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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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

如何回复房屋纠纷?以下是边肖汇编的关于住房纠纷的答复样本。内容仅供参考。

房屋纠纷批复[1] 号

被申请人:刘赛,女,19XX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华市富贵苑1-2号,电话:13-66

因李某、李某、宁某就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上诉,现批复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与一审被告人宁某恶意串通,认定事实准确,符合证据可采性规则。

1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证据可采性规则和认定事实的标准。

恶意串通意味着隐藏在行为者心中的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状态,而他人无法直接知道一个人主观上在想什么。判断被申请人与宁香阁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只能从外部客观事实推断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串通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方法来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10号(共168件),陈权:皮智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长军、重庆奥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要点中指出,对于上述条款中恶意串通的认定,有必要分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全面分析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

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恶意串通一般不能通过直接证据来证实,但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来得出结论

本案民事判决书还通过对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得出恶意串通的结论。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199年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无需证明下列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则可以推断的另一事实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宁牟某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在与宁牟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涉及双方主要权益的房屋付款方式和期限没有具体约定:没有明确房屋转让登记;

对于买卖房屋,其中涉及重大利益的,买受人宁某某未检查房屋情况;被申请人和宁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支付的事实。被申请人与宁某陈述的付款方式与常识不符。宁牟某辩称,他知道租金,但没有收取自己的房子租金,等等

一审判决基于上述已知事实和证据规则,认定被申请人与宁牟某恶意串通,符合证据可采性和事实认定规则。

2年: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关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或者符合认定事实的规则。

2: 1:被申请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证明,被申请人先后就同一栋房屋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先将该房屋出售给被申请人,并交付给被申请人进行装修。

也通过被告的一审认可了这一事实,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

2: 2:宁某未赴现场检查涉及重大利益的房地产交易事实。

被申请人与宁某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时,被申请人已将该房屋交付被申请人装修,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管理和控制。

宁谋谋作为本案当事人的陈述,虽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检查,且在检查时有住户在场,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未提供任何其他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以下两个方面的相反证据证明宁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一、该房屋已交付被申请人装修,但事实上并未出租;二、被申请人与宁某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的《经济交易合同》明确表示该房屋无抵押,不出租。

2: 3:被申请人与宁某签订的经济交易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被申请人与宁某签订的《经济交易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5.8万元。契税支付发票也确认了交易价格,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年:被申请人拒绝对11张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评估,是举证的消极行为。一审判决对被告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11张收据均来自同一张纸,因此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与宁某某恶意串通。

一审启动了11张收据形成时间是否一致的鉴定程序,但被申请人拒绝进行鉴定,一审法官虽然提供了适当的方案以消除被申请人提出的不正当理由,但仍拒绝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裁决,这符合最高法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定,也符合证据法阻碍举证和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4年:被申请人一方的证人证言与被申请人、宁某某有密切利害关系,是自相矛盾的独立证据,不能作为依法认定事实的依据。

5:民事诉讼证据是优势证据规则。在本案中,支持一审判决观点的证据明显优于支持被告观点的证据。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审判决也是正确的。

2:在与宁某签订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系列与日常生活经历相悖的事实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申请人为了撕毁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闹了一场闹剧。

除了上述被申请人与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外,价格明显偏低:买受人未能到现场看房,付款过程违反常识,还有以下事实,也明显违反日常生活经验

第一,被申请人与宁牟某签订的“自紧合同”内容不符合常识

本合同未就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最重要的权利义务支付条款达成任何协议。

第二,宁的付款方式有悖常理。

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宁牟某于20XX年9月16日签署的“自行签署合同”,但被申请人提交的付款流程等材料明显违背常识

11年房价385万,每套都在几十万,不仅要花很长时间数钱,还要面临安全携带的风险:而且不能识别假币。

在当今更安全、更方便的支付方式中,现金交付与日常生活体验相反

、385万元的巨额现金,宁某某也没有提供从银行提款或其他常识性的存取款

虽然被申请人在一审中辩称有6笔通过银行转账,并承诺在法院审理后提交证据,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应依法对被申请人做出不利判决。

第三,宁牟某作为房屋所有人,认为不收房租就租房是不可思议的。

按市场租金价格从宁某处获得房产证,至少有几十万元的租金

但所谓的房屋权利人宁某视而不见

第四,根据代理人的调查,宁的家庭条件和经济实力无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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