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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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管理文件中,明文规定操作程序、禁忌等,
对将要关闭的设施,规定其所有者和营业者负有
该场所关闭后 30 年的环境责任(如地下水监测、
处置设施维护、安全监测)。为预防业主破产倒
闭无力承担此责任,法律要求业主建立特别分开
的保证金系统(如信托基金、担保抵押、信用证
等,用于该场所关闭时和后续清理的费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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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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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 地下
贮存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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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点:
•对法律中的用语有明确定义
例如:对于小源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 有害废物总量超过 100 千克低于 1000 千克的排放者”。
在该法中对小源排放废物的描述则有 2 页多:
备金(用于该场所关闭后的 30 年内地下水监测,
场所的维护和安全费用)、出示用于承担因事故
或误操作造成危险废物泄漏的第三方责任财政保
险(可用于赔偿公民或第三方在该场所附近的财
产或人体健康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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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 在管理对象上是全方位的,管理是全过程的(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制、产品包装开始,到由消费者 产生垃圾及最终处置为止);管理措施的核心是 利用市场力量,通过许可、税费、抵押、垫款等 经济杠杆、措施以及配套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 产生引导、刺激、阻止、限制的作用,最大限度 地实现固体废物的最小化、资源化以及环境与社 会经济的双赢目标。
• 第四,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两大系列制度是跟踪 制度和许可制度,强调每个有毒废物相关企业都 必须获得一个识别号码,通过统一格式的转移联 单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系统管理、处理、贮存、 处置企业必须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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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危险废物管理
• 第五,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监管极其严
格,在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的营业许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 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国家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部门行政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务院组成部门负
责制定,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等部分也有 – 地方行政法规
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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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 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相关政府责任 • 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相关付费规定 • 产品、包装的生产者责任制度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 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制度 •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 危险废物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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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细致
对于固体废物的分类有《固体废物分类名 录》,将固体废物分为 20 大类,800多个 小类,极大地方便了固体废物的管理。
在德国同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处理系统, 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系统,包装废物 的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收集系统,废 旧电池收集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废物处理系 统,每种处理系统都有自己的特点。
• 其次,在环保法规中,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特性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定义定量化, 与详尽的废物列表一起,使危险废物概念具有较 多的定量特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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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危险废物管理
• 第三,美国危险废物管理政策遵从于从源头减 量—回收利用—安全焚烧/填埋的管理目标序列, 其基本出发点是减少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化回用 比率从而最终减少进入环境、需要处理处置的废 物量。
(1)要明确说明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 小源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
(2)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
(3)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 单必须含有的内容;
(4)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 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
同时还规定如果排放者临时需在废物产生地点堆放废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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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系统
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是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为主,结合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以及城市 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 管理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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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与资源化的 相关部门间的职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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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固体废物管理介绍
• 美国
• 德国
• 日本-Fra bibliotek5美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美国于 1976 年颁布,并在 1984 年、 1986 年两次修订的《资源保护回收法》是美 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主要阐 述由国会决定的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纲要, 并且授权美国环保局为实施各项纲要制定具 体法规。《资源保护回收法》长达 466 页, 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 当多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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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
根据《固体废物循环经济法》的规定,废 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废物有安全处置的责 任,也就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德国 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一般由固体废物收 集公司负责进行收集,并且送往相应的处理 设施进行安全合理的处置,并且废物的产生 者必须支付处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在 270 天内如果不超过 6000千克而废物运输路程又超过
200 英里的情况下不需要专门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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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危险废物管理
• 首先,美国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的混合物,来 源于危险废物的处理、贮存或处置过程(如焚烧 飞灰等)以及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 划分为危险废物,体现了危险废物从产生摇篮到 消亡坟墓的全过程定义,为全过程管理制度奠定 了基础。
– 用户收费制
– 填埋税
– 保证金返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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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
德国自 1972 年制定《废弃物处理法》,1978 年 推出“蓝色天使”计划,直至 1996 年 7 月《固体 废物循环经济法》正式生效,该发成为德国固体废 物管理的指导性法律。
《固体废物循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是:强调固体 废物首先要减量化,特别是要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和 有害程度;其次是作原料再利用,或从中获取能源 (能源再利用);只有当固体废物在当前的技术和 经济条件下无法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才可以在 “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在环境可承受能 力下的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