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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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项目背景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对家政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扩大。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已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营模式和体制也在逐步完善。李艳梅在文章《我国家政服务现状分析与规模化建设》(《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7期)中,从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兴起和发展、家政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思考等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状况。张珠银在《促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和谐发展的对策研究中》(《理论学习》2009年第1期)中,从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和促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和谐发展的对策等两个方面对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虽然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现状研究成果陆续出现,并从国家层面趋向城市层面,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城市(如省会城市)的家政服务行业现状与发展的研究,关于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在欠发达城市中的现状及发展研究者甚少,特别是长春市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几乎无人涉足。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长春市家政服务行业的经营现状,对长春市家政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展示家政服务行业在滨州未来的发展。这对于促进长春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地方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今的家庭生活水平正在逐步上升,每个家庭需要的东西或者服务都在不断地提高。而在社会的今天,无论是家政人员的极度缺失和市场
中莫大的需求量都是我们不可估计的。家政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业,有着很大的前途与商机。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以及家庭结构的转变 家政服务业随之迅速发展家政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据统计 我国目前有万人从事家政行业其中大部分以上为女性。他们的主要工作或是烹调、洗涤、操持家务或是照料老人、看护婴儿、看护病人、护理孕妇与产妇或是制作家庭餐进行家务管理负责家庭教育 安排家庭休闲娱乐等。虽然被称为“朝阳产业”的家政服务业在近些年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其属于非正规就业因此 在发展过程中显现出很多问题。
文献回顾
(1)国内的研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具有家政传统的民族,从来就重视治家之道。《四书》、《左传》、《礼记・大学》中都有关于家政内容的记载和论述。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地表征为四化,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生活现代化、服务社会化。[2]不少现代的家庭已经具备接受社会提供家政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使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从家庭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使自己在紧张、繁重的工作之余能享受更多的生活乐趣和更高的生活品质,这为家庭服务社会化和家政服务业的崛起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9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的建立,人
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保姆家政”模式,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形式多样、质量满意的家政服务。从服务的内容上看,烹调、洗涤、操持家务、照料老人、看护婴儿、看护病人、护理孕妇与产妇、制作家庭餐、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娱乐等都属于家政服务的内容。从服务方式上,由单一的常年服务转变为灵活多样的定期或一次性服务。从服务的质量上看,用户不仅要求家政服务员洗衣、做饭、照顾孩子和老人,而且要求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养,学会使用高档现代化电器,能够完成家庭事务管理、家务筹划、家庭接待、营养膳食、健康护理、家庭教育等多项任务。家政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我国被誉为朝阳产业。
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家政服务业成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力的有效平台,越来越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同时,家政服务热的背后,有着较为突出的矛盾。(一)社会对家政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重视不够家政服务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我国关于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家政行业的引导、协调、扶持还不够,存在着对家政服务业管理滞后的问题,在服务行为、服务规范、服务价格等方面无章可循。另外,随着家政服务热而出现的中介机构,缺少对家政服务员的岗前培训和规范管理。中介机构的良莠不齐,缺少行业规则和管理。有的存在违规操作
和短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政市场的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二)用户需求不断增加、提高与服务员供不应求、技能贫乏的矛盾突出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三口之家日趋普遍化,许多家庭中的老人、病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也使人们对家政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但由于受陈旧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做家政低人一等、“小富即安”思想及自卑心理,阻碍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从而导致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供需缺位现象。用户一方面要求高素质、高水平的经过专业化培训的家政服务员,另一方面却也不愿意支付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成本。此外,经过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家政服务员不再是传统的廉价劳动力,他们对工资和待遇的要求有所提升,尤其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家政服务工作,如护理工、月嫂等。如今我国家庭护理工的平均月收入为1500-2000元,月嫂的平均月收入为1200-1500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护理工和月嫂的收入还要翻一番。这样势必加重用户的经济负担,有些用户为了节约开支,只好无可奈何地选择雇用那些未经过任何技能培训的素质较低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要向专业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家政公司服务培训开展不成熟和服务人员素质跟不上成了最大的制约瓶颈。(三)家政服务合同缺失或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缺乏统一规范,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家政服务员、用户和家政服务介绍机构或家政公司,由此产生了几种法律关系。如果是用户直接找到家政服务员并与之签订合同,则二者之间就是雇佣关系。如果用
户是通过第三者———家政服务介绍机构或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家政服务机构的性质,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形成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情形是用户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用户与家政服务介绍机构、家政服务员与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之间分别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是忠实和尽力地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第二种情形是家政公司采用员工制。家政公司与求职者签订聘用合同,吸纳他们为公司员工,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公司与职员的关系,由家政公司向用户直接提供家政服务员,用户和家政服务员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家政服务员履行地是家政服务公司的职务行为。用户和家政公司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3]在上述法律关系中,最容易发生纠纷地是用户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用户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而签订规范的合同则是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调查显示,多数用户具有订立家政服务合同的意识和要求,但真正与家政服务员或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的用户数量极其有限。
(2)国外的研究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家政、家政哲学、家政思想就与人类家庭生活相生相伴。自古以来,东西方都有其独特的家政哲学思想。但毋容置疑在此之前她只是经验型的,是由父辈言传身教而世代相传的。而将家政现象、家政理念、家政思想、家政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加以研究并运用于社会实践则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现代家政学诞生于18世纪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