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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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概况
第一节国际疾病分类简介
一、ICD的发展史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全称为“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简称ICD。

国际疾病分类自产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关注和支持下得以不断的补充、完善,并成为国际公认的卫生信息标准分类。

1990年,由耶克.贝蒂荣(Jacques Bertillon,1851-1922,原译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死因分类修订会议。

经26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修订,通过了一个包括179组死因的详细分类和一个包含35组死因的简略分类,这是国际疾病分类(ICD)的第一个版本。

此后,每隔10年左右,由法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主持了10次对ICD的国家修订会议,以补充和完善ICD的内容。

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标志着国际生命统计和卫生统计的一个新纪元的开端。

会议批准并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因规则及注释的要求,使ICD成为对疾病或死因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

1975年举行的第九次ICD国际修订会议上,对ICD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我国自1981年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以来即开始了推广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订本(ICD-9)的工作,并于1987年正式使用ICD-9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

1993年5月,国际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的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律化的轨道。

二.ICD-10简介
国际疾病分类ICD,自1975年第九版出版至1994年ICD-10三卷书的编辑完成,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

但真正的准备工作应是自1983年在日内瓦召开ICD-10准备会议开始,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定期召开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会议,商议、制定第十次修订本的内容,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和地区办事处大量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终于在1992~1994年先后完成并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的三卷书。

该分类已于1989年被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国际修订
会议批准,并在第43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世界卫生组织1997年报告世界上已有38个国家使用或计划使用ICD-10。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ICD-10的使用将不再以10年为修订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长时间。

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自1992年开始着手ICD-10的翻译工作,经过了数年的努力,于1998年完成并出版了ICD-10三卷书的中文译本。

三.ICD的统计特点
ICD是以满足统计需要为前提的,也适用于其他一些领域的需要。

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分类轴心可变,但强调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极其它轴心为辅的原则。

2.分类结构可变,但既要包括全部的疾病和情况,又要尽量突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和情况。

3.编码容量可变,但只对前三(四)位数有统一要求,扩展位数及编码不受限制。

4.采用多种形式编码的符号,以满足卫生统计、基础医学及临床教学等方面的需要。

5.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兼顾各类国家地区及不同医学领域对ICD的要求。

四.ICD工作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为了协助各国解决在开展和应用与健康有关的分类,尤其是ICD的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全球已经建立了十个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
1.三个英语系中心总部分别设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英国的伦敦;美国的华盛顿;
2.法语系中心:法国的巴黎;
3.北欧五国语系中心:瑞典的乌普萨拉;
4.葡萄牙语系中心:巴西的圣保罗;
5.俄语系中心:俄罗斯联邦的莫斯科;
6.西班牙语系中心: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
7.阿拉伯语系中心:科威特
8.华语系中心:我国的北京
五.我国推广应用ICD情况
第一阶段:1981~1985年,WHO卫生官员来我国考察,建议在北京协和医院成立WHO 疾病分类合作中心,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着手翻译了两卷英文版《国际疾病分类—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家统计分类手册(ICD-9)》,为我国推行ICD奠定了理论基础;
并邀请澳大利亚的菲丽丝.沃森(Phyllis Watson)女士来华讲学,为我国培养了第一批ICD死因统计的业务技术骨干,推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在我国的实施。

第二阶段:1986~1987年,正式推广ICD-9的工作,举办一系列培训班,1987年贵州铜仁首先采用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进行死因登记报告;接着江苏、安徽、湖南、湖北、上海、四川、辽宁、北京等地相继使用ICD开展死因统计工作。

第三阶段:1988~1999年,我国使用ICD-9开展居民死因统计工作在各地继续发展,1993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的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现阶段:推广使用ICD-10阶段。

第二节ICD-10的主要变动
ICD-10在保持ICD-9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主要表现在:
1.分类的名称由过去的“国际疾病分类”改为“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保持连续性,简称仍使用“国际疾病分类(ICD)”这一改动进一步强调了ICD的统计目的,扩大了ICD的应用范围,有利于ICD在国际卫生统计信息的交流和比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全书由两卷改为三卷,其中第一卷为ICD编码的内容类目表,第二卷为指导手册,第三卷为字母顺序索引。

从而更加详细地介绍了在应用ICD中的有关内容。

3.ICD编码由“纯数字编码”改为“字母数字编码”的形式。

在不增加位数的前提下,使分类可采用的编码容量有所扩大,为更加合理地分配有关内容及将来增加和改变留出了空间。

4.增加了分类章节,扩大了核心内容。

全书共分21章,将原来合并在一章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疾病”分别设立为“神经系统疾病”、“眼和附器疾病”及“耳和乳突疾病”三章。

另外将原来的两个补充分类,“损伤和中毒的外因”及“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某些因素”,扩大为ICD核心分类的内容。

ICD-10基本保持了ICD-9的结构框架及编码和分类原则,并对ICD分类轴心、星剑号系统、有关死亡的定义以及对死亡和疾病进行编码的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ICD-10更加明确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分类家族”的概念,即以ICD为核心分类,以其他有关分类、补充分类和国际疾病命名法为外围,逐渐加强和完善这一分类家族。

ICD-10的推广应用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医学科学及卫生统计工作的水平。

在我国至少有三个理由需要使用国际疾病分类:
1.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条款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按照ICD进行编码和分类,并向世界卫生组织报送本国的卫生统计信息;
2.在各个医学领域中使用ICD的编码和分类,是使我国的卫生统计信息实现国际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进行国际间的交流比较和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
3.我国作为拥有全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采用ICD的原则收集、汇总和分析的卫生统计信息对于世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节ICD-10的基本内容
一.ICD-10第一卷(类目表)的内容可分为五部分,见表1。

第1部分前言等:简介ICD及ICD-10的修订工作;
第2部分三位数和四位数的类(亚)目:对ICD疾病编码(A00~R99)、损伤中毒的性质编码(S00~T98)和外因编码(V01~Y98)及非疾病理由就医情况的编码(Z00~Z99)见表1。

表1ICD-10第一卷的结构
内容页数章节编码
1前言等P1~18
2三(四)位数类目表及内容P19~928共21章A00~Z99三位数类目表P19~85
四位数类(亚)目表P87~928
疾病编码内容P89~7081~18章A00~R99
明确的疾病诊断编码P89~6791~17章A00~Q99
不明确的症状编码P681~70818章R00~R99
损伤中毒编码内容P709~88819~20章S00~Y98
损伤中毒的性质编码P709~80019章S00~T98
损伤中毒的外因编码P801~88820章V01~Y98
非疾病理由编码内容P889~92821章Z00~Z99
3肿瘤的形态学编码内容P929~953M800~M998
4死亡和疾病的特殊类目表P955~978
5定义P981~982
第3部分肿瘤的形态学编码(M800~M998):可作为一种编码对肿瘤的形态类型进行分类。

编码的前四位数用于标明肿瘤的组织学类型,第五位数在一个斜线分隔符号之后,表示它的动态;
第4部份死亡和疾病的特殊类目表:4个死因类目表,1个疾病类目表;
第5部分定义:与死因统计有关的定义,这些定义已经被世界卫生大会所通过,它们被包括在此是为了便于数据在国际间的可比性。

二.ICD-10第二卷(指导手册)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见表2。

表2ICD-10第二卷的结构
内容页数
1对ICD-10的说明2~11
2如何使用ICD-1012~19
3疾病和死亡编码规则和指导20~84
4统计报告85~95
5ICD发展史96~103
本卷包括对记录和编码的指导、在该分类使用的实际问题上大量的新材料以及对分类历史背景的概括介绍。

本手册还提供对ICD的基本描述,对死亡和疾病编码人员的实际指导以及对数据报告书及解释的指南。

三.ICD-10第三卷(索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见表3。

表3ICD-10第三卷的结构
内容页数编码范围
1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9~1124A00~T98Z00~Z99
2损伤的外部原因的字母顺序索引1125~1212V01~Y98
3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的字母顺序索引1213~1369T36~T65X40~X49
X60~X69T10~T19
Y40~Y59
第1部份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列出所有可分类在第一至十九章及二十一章的术语,但除外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
第2部份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是疾病和死亡外因的索引,并包括所有可分类在第
二十章的术语,但除外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
第3部份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列出各种可分类在第十九章的物质的中毒及药物有害效应的编码,及其它们在第二十章中的编码以指出中毒是属于意外的、蓄意的(自伤)、未确定的或是适当使用正确物质的有害效应。

第四节各卷之间关系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共分三卷,其中第一卷(简称类目表)包括主要分类,包括三位数类目表及内容类目表和四位数亚目;第二卷对ICD的使用者提供指导;而第三卷(简称索引)是第一卷的字母顺序索引。

三卷书的联合使用:
┏━━━━┓
┃第三卷┃←→┏━━━━┓·第三卷:确定主导词,查找编码
┗━━━━┛┃┃·第一卷:核对并最终完成编码
↓┃第二卷┃·第二卷:参考有关文字说明
┏━━━━┓┃┃·三卷书互相补充,缺一不可
┃第一卷┃←→┗━━━━┛
┗━━━━┛
第二章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病伤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收集并保存。

其用途主要包括:
(一)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以及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二)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三)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
科学依据;
(四)越来越多地作为保险理赔、遗产公证等必备的文件证据。

第二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基本格式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并明确指出:只有按照这种统一格式填写的死亡证明书才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化要求。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使用的。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分为三部分内容,即:第一部分是死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与死亡有关的疾病或损伤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

第三部分是由统计人员填写的根本死因及统计分类。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一般应由直接负责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的治疗或抢救工作的临床医生填写。

如果病人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或在家中死亡或在外地死亡的,则由乡(镇、街道)医生或乡村医生、社区医生通过询问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死者家属或其他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将了解到的死者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整理后填写。

如系意外的损伤或中毒,需要同时填写损伤或中毒的临床表现和造成死亡的外部原因。

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当即确定其直(间)接死因的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项目要逐项填写清楚,不能缺项漏项,最后必须有医生签字和单位盖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样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卫生部
省市区(县)街道(乡)派出所编号公安部制发
民政部
死者姓名性别
男、女民族主要职业及工

身份证编号常住户口地址
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3.丧偶
4.离婚9.不详文化程度
1.文盲或半文盲
2.小学
3.中学
4.大学9.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年月日死亡日期年月日实足年龄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死亡地点
1.医院病房
2.急诊室
3.家中或赴医院途中
4.外地及其他9.不详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Ⅰ.(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Ⅱ.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1.省级(市)医院2.地区级(市)医院3.县级(区)医院4.卫生院5.乡村医生6.未就诊9.其他及不详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依据: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5.临床6.死后推断99.不详
住院号:医师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盖章
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E编码:统计分类号:
调查记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被调查者与死者联系地址或电话
姓名的关系工作单位号码
死因推断调查者调查年月日
签名日期
(一)基本情况项目填写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每一项目,字迹清晰,不缺项、不错项。

填写选择式问题时,只可选择最适合的唯一答案,不能多选。

有些项目可参考下列要求填写:
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电镀工、炊事员……等;
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选择并打“√”;对老年人应注意“丧偶”一栏的选择;
文化程度:指15周岁及以上死者的最高学历,文盲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是指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生前工作单位是指死者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那个单位;
出生日期与死亡日期按照公历填写年、月、日,如按阴历的,则推迟1个月计算;
实足年龄按照周岁计算,
计算方法:a;死亡时已过生日,实足年龄=死亡日期–出生日期
b;死亡时未过生日,实足年龄=死亡日期–出生日期–1
c;未满1周岁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以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小时、分钟。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的姓名和住址或联系单位、电话号码;14岁以下的儿童填写父、母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二)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这部分是完全按照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编制的,是指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第Ⅰ部分是《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这是必须要填的部分。

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各行之间的逻辑关系是(c)(b)(a)死亡。

最早的疾病填入第Ⅰ部分的最低一行,并不一定要填满各行。

在第Ⅰ部分中还需填写每个报告的疾病或情况从发生到死亡时大概的时间间隔,如果能填写出来,则可以帮助判
断各种疾病间的关系。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填写其他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如果没有则可以不填。

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

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

死者生前和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依据:按照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中选择并打“√”,如同一种疾病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病理”指从人体内摄取组织进行切片诊断,“临床+理化”包括三大常规的化验、X光拍片、胸透、CT、B超、磁共振等特殊检查;“临床”指望、闻、问、切;
(三)统计人员填写的项目证明书最低一行是统计人员填写的内容,其中根本死亡原因需要统计人员通过医生报告的有关疾病和情况,运用ICD的规则加以确定,然后给予相应的ICD编码和统计分类号。

(四)证明书背面的调查项目这部分由临床医生、社区医生、防保医生填写,主要填写造成死亡的致死疾病和死者生前患有的其他各种疾病的全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和诊断依据。

对已明确诊断的疾病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对死因不明者要结合死者生前的既往史、现病史、生活史或有关健康问题的因素写出摘要。

临床医生不要填写如心电图一条线、呼吸、脉搏为0等具体的检查内容,应结合死者诊治过程,将化验、特检结果、生前慢病史简单描述。

三、常见不规范填写
(一)报告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准确
l只填写了造成直接死亡的临床表现或症状群,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高热、肝昏迷、休克、内出血、尿毒症、败血症、肝硬化等,而未进一步追踪引起以上直接死因的根本疾病;
l只填写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风湿热、动脉硬化等,而未报告与之相关的具有更特异性的疾病情况;
l报告信息太笼统,如填报传染病未报告病原体,肿瘤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原发或继发、部位者,心脏病、先天异常、孕产妇死亡未特指;未报告晚期效应等
l填写老衰、病亡、猝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而未进一步入户调查核实;
l损伤和中毒,只报告临床表现未报告造成事故的外部原因,或只报告外部原因,未报
告临床表现;
(二)疾病顺序混乱
l颠倒顺序
l顺序混乱甚至根本没有顺序
l同一行填写多个疾病诊断
(三)调查记录空缺,使统计编码人员无法对死因填写情况、逻辑顺序进行正确判断,不利于根本死因的确定。

第三章死因调查
第一节死因调查和死因统计工作意义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简称“死因统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卫生统计内容开展的一项国家法定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

由于死亡资料比疾病资料更明确更直接,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亡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生物物理因素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开展居民死因调查和死因统计工作,对各种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进行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根据死亡谱的不断变化,为政府部门制定卫生方针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按照ICD的分类原则编码后得出的统计资料才具有可比性,能够与其他国家的资料进行交流和比较。

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和死者相关社会,有权知道准确的死亡原因,这种权利无论是被忽视或是被滥用,均将导致法律纠纷或对法律尊严的挑战。

因此及时的、科学的、认真死因调查已经超过医疗卫生部门的义务,而上升到政治、法律、伦理的高度,成为维护公民正当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各险种理赔都要求有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理赔的依据。

继承遗产、意外伤害和尸体火化也需要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证据。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第二节死因调查工作的报告程序
第三节死因调查基本内容
一、调查方法
死因调查主要采用现场询问方法。

在医院死亡的个案,由负责诊治的临床医师通过死者死前的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家属等知情者既往史的描述综合判断得出死亡原因,并按照ICD填写要求规范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于非医院死亡个案和在医院死亡,但死因填写不符合ICD要求的卡片,均要开展入户死因调查或复查。

一般宜在死后一个月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太长,以免家属回忆错误或有关医院诊疗资料销毁、遗失。

调查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既往史:包括死者生前患过的所有疾病名称、发病距死亡间隔时间、诊断单位和诊断依据,以及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等。

2.现病史:指死者死前发病的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症或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过程,是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等,对现病史要重点询问。

3.生活史:死者生前的饮食、生活习惯、烟酒嗜好、家庭状况、经济收入、社会接触、卫生习惯等。

二、调查(复查)指征
对于在医院死亡且经临床医生诊断,死因明确,并按要求规范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个案,不需入户再作死因调查。

但对于只报告死亡情况而未报告死亡原因,或报告的死亡原因不明确、不符合ICD填写要求,无法确定根本死因或确定依据不足、不符合逻辑的死亡个案,则需进行死因复查。

调查(复查)指征:
1.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对死亡名单时发现未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个案;
2.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填写临死前的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出血,而未进一步追踪造成这些情况的疾病或损伤;
3.死亡证明书填写“老衰、猝死、死因不明、老死”等,未追溯具体的死亡原因;
4.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某一些症状群,如尿毒症、肝硬化、败血症、酸中毒、早产等,未填写造成症状的起始前因;
5.填写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动脉硬化、风湿热,未报告与之联系的更具特异性的疾病;
6.填报传染病未核实性质、病原体,肿瘤未报告良性或恶性、原发或继发、部位者,未特指心脏病、先天异常、孕产妇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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