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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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稳定我市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
疾人等城乡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2009年-2010年,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为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平台,提高创业成功率,每年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2.2万人,每年新增2000人创业,带动1万人就业,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延续1次,有效期6个月。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
2.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4.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
5.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