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突厥的军事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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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突厥的军事官职
西北所2007级研究生魏乐乐 200720906
在六世纪中期到七世纪40年代的一百余年中,突厥是亚洲大陆上一股强大的力量,它长期控制中国北方和西域,同时,对中原政权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隋末唐兴之际,更是“中国人归之者无数,遂大强盛,势陵中夏”,“ 薛举、窦建德、王世充、刘武周、梁师都、李轨、高开道之徒,虽僭尊号,皆北面称臣,受其可汗之号。”[1]突厥之所以如此强大,主要是由于它具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因而,研究突厥甚或是隋唐时期的民族关系,不对突厥的军事做一深入的探讨似乎是说不过去的。但事实上,对突厥军事制度所做的研究非常有限,就笔者所见,专门研究突厥军事的文章仅蔡鸿生先生的《突厥汗国的军事组织和军事技术》一篇[2]。蔡先生从分别从兵制、装备、战术等方面对突厥的军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未对突厥军事领导官员进行研究。笔者以为要厘清突厥帝国的军事,突厥的军事职官是说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的。因而,笔者不揣鄙陋,斗胆作一拙文来探讨突厥的军事职官。
一、《通典》中关于突厥职官的记载
笔者以为在讨论突厥的军事职官之前有必要先对突厥的官制进行一次粗浅的说明,以便更好的探讨突厥的军事职官。
《通典》上写道:“土门遂自号伊利可汗,犹古之单于也;号其妻为可贺敦,亦犹古之阏氏也。其子弟谓之特勤,別部领兵者谓之设,其大官屈律啜,次阿波,次颉利发,次吐屯,次俟斤。其初,国贵贱官号凡有十等,或以形体,或以老少,或以颜色、须发,或以酒肉,或以兽名。”[3]可见,最初突厥的官制总其贵贱共为十等。如将可汗、可贺敦和特勤排除在外,其中明确记载的官职有设、屈律啜、阿波、颉利发、吐屯和俟斤六种,此距上文所说的十等官制只差四种。但细比下文,似乎此言有误。后文中接着解释道:“其勇健者谓之始波罗,亦呼为英贺弗。肥粗者谓之大罗便。大罗便,酒器也,似角而粗短,体貌似之,故以为号。此官特贵,惟其子弟为之。又谓老为哥利,故有哥利达官。谓马为贺兰,故有贺兰苏尼阙,苏尼,掌兵之官也。谓黑色者为珂罗便,故有珂罗啜,官甚高,耆年者为之。谓发为索葛,故有索葛吐屯,此如州郡官也。谓酒为匐你热汗,热汗掌监察非违,厘整班次。谓肉为安禅,故有安禅具泥,掌家事如国官也。有时置附邻可汗,附邻,狼名也,取其贪杀为称。亦有可汗位在叶护下者。或有居家大姓相呼为遗可汗者,突厥呼屋为遗,言屋可汗也。”[4]这段文字很明显是在解释突厥官员名称的由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突厥的官职有大罗便、哥利达官、贺兰苏尼阙、珂罗啜、索葛吐屯、热汗、安禅具泥、附邻可汗等几种。如若将索葛吐屯归结于吐屯的一种,将不常置的附邻可汗排除在外,那么,尚余大罗便、哥利达官、贺兰苏尼阙、珂罗啜、热汗、安禅具泥六种,加上上面所说的六种,官职已超过十等。这可看出《通典》有互相矛盾之处。而且,大罗便、哥利达官、贺兰苏尼阙、珂罗啜、安禅具泥等官职只是用来说明“其初,国贵贱官号凡有十等,或以形体,或以老少,或以顏色、须发,或以酒肉,或以兽名”而举的例子,因而可以想见,突厥官制应不是十等官制,而应远大于此。
《通典》在记述突厥风俗的文字中写道:“其后大官有叶护,次设,次特勤,
次俟利发,次吐屯发,及余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代袭焉。”[5]而《新唐书·突厥传》上也写到突厥“突厥阿史那氏,……至吐门,遂强大,更号可汗,犹单于也,妻曰可敦。其地三垂薄海,南抵大漠。其别部典兵者曰设,子弟曰特勒,大臣曰叶护,曰屈律啜、曰阿波、曰俟利发、曰吐屯、曰俟斤、曰阎洪达、曰颉利发、曰达干,凡二十八等,皆世其官而无员限。”[6]对照两则史料,《通典》有十等官职制言于前,而《新唐书》却只字不提十等官制,笔者以为这当是突厥官制发展阶段性的体现。但在突厥政治制度发展较为完整之后,也就是突厥帝国建立之后,突厥实行二十八等官制当是可以确定的。由于笔者在这里所要探讨的是突厥帝国建立后的官制,因而也就无需理会十等官制了。
以上是关于早期突厥官制的分析,从这里可以知道突厥帝国在建立之后其官制已实行二十八等制。但突厥在西魏大统十八年,即公元552年建立之后,只经过三十余年的统一统治,到583年,突厥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那么在分裂之后东、西突厥的官制有没有发生变化呢?
由于东突厥在突厥分裂之后仍留在远突厥故地,同时,各代史书中只对西突厥职官进行另行讨论,而对东突厥官职并无任何独立的记载,因此,笔者认为东突厥的官制应始终是这二十八等官职制。
那么,分裂后的西突厥官制是否有所变化呢?《通典》载有西突厥的官名,“其官有叶护,有设,有特勤,常以可汗子弟及宗族为之;又有乙斤屈利啜、阎洪达、颉利发、吐屯、俟斤等官,皆代袭其位。”[7]对照上文分析早期突厥官制的史料可以发现,西突厥有有“乙斤屈利啜”“达干”等职不见于上文史料。同时,《隋书》上说西突厥“官有俟发、阎洪达,以评议国事,自余与东国同。”[8]如按《隋书》所说,西突厥只有“俟发”、“阎洪达”二职和东突厥不同,而“阎洪达”为东突厥所有已从《新唐书·突厥传》论述突厥官职的史料中可以看到。因而,综合两则史料,我们可以知道,西突厥与早期突厥及东突厥的官制变化并不大,或者,一定程度上来说,西突厥官制应大致沿袭了早期突厥的官制。
在东、西突厥相继灭亡之后,突厥虽臣服于唐,但仍屡有反叛,并最终建立后突厥汗国。由于后突厥汗国是直接继承突厥汗国的传统而建立,而史籍也并没有明确表示后突厥汗国官制的变化。在此笔者认为后突厥汗国的官制与东、西突厥时期并无大的变化。
二、各种军事职官浅析
由于上文已经说明早期突厥和东、西突厥及后突厥在官制方面基本相同,那么,在以下论述突厥的军事职官时也就无需细分早期突厥和东、西突厥及后突厥,当可一以言之了。
因为游牧民族的特性,突厥实行军政合一的政策,因而,突厥官员很大程度上都是行政官员与军事官员的统一体。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将突厥具有军事职能的官员称为军事职官,并将其分为主要军事职官和兼领军事职官两类。主要军事职官为以军事职能为其主要职能的官员;兼领军事职官为在主要职能之外,附带有一定军事职能的官员。
下面,笔者分类对其进行论述。
一、主要军事职官
突厥的主要军事职官包括设、贤王、达干、苏尼等几种,这些是突厥军事领导集团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下面笔者就这些官职分别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