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黑财社[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08〕9号)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2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公益性质,有效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及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实施绩效考核为平台,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乡村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为全面落实医改工作任务和促进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提供有力保障。
本方案所称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考核。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办法,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服务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财发[2008]28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服务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服务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财发〔2008〕282号)各市(行署)、有关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通知》(卫办综函[2008]180号)要求,我省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工作已启动,两期培训工作已于5月30日完成。
从参加的人员和培训的情况来看,所抽到的县(市、区)卫生局,绝大多数都成立了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落实了调查责任人并将卫生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名单按黑卫财便函[2008]63号文件报给我厅,同时按省厅要求派人参加了培训会议。
参加这次培训的全体同志都能做到认真听课,努力学习调查方法和模拟调查演练,达到了培训的预期效果。
但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县(市、区)卫生局对省厅组织的这次调查重视不够:一是有的县(市、区)卫生局未按文件要求派调查负责人和调查指导员参加培训,仅派调查员参加培训。
缺少县(市、区)卫生局调查负责人和调查指导员的调查点,无法保证本次调查任务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有效地落实。
二是一些县(市、区)卫生局至今仍没有按文件要求将本地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上报省厅。
为此,对全省卫生服务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所有被抽到调查点的县(市、区)卫生局,凡没有成立调查领导小组的要立即成立并开展工作,同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按文件要求传真给我厅。
二、本次调查省厅将对圆满完成调查任务的乡镇、街道给予经费补助,对执行好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卫生部门给予表彰。
该项资金用于我省卫生服务调查点费用补助,请各市(行署)卫生局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财社[2015]13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15〕13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人社局:现将《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和其他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应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第二章政府及部门责任第四条县级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举办主体,应调整支出结构,通过核定收入、核定支出落实兜底保障责任,在对县级公立医院原补助基础上适当增加投入,确保县级公立医院有长效、稳定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
以下
(万元)
备注
填表说明
一、直接经济损失
指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失金额、善后处理费用的总和。
(一)应急处置费用
指指挥协调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疾病预防控制费用、卫生监督费用、其他部门处置费用的总和
1.指挥协调费用
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生的费用。
(1)指挥部办公
指事件处置指挥部日常办公、应急值班、现场指挥、风险沟通、督导检查、信息发布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5
(5)事件评估和处置效果评估
指对事件本身进行评估,以及对事件处置效果进行评估的费用。
(6)其他指挥协调
指除上述费用外,其他与指挥协调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2.医疗救治费用
指参与事件处置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事件处置费用。
(1)院前急救
指现场指挥的医疗急救、伤员运转等支出。
(2)院内救治
指事件伤员在医院救治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包括来自府组织的专家会诊和病人陪护费用。
指组织实现现场卫生学评价发生的费用。
(8)环境消杀
指组织实施环境消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9)个人防护
指对核与辐射、生物、化学事件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发生的费用。
(10)密切接触者隔离和随访
指应急处置中对密切接触者隔离和随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征用隔离场所和交通工具等费用。
(11)专用器械购置和租赁
指购置专业器械和租赁专业器械发生的费用。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
(试行)
事件名称:
事件级别: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年月日
☆事件名称填写举例如下:
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某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臵预案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 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臵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臵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臵指导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臵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臵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常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灾害事故和应急处臵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一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臵预案(试行)一、总则(一)目的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臵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臵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综[2016]3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
(黑政办综〔2016〕31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16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国办函〔2016〕97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通知如下:
一、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分别汇总2016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
数、经济损失、与近年相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对分类突发事件生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紧密结合本地、本类别、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从组织领导、预案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信息发布和科普宣教等各方面,对2016年应急管理工作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黑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兽医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确保按时完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任务,切实维护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目标到2014年6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任务,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的能力。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对外开放空港、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对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黑卫急发[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急发〔2013〕142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科学、规范指导全省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卫生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3〕24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标准(略)黑龙江省卫生厅2013年5月23日黑龙江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科学、规范指导全省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卫生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指导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指导各地开展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寻找差距,弥补不足,不断提升各级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实现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目标。
二、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黑龙江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指导组;负责全省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抽查督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具体负责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本地区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组织机构,及时做好本辖区能力自评、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黑卫电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卫电发〔2009〕100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9〕19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情况,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
主要内容: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及从事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务员培训中将《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的情况。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的情况。
4、各级卫生应急管理机构结合应急管理进基层工作,面向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编辑发放《应对法》宣传资料的情况。
5、应急知识宣传情况。
面向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编制和发放有关应急知识、救灾防病的手册、挂图等宣传资料。
(二)《应对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内容:1、机构建设情况。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管理行政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构成情况;建立和完善基层卫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并落实相关责任。
2、预案建设情况。
市(地)、县(市、区)、乡镇三级卫生行政机构卫生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卫生应急预案情况。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的函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黑卫财函[2009]372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
治信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的函
(黑卫财函〔2009〕372号)
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已通过省发改委批复(黑发改高技[2007]213号),建设地点:省卫生厅及直属13个地市;项目资金来源:中央补助资金664万元,省市地方财政配套166万元。
省发改委(黑发改投资[2009]1325号)下达我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部分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664万元。
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9]2285号)文件要求:其余投资全部由项目所在省负责解决。
我厅拟按照省发改委批复执行项目建设,为使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申请省财政尽快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当否,请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暨进行年终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暨进行年终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黑卫急发[2008]564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暨进行年终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564号)各市(行署)卫生局:按照10月30日省政府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的全省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会议精神和我厅年初下发的〈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157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各地市卫生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发〔2008〕120号)提出的要求,我厅拟对各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情况和2008年度卫生应急重点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考核各地卫生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和二○○八年我省卫生应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探索建立新的、更有活力的依法开展卫生应急管理机制,推进卫生应急工作依法全面发展。
二、考核内容(一)各地卫生系统如何结合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卫生应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医院的卫生应急机构建设情况。
(三)市、县级政府、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五)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市、县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是否有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储备计划,储备实物或储备金能否满足应急需要。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网络直报情况。
(七)风险排查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报和上报)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和原则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事故【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卫生厅、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条受种者在本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补偿合理。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监督执法收费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监督执法收费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监督执法收费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12〕98号)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收费管理,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收费情况专项检查,现将《全省卫生监督执法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汲取教训,并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黑龙江省卫生厅2012年9月17日全省卫生监督执法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一、目的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12﹞98号)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执法创收、收取监管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收费的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到当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是否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内容、收费范围、对象和收费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四)是否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五)是否曲解收费项目对应的工作内容。
(六)是否随意变更、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
(七)是否随意变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使用范围。
突发年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表
指进行环境污染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间接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外,其他间接经济损失费用。
经济损失总计
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填表单位按其所属行政级别,分别填入“中央、省级、市州级、县级及以下”。
指购置专用器械和租赁专用器械发生的费用。
(12)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外,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4.卫生监督费用
指参与事件处置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发生的事件处置费用。
(1)现场监督与执法
指开展现场监督与执法活动发生的费用。
(2)快速检测与评估
指开展快速检测与评估活动发生的费用。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
(试行)
事件名称:
事件级别: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年月日
☆事件名称填写举例如下
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某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
项目
合计
(万元)
中央
(万元)
省级
(万元)
市州级
(万元)
指组织实施现场卫生学评价发生的费用。
(8)环境消杀灭
指组织实施环境消杀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9)个人防护
指针对核与辐射、生物、化学事件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发生的费用。
(10)密切接触者隔离和随访
指应急处置中对密切接触者隔离和随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征用隔离场所和交通工具等费用。
(11)专用器械购耗品等损失。
(三)善后处理费用
指与事件直接相关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费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黑卫应急规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应急规发〔2018〕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水平,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的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一、强化报告内容及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标准要求,及时组织辖区专业机构人员对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告。
如有瞒报和漏报,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强化落实报告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卫生应急管理责任制度,对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落实完善首诊医生负责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首诊医生,当发现有共同暴露和流行病史的聚集性病例出现时,要及时做出诊断和报告。
遇有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立即向上级医生或医疗机构值班领导报告。
(二)落实院内专家会诊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遇有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要立即启动院内专家会诊制度,及时救治病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各级所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表模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表
一、事件名称:
事件级别:
二、事件过程(简要描述):
三、信息报告
(一)信息来源:
1、县级CDC层面:
2、市CDC层面:
3、报告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否,请说明:
(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是否及时向县级CDC报告,如否,请说明:
报告时间:
2、县级CDC是否及时向县级卫生局和市CDC报告,如否,请说明:
报告时间:
3、市CDC是否及时向市卫生局和省CDC报告,如否,请说明:
报告时间:
(三)报告是否规范
1、责任报告单位是否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是否规范,如否,请说明:
3、事件进程、总结报告是否按要求进行, 如否,请说明::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时间
1、县级CDC接报后赶到现场时间,是否及时,如否,请说明:
2、市CDC接报后赶到现场时间,是否及时,如否,请说明:
(二)应急装备
1、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如否,请说明:
2、消杀器械,是否齐全,如否,请说明:
3、调查表,是否齐全,如否,请说明:
4、检验设备、器材,是否齐全,如否,请说明:
5、应急装备有无短缺情况
(三)应急处置
1、是否开展病例三间分布的描述
2、是否进行高危因素的分析
3、防制措施是否得当
4、是否出现事件扩大或蔓延
5、是否按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五、其他需说明问题
六、评估小结
评估专家:
主要调查人员:
评估日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档
突发事件类型
具体病种和事件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
肺鼠疫
肺炭疽
Ⅰ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Ⅱ级: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依据《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卫应急发【2006】355号)
Ⅰ级: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Ⅲ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Ⅰ级: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末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Ⅱ级: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输入性传染病
Ⅰ级: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急发[2008]50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通知
(黑卫急发〔2008〕509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教、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
今年我省相继发生2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和3起食物中毒事件,各种事故的安全隐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不容乐观,为了全面及时处理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有效监测、预警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针对当前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各市(行署)卫生局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卫生应急工作的分工和具体负责卫生应急工
作的责任人,并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卫生局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人姓名、所在处(科)室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报省卫生厅应急办。
二、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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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
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急发[2008]4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8.07
【实施日期】2008.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黑卫急发〔2008〕42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教、监狱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8月,我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卫生厅决定,自2006年9月起,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
为切实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现将卫生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以下简称《测算表》)印发给你们,供在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以下简称《信息报告卡》)时
使用;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月报告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认真按照《测算表》进行估算,并将结果填写至《信息报告卡》。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较大或一般(Ⅲ级或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后10日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以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信息报告卡》;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或Ⅱ级),要在事件过程中随时填报,并动态更新,除网络直报外,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将每月汇总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添加到当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中,传真至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每月汇总后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添加到当月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中,报我厅应急办。
四、《测算表》中直接经济损失测算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实际费用;其他部门处置费用依据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该部门按照职责参与事件处置产生的费用,并请其提供费用构成说明。
《测算表》中间接经济损失测算数据主要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提供、商请相关部门提供或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信息报告卡》填报工作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其填报功能已经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开通,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本级疾控机构尽快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培训,熟练操作。
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
(试行)
事件名称:
事件级别: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年月日
☆事件名称填写举例如下
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某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