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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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101

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大庆市世纪索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买受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工程研究院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供方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包损失,质保期一年。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质量保证金及质量保证期:无

质量保证金为标的金额的无 %,即人民币(大写):无元。质量保证期自买受人对标的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无止。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无日内支付。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原厂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途中破损或丢失由供方负责。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并经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无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采油工程研究院器材站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杂费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1、检验标准:按国标GB9813-2000验收,产品全检,如有异议期限30天;

2、检验方法:按附表明细标准验收;

3、检验地点:采油工程研究院器材站;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负责免费安装调试,并对调试过程中的安全事宜负责。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通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产部物资结算科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出卖人依法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一致;

3、出卖人交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4、出卖人逾期 30 日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无。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双方解除合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无。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3、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

务。如第三人就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应当由出卖人负责处理由此发生的争议,并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直至出卖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8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本合同文本格式采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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