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再嫁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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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夫妻的离异可分为三种方式:
其一为协议弃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坐。”1211060《唐律疏议》解释说:“谓彼此情不相 得,两愿离者,不坐。”12】1061有些学者把这种离婚称 为“协议离婚”,其实过于勉强,与实际不符,如陈
再嫁,没有将其与妇女地位的研究很好地结合。因
此,通过对唐代妇女离婚再嫁现象的分析来探讨其 社会地位,使妇女的离婚再嫁与其社会地位的探析
唐代妇女的离婚再嫁到底是谁说了算呢?对此,从 表1[io】中可略知一二:
表I唐代妇女的离婚再嫁原因
表1中的10例妇女再嫁的实例,7例是因为夫 死无依,或被尊长夺志或因政治原因再嫁;1例是被 丈夫离弃再嫁;1例是夫未死被伯父强迫再嫁;最 后1例是朝廷强使离婚再嫁。其共同点是离婚再嫁 的主动权都不在妇女手中,都是因为经济、家庭、政 治等原因而迫于无奈,改适他人。还有《唐律》中规 定“七出”,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 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制成文书,由丈夫 和夫家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见证人一同署名 画押,即可生效,解除婚姻关系。出与不出的主动权 完全握于丈夫手中,妇女处于从属的地位,充分显 示了夫权的作用,封建家长制在此也体现得淋漓尽 致。唐律还规定:夫背妻逃亡,不受任何处分,而且 妻须在三年以后方可再嫁,而“妻未征得夫之同意, 即‘背夫擅行’,则合徒二年……妻妾唯得擅去之罪 徒二年,并令其夫嫁卖”I引1062-1063。这种视妇女为玩 物、商品,任其夫嫁卖的男女不平等规定,使妇女们 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没有了独立的人格,充
公主(共130入)的23%”【副,可见再嫁比例较高。那
么这种离婚再嫁的普遍性是否就代表了女性地位的 上升呢?其实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就从妇女离婚 再嫁的决定权及其财产的继承权两方面来探究唐代 妇女社会地位。 (一)妇女离婚再嫁的决定权 婚姻是女性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离婚再嫁
更应慎重,因为这是妇女命运的又一转折点,那么
文章编号:1000-2804(2013)03-0018-06
近年来,有关唐代妇女问题的论文、专著日渐增 多,研究范围渐广,层次渐深,尤其是有关妇女地位
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使唐代妇女地位的研究更为 深入和系统。本文拟以有关唐代妇女离婚再嫁的律 令、史实为出发点,通过Biblioteka Baidu析唐代妇女离婚再嫁的 原因来探究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使我国妇女史的 研究有一个更为开阔的视野。
问题的探讨也一直是研究的焦点。首先值得一提的
是,论者在此问题上区另Ij开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 庭地位。梁瑞敏《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一文中,从 对唐代妇女的经济来源、家庭财务管理、婆媳关系、 婚姻观念及夫妇关系诸方面的考察中得出结论,认 为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之其他朝代较高,论证充 分全面,很有学术价值。段塔丽从家庭夫妻角度进
兰州大掌学报(社会科掌版)第41卷第3期/2013年5月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01.41 No.3/May,2013
从离婚再嫁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黄兆宏 张嫣娟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内容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王朝的繁盛时期,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达,并形成了较为开放的社 会风气,但唐代妇女的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幸运。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 层,妇女虽然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法律也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但就总体而言,整个 唐代社会妇女依然处于“男尊女卑”的束缚之中,有较少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地位并未从根本上得 到改观。 关键词:唐代;妇女;离婚再嫁;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9.13 文献标识码:A
缓解压力,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对女子的婚嫁做了 专门的规定。 贞观元年(628)二月丁巳,唐太宗发布诏令:“男 二+,女十五已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
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鳏夫六十,寡妇五
十,妇人有子若守寡者勿强。”【811527此诏令反映出, 唐政府是鼓励再嫁的。但对于守节不嫁者并无特别 的规定,给她们一定的婚嫁自由空间,从某种程度 上肯定了妇女的再嫁,体现了对妇女的尊重。只是 到唐玄宗时,朝廷又下诏令,即“夫妇,教化之端,其 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913672对公主、县 主的再嫁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妇女只要服完 三年夫丧,便可改嫁。由此不难看出,唐后期对于 妇女再嫁已有了从严的倾向。但从总体来看,由于 唐代从法律到社会舆论对妇女再嫁都持较宽松的态
分体现了“男尊女卑”的原则实质。
(二)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众所周知,物质是一个人生存的基础,财产作 为物质来源的一部分,其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 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女子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 无一例外也取决于其拥有财产的多少。那么,唐代 律法是否对再嫁女的财产继承权给予了合理的规定 与保障呢? 有关寡妻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最早见于唐代户 令“应分条”:“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 亡,同一子之分。”【11】这一规定的潜在含义是寡妻即 使无子,也可以与有子者一样代为继承应得的亡夫 财产,这是对寡妻守志不嫁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如 果改嫁,还有他规。根据仁井田升的研究,上述规定 之后还有补充规定:“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 守志者。若改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皆应分人均分。”[12】可见,唐代寡妇的继承权只有在 夫死无子守志不嫁的情况下,方可承夫分产,如改
因素而离异的。但自儒家思想产生并逐渐居主体地
位以来,片面要求女子不失身或不改嫁的贞节观使 女性离婚和再嫁变得困难。隋文帝曾下诏:“九品已 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f1】然而在唐代,
随着《唐律》的出台,这种情况略有改观,尤其是《唐
律疏议・户婚律》对家庭、婚姻关系做了较为详细
的规定,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的离
婚也似乎并不难。这难道就是说唐代较为完备、系 统的法律制度真的是对妇女婚嫁权的保障吗?其实 并不然,从《唐律》中规定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三 种方式分析,可对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窥见一斑。
风俗、夫妻关系等方面对女性社会地位的研究为主。
因此,从婚姻角度出发探析唐代女子的社会地位即 是我们探究唐代妇女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切人点。 目前从妇女的离婚再嫁角度研究唐代妇女地位 的成果不多,它们大多只是单纯地探讨女性的离婚
万方数据
黄兆宏.张嫣娟.从离婚再嫁看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大为所云:“应称为‘协议弃婚”’[3】。我们认为这种 说法较为妥当,《唐律・户婚》中规定:“即妻妾擅去 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2】1061《唐律疏议》 云:“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法律并不承认妇女有 离婚请求权,而所谓“协议离婚”,还算是维护了女子 的一点权利,可这种离婚根本上还是以夫族利益为 准,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女子的离婚自由权。女子的 离婚依然要受男子的支配,无自主权可言。 其二为仲裁离婚。根据《礼记》规定的七条出妻 理由:“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 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者, 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 归……‘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 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2]1055・1055这里的“七出”是 我国古代弃妻的七个条件,它原是礼教对妇女在家 庭生活中的规范,后被封建统治者作为律令颁布, 成为封建社会处理夫妻离异的准则。从“七出”不难 看出,只要妻子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条,男方均可 强制离婚。尽管犯“七出”时有“三不去”的限制,但其 权利完全是丈夫单方的,且“若妻子犯恶疾及奸者”, 则不用“三不去”这条律令。也就是说,只要妻子犯恶 疾和奸罪,丈夫便可毫无理由地将其抛弃(尽管妻 子曾尽过“三不去”中所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三 不去”在此种情况下便失去了效用,真可谓“夫有恶 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 去也”[4】。况且,唐代法律的“三不去”之说并未明确 开列男子弃妻之罪,而明确针对妻子的“七出”之罪 却给了男子以足够的理由随意弃妻。而“七出”之罪 中有的“罪名”并非妇女主观意志所能控制,比如“无 子”、“恶疾”等。由此可知,“七出”是夫族的“护身 符”,是妇女的精神枷锁,是封建宗法主义基础上维 护家族利益的工具。可怜的妇女,无论她曾与夫共 同贫苦,还是共同患难,若偶然不幸遭恶疾,法律是 准许其夫将她离弃的。另一方面,明确地把女子当 做器物玩物,适用时留着,损坏时就任意抛弃,女子 就是男子的奴隶,毫无地位而言。因此,在离异问题 上,离婚权掌握在男子手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这 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男女地位的不平等。 其三是强制离婚。《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 出之”条疏议日:“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 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 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 相杀,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 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2】1055“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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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是指夫对妻族或妻对夫族的殴非罪、奸非罪或 谋害罪【5】5。由于发生了某种危害事实,夫妻情分已 尽,经官府判定犯有“义绝”之罪,便以法律的名义 强制夫妻离婚。这是以官方裁定为准,没有个人意 志自由,是一种法定的强制离婚。但从“义绝”条件 来看,除“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 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这条规定夫妻方面相等 以外,其余的妻所负责任均比夫重得多,且易干犯。 单就“妻欲存害夫”之心,便可适用“义绝”,“夫欲害 妻”则无同样的规定来看,夫妻地位就极不平等,女 子明显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丈夫不难设 立罪名和有“三不去”保障的妻子离婚。 以上仅是从律令层面探讨了唐代妇女的离婚, 并得出虽然法律给予妇女一定的离婚自由权,但唐 代妇女依然没有超脱封建宗法观念的束缚,其社会 地位明显低于男性。那么,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唐 代社会女性的离婚状况又如何呢?就以上层社会公 主一族为例说明。 据陈丽、康林益的统计,在已嫁的130位唐代公 主中,离婚者仅占3例,是已婚公主的2.3%16】。唐代 法律虽对夫妻双方离婚条件有了较明确的规定,而 在上层社会妇女中真正实践的并不多,上层社会既 是如此,下层妇女自不必说。在《唐代墓志汇编》中, 离婚者仅有1例,可见唐代社会妇女离婚率是很低 的。我们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唐代虽然在 法律上给予妇女一定的婚嫁决定权,但这仍必须以 宗法家族和丈夫的意志为准。即使是协议弃婚,妻子 提出,也需丈夫同意,女子主动离婚很难。至于女性 被迫离婚则更是情非得已,如无子被出便是最为无 奈,我们知道,育子一事,生理上夫与妇负有同样的 责任,把无子单归咎于女方,真是太冤枉了!此外, 离婚在当时并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因为在封建 传统理念的教化下,“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的观 念已深深扎根于每位女子的心中,所以,不是迫不 得已,女子是绝不会主动离婚的。正如唐人的许多 诗句所云:“义重莫若妻,生离不如死。誓将死同穴, 其奈生无子。商陵迫礼教,妇出不能止。”【7】4974“夫 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 哭。”[712287这的确是那些被弃女子凄凉无奈心声的 真实写照。
一、唐代妇女的离婚
从古至今,合法成亲的夫妻双方是可以因某些
行研究。其论文《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
的变化》揭示了影响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诸多因素, 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此外,段塔丽在《唐代女性家庭 角色及其地位》中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将唐 代妇女分作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不同角色, 进行系统探讨,揭示唐代女性不同时期家庭角色的 转换及其地位的变化,论述颇有新意①。从相关研究 来看,大多论文都是以妇女扮演的家庭角色、社会
二、唐代妇女的再嫁
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形成了较 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封建统治者虽然在法律上力图 维护父权与夫权,但为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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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掌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度。因此,唐代妇女再嫁较为普遍,无论是宗室贵 戚,还是闾阎百姓、山野村妇,都存在妇女离婚改嫁 的现象。据陈丽、门碉然的统计,“唐代公主中二嫁 者27人,三嫁者3人,再嫁者共30人,占全部已婚
收稿日期:2013.04-25 基金项目: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课题(SKQNGG 10002) 作者简介:黄兆宏(1965一),男,甘肃平川人,博士,副教授,从事汉唐史、西北史研究。
①粱瑞敏文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段塔丽两文分别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1年第1期和《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春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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