结构合理,表面荷载不小于4Kpa。

平台四周设高度不小于1.2m的栏杆。

上下平台的钢梯倾角一般不大于45°。

4.2.5 噪声:≤80dB;(A声级,离设备1m处测量)。

4.2.6 粉尘:符合TJ36的规定。

4.3 入炉煤采制样设备技术要求
4.3.1 采样头:
4.3.1.1采样头的采样方法及原理应符合国标商品煤样采取方法规定。

采制样精确度A应达±1.5%。

系统应无物料损失,水分损失<1.0%。

4.3.1.2采样头的结构应合理,其尺寸应优化,布置时不应占用运行通道。

采样头在运行中应不堵煤不撒煤,采样头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煤样,但不能损伤胶带,采煤板的宽度应不小于入炉煤最大粒度的3倍。

4.3.1.3采样头刮煤板的采样速度应大于或等于输煤皮带的速度,并保证所采煤样全部落入集煤槽内,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且便于操作。

采样头的采样周期可在0.3-30分钟任意设定,并可根据采集子样数进行调节,每个子样量不少于5kg。

4.3.1.4采样头护罩采用不锈钢耐磨材料,材料厚度不小于3mm。

4.3.2 碎煤机:
4.3.2.1投标方应根据自己的经验选择碎煤机的型式。

4.3.2.2进料粒度≤30mm,出料粒度均≤6mm,所采样煤经碎煤机破碎后,粒度大于3mm的煤样不得超过3%,并且其破碎粒径应可调。

4.3.2.3在破碎过程中不得引起煤中水分的损失。

4.3.2.4碎煤机结构应合理,不应出现堵煤、粘煤、漏风等现象。

碎煤机对进料中偶然进入的难碎异物应有自停或反排功能,以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对不能破碎的物料,应设收集机构,可由人工清理排除。

4.3.2.5碎煤机的易损件应更换方便。

碎煤机的磨煤部分应为耐磨材料,其破碎锤头和破碎板的使用寿命应不小于8000h。

在破碎过程中,不应发生过热现象。

4.3.3 缩分器
4.3.3.1 投标方应根据自己的经验选择缩分器的型式。

缩分器的设计应尽可能采用二分与其它型式的缩分原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减少缩分误差。

缩分器的缩分比应从1/20-1/50可调,并应符合煤样缩分后留样重量与粒度的关系。

4.3.3.2 缩分器结构应合理,不应出现堵煤、粘煤、漏风等现象。

4.3.3.3 缩分器下部的取样桶取、放应方便,且每台缩分器应配一套取样桶。

4.3.3.4 缩分器下部余煤应回收至带式输送机上。

4.3.4给煤机
4.3.4.1给煤机采用密闭带式给煤机并应具有胶带清扫机构。

4.3.4.2整个系统的进煤口、出煤口及其间连接落煤管皆采用不锈钢耐磨材料,材料厚度不小于3mm。

4.3.4.3整个系统应设有防跑偏、进煤口、出煤口的堵煤报警等保护装置。

4.3.5 余煤回收设备:
4.3.
5.1余煤返回装置布置于两路皮带机外侧,要求采用密闭式带式给煤机给入斗式提升机系统,再由斗式提升机提高后返回主皮带机系统中。

余煤回收设备的结构应合理,不应出现堵煤、粘煤、撒煤等现象。

4.3.
5.2 余煤回收设备的出力应与采样头的出力相匹配。

斗式提升机应设有防跑偏、防卡、防堵等机械、电气保护措施。

4.3.6集样器
采用自动换罐的电动集样器。

集样器应定位准确,取样方便,全密封。

样瓶数量8瓶。

4.3.7 落煤管
所有标准和非标落煤管均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标准落煤管按《D-YM96典型设计选用手册》规定的尺寸制造。

4.3.8 平台、栏杆
检修各部分设备的平台应结构合理,表面荷载不小于4kPa。

平台四周设高度不小于1.2m的栏杆。

上下平台的钢梯倾角一般不大于45°。

4.4 供电和控制要求
4.4.1 投标方应提供入炉煤采制样设备所需的全部动力、控制设备,招标方仅提供交流380/220V电源。

4.4.2 就地设控制柜,采制样装置具有远程控制(可随输煤系统皮带机的程序启动而启动)和就地手动控制功能。

投标方应提供信号电缆并保证传输信号的准确性。

投标方应提供信号电缆的型号、规格及长度,电缆选用C类阻燃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铜芯电缆,即ZRC-YJV系列。

招标方负责电缆敷设。

设就地控制箱(不锈钢制作)。

4.4.3 控制方式:就地手动控制和程序控制。

控制采用可编程控制器,要留有与输煤系统设备联锁的功能。

投标方有义务配合运煤系统程控承包商完成此功能。

4.4.4 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间应能方便可靠灵活的切换。

4.4.5 电气一二次元件产品须包含施奈德或ABB或其它知名品牌三个品牌,DCS应采用施奈德公司或其它知名品牌三个品牌产品。

投标方报价时应开列进口部件清单,注明产地、型号、数量及单价。

4.4.6投标方设备所带的可编程控制器的选择须包含施奈德或西门子或其它知名品牌三个品牌。

4.4.7采样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向输煤程控室报警并自动停机,但不能影响主皮带机的正常运行。

4.4.8投标时应列出控制系统的I/O点清单(注明用途)。

控制系统的机柜应留有10%插槽备用位置,I/O点应设有20%的余量。

4.4.8 安装在输煤皮带机廊道内电动机的防护等级为IP56,其余电动机的防护等级为IP54。

全套装置为连续工作制。

电动机等设备应设必要的电机保护器电气保护和机械保护,避免堵转、堵塞等现象发生。

4.4.9 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均应从有资格的厂家采购,所配套的厂家须经招标方认可,且产品合格证齐全。

投标方应对其质量负全责。

4.4.10 增加:随机械部分移动的电缆按国标配置,但须考虑设备安装地点的气候气温影响,应有低温(-40℃)下的防冻措施。

4.5 设计接口及分界原则
4.5.1 接口分界原则
4.5.1.1 由投标方供应的系统和设备,如与不属于投标方供应范围的系统和设备连接,投标方必须承担且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4.5.1.2 由投标方供应的系统和部件之间的内部连接,由投标方负责。

4.5.1.3 由投标方供应的系统和设备,与配套供应商间的设计联络和技术接口由投标方负责。

4.5.2 设计分工
4.5.2.1 投标方的设计、供货界限是提供功能完整的1整套桥式入厂煤采制样设备和2整套入炉煤采制样设备。

就地控制柜及其与设备本体间的所有连接电缆也在供货范围内。

4.5.2.2 投标方负责桥式入厂煤采制样设备走行轨道面以上部分和完成采制样功能所需的所有设备的供货。

4.5.2.3 招标方负责提供动力电源。

4.5.2.4招标方负责入厂煤采制样安装处的混凝土柱和防雨棚的土建部分。

4.6 清洁和油漆
组装前从每个零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如:金属切削物、填充物等,应清除内外表面的所有杂屑、锈皮、油脂等。

所有设备交付时至少应有两层锌基打底层和一层覆面涂层,暴露于大气的金属表面需要加涂层和油漆。

钢结构在第一次涂层前应喷丸处理,在钢结构发运前必须上两层底漆一层面漆。

安装后所有钢结构表面应涂最后一道漆,油漆由设备投标方提供并留有5%裕量。

油漆颜色由招标、投标双方协商确定。

对运行设备,其外表面涂漆应有鲜明的警示标识。

油漆应采用国内较先进的漆种,并能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油漆保证期为3年。

在设备投标时应附列设备所用油漆牌号及所执行的喷涂工艺标准。

4.7 投标方规范
投标方应填写下列规范表,但不限于此:
4.7.1 桥式汽车入厂煤采制样设备技术规范表
4.7.2入炉煤采制样设备技术规范表
5 包装、运输、装卸
5.1包装
5.1.1 设备出厂时,零部件的包装应符合JB/ZQ4286的规定,应分类装箱并应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

5.1.2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5.1.3 包装箱内应附带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
装箱单;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安装指示图。

5.2 运输:
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运输尺寸和重量不应超国家标准所允许的限界规定。

其它运输方式部件的运输尺寸和重量的限值,在授予合同后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长大部件的运输应有防止变形、擦伤及碰撞等的措施。

5.3 储存
5.3.1 投标方应根据包装箱内所装物品的特性,向招标方提供安全保存方法的说明。

5.3.2 投标方所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亦应有安全储存方法的说明。

附件二供货范围
1 一般要求
1.1 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

投标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2 投标方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须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或数目不足,投标方仍会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 投标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 投标方提供随机备品备件。

1.5 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并进行分项报价。

1.6 投标方提供表明供货及设计分工界限的图纸。

1.7 投标方根据下列所述提供详细供货清单并分项报价。

但不局限于下列设备和装置。

1.8 在本合同附件未明确的供货项目,但在技术要求中有要求的供货项目也由投标方供货。

2 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如下:(对没有包括在如下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部件,若对安全运行是有必要的,投标方应提出建议,必须单列)
2.1 桥式入厂煤采制样设备1套,供货范围如下:
1)采样机(含采样头): 1台
2)液压站: 1套
3)碎煤机: 1台
6)缩分器(含集样桶): 1套
8)余煤回收装置: 1套
4)电气控制设备: 1套
5)电缆: 1套
7)红绿灯信号灯: 2个
9)司机室(含空调、工作台椅):1个
2.2 2套入炉煤采制样设备具体供货范围如下:
1)采样头 2台
2)一级给煤机 2台
3)碎煤机 2台
4)缩分器(含集样桶) 2台
5)余煤回收装置 2套
6)二级给煤机 2台
6)就地控制柜 2套
7)钢平台、栏杆及落煤管 2套
8)电缆 2套
2.3 3台设备随机备品备件 1套
2.4 3台设备专用工具 1套
2.5 3台设备安装后的最后一道面漆,并留有5%的裕量。

2.6 卖方提供供货清单
2.6.1 详细供货范围(入厂煤和入炉煤设备分开计列)
2.6.2 进口件清单(入厂煤和入炉煤设备分开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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