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新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建设高水平运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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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新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建设高水平运动队评审确定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函〔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05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经专家评估后,我部确定了235所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项目)。经过4年多的努力,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高等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为国家培养了一批优秀体育人才,同时,也推动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带动了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的广泛开展。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提出的“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中提出的:“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的精神,促进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科学、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新一轮普通
高等学校申请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评审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根据我部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安排中所公布的234所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及项目(以下简称“已批准学校”);如学校不再举办所公布的项目,则此项目不参加本次评审。
2.新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审的本科院校,包括“已批准学校”申请新增运动项目(以下简称“新申请学校”),其中“新申请学校”申报运动项目不超过2项。
二、评审基本内容
对“已批准学校”评审内容的重点是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运动训练管理、参赛情况、比赛成绩、经费投入、保障措施和学校群体工作等方面。
对“新申请学校”评审内容的重点是学校群体工作开展基础好,所申报的运动项目有传统并取得一定成绩,在训练设施、教练员队伍、管理制度、投入保障等方面达到基本条件。
三、评审运动项目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开展运动训练的传统和训练条件,及与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国际、国内大学生比赛项目相衔接的原则,评审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
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手球、棒球、垒球、武术、击剑、射击、定向越野、跳水、攀岩、自行车、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摔跤、柔道、跆拳道、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龙舟,以及棋牌、冰雪运动类等32个项目。
四、评审程序与办法
1.高校自评
“已批准学校”和“新申请学校”应按照本通知及《“已批准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新申请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附件5)(以下简称《评审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已批准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估表》(附件1)或《新申请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4)(以下简称《自评表》)及相应支撑材料,包括管理文件、表格、数据、证明(涉及训练场馆设施的需附照片)等(附电子版),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按要求对所属每一运动项目进行评估,并分别填写相应表格。支撑材料要在学校体育管理网页上公示,并确保网络畅通。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及《评审指标体系》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已批准学校”和“新申请学校”上报的各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应的支撑材料进行初评。专家组原则上由
5人以上组成,由学校体育教育、训练、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组依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个评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评价,并进行量化赋分,投票决定初评合格学校,然后按同一运动项目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10年6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自评表》、《省(区、市)“已批准学校”项目评审汇总表》(附件3)、《省(区、市)“新申请学校”项目评审汇总表》(附件6),以及学校自评报告与支撑材料(附电子版)一式8份,一并报送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3.综合评审
(1)专家网评
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评的基础上,教育部组织各运动项目专家组依据《评审指标体系》对各校自评报告、支撑材料通过网络进行评审,并按同一运动项目对所有参加本次评审的高等学校进行排序。
(2)会议评审
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意见、网评意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专家进
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
五、有关要求
1.有关高等学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评审指标体系》,实事求是撰写自评报告;申报支撑材料要真实可靠,有备案可查。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省级初评工作,组织专家严格执行评审标准,保证评审公平、公正进行,合理布局,防止一哄而上,省级评审不合格学校不得上报。
3.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和各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自评和初评结果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评审工作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纠正其评审结果。
4.各地和各高校要利用本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审工作的契机,进一步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加大运动项目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检查与评估的机制,切实推动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科学、健康的发展。
教育部体卫艺司联系人:王龙龙、刘海元,电话(传真):010—;电子邮件:******************.cn。
附件:1.“已批准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估表
2.“已批准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3. 省(区、市)“已批准学校”项目评审汇总表
4. “新申请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申报表
5. “新申请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
系
6. 省(区、市)“新申请学校”项目评审汇总表
教育部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