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权威问题研究——以司法公信力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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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 、 f ) 法 权 地方 化 趋 势 明显 1司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 司法 权 威 在 地 方 保 护 面前 荡 然 无 存 突 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 一方 而是 一 些 地 ‘ 法 院 和法 官 在 审 理 双 方 的 当 事人 不在 同一 地 区 的民 L 经 济 案 件 的 活动 l . 1 { _ } 受地 方经 济 利 益 1 驱 动 . 顺 法 律 和 实 . { 地 、 l 人 . 害 外地 事 人 的 合 不 偏 兀小 J ,} 损
价 . 此 又称 之 为 司 法 尊 严 于 一 一 追 求 法治 社 会 的 国家 而 言 . 因 对 司法 权 威 的 强 弱 程 度是 法 治 化 的一 重要 标 志 . 法 律 权威 的保 是 障 s 社 会 角 度 而 言 , 法 是 社会 义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在 人 类 从 司 社 会 中 . 来 重 视 法 治 的 国家 都会 极 其 关 注 司 法 权 威 在 司法 公 信 历 力 上 的实 现 和 评 价 在 改 革 开 放 之 初 . 国已 经 开始 重 视 法 治 建 设 并 且 在 树立 我 法 律 权 威 的 建 设 上 . 注 了极 大 的关 注 和努 力 特 别 是 国 家 在建 倾 构 和提 高 社 会 法 律 意识 上作 了大 量 的 工 作 . 社 会 民 众 的法 律 意 使 识 得 到 了加 强 和 提 高 然 而 近年 来 . 为法 律 权 威 实 现 的 核 心要 作 素一 司法 权 威 . 因一 些 冤 假 错 案 的被 披 露 而 不 断 受 到 冲击 却 ( ) 讨: 二 检 司法 权 威 弱 化 的 原 因探 析 当前 . 响 我 国 司法 权 威 的 因 素 是 多 方 面 的 . 有 司法 机 关 影 既 自身 的原 因 . 有 司法 系 统 外 部 的 环境 的影 响 也 l 司法 机 关 自身 原 因 、 ( ) 法 腐 败 与 司法 专 横 的负 面 影 响 1司 对 于 司 法权 威 损 害最 严 重 的 莫 过 于 司 法 腐 败 与 司 法 专 横 司 法 腐 败 表 现 为 接 受 贿 赂 或 者 在 其 他腐 败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进 行 裁 判。“ 司法 腐 败 ” 最 大 的 腐 败 . 次 不 公 正 的 司法 判 决 比多 次 不 是 一 公 正 的 其 他 举 动 为 祸 尤 烈 因 为那 些 不 公 正 的举 动 不 过 是 弄 脏 了水流 . 而不 公 的判 决 则 把 水 源 败 坏 了 9 民群 众 对 于法 律 的 人 真 正 感 知 . 是 通 过 若 干 次 普 法 教 育 . 不 是 通 过 一 系 列 法 律 文 不 也 本 的 阅 读 建 立 起 来 的 .而 是 通 过 发 生 在 自 己身 上 或 者 生 活 周 围 的 一 个 个 鲜 活 的 案 件 逐 渐 得 以 明 晰 拘 虽 然 说 犯 罪 和腐 败 的 法 官 只 是 少 数 .但 这 极 少 数 败 类 对 司 : 信 力 的破 坏 是 不 可 估 量 去公 的 。司 法专 横 则 表 现 为 在 行 使 司 法权 的过 程 中具 有 专 横 性 . 常 通 不 是 为 了金 钱 的 目的而 滥 用 手 中 的权 力 () 2 司法 宣 传 的 滞后 近 年 来 , 国 司 法 改 革 的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 治 不 断 完 善 。 然 我 法 而 . 法 宣 传 工 作 相 对 于 司 法 改 革 措 施 的 推进 却 显 得 十 分 滞 后 司 许 多 案 件 中 . 院 在 实 践 “ 正 与效 率 ” 一 世 纪 主 题 的 过 程 中 . 法 公 这 做 了大 量 卓 有 成 效 的工 作 却 仅 仅 因为 宣 传 不 到 位 使 上 述 努 力 没 有 得 到 社 会公 众 充 分 的认 可 。例 如 : 院 的 审判 有 其 内在 的 司 法 法 规 律 .对 这 一 规 律 的遵 循 与 司 法 : 对 公 正 的需 求 有 较 大 差 受众
决 也 不 理 解
谐 的 重 要保 障 二 、 国司 法 权 威 现 状 的 审视 与 检 讨 我 法 权 孺 、 另 ・J .d法 地 力 护 { 义 还 丧 现 : 法 机 天 依 法 ,‘ 嘶 : 州 ( ) 视 : 国司 法权 威 的现 状 一 审 我 履行职务时 . 埘小 地 行政 。 I 化 无 法 采 取 强 制措 施 司法 司 法 权 威 是 对 司 法 机 关 是 否享 有 的 威 信 和 公 信 力 的 一 种 评 地 保 }I 义 的 发腱 和 蛰 延 . ,主 褒 J法 的 尊 严 . 坏 r法 制 的 ’ 破
形 同虚 设 。它 不 仅 包含 有 认 得 理 性 和 意 志 . 且 还 包含 了他 的情 而 感 . 的 直 觉 和献 身 . 及他 的信 仰 ” 他 以 s
法 律 信 仰 是 法治 社会 形 成 的 基 本 标 志 没有 被 信 仰 的 法 律 将 退 化 为 僵 死 的 教 条 在一 个 国家 里 . 律 如果 不 能 内化 为一 个 法 国家 的传 统 和 精 神 , 被 这 个 国家 的公 民所 认 同 、 信 任 . 不 可 不 所 是 能取 得 任何 实 效 的 。因 此 , 司法 公 信 力 . 法 治 国 家 的 重要 基 础 是 2 社 会 和 谐 的重 要 保 障 、 当代 中 国 司 法 的 公 信 力 ,实 际 上 是 以公 众 对 法 律 的信 任 和 信 赖 为 基 础 的 。诚 如 《 礼 》 周 中所 说 , 以 和邦 国 , “ 以统 百 官 . 以谐 万 民”这个周 “ ” 是 当时治理西周 的中庸 、 道 、 衡 、 , 礼 就 中 均 和谐 的 法 度 , 千 多 年 来 一 直统 御 着 中 国的 法 与 治 程 序 上 的 正 当 和 两 实 体 上 的正 义是 司法 公 信 力 的 灵 魂 如 果 公 众 普 遍 缺 乏 信 任 ,必 然 导致 大 量 应 该 由公 力 救 济 手 段 来 解 决 的 纠 纷 而 流 向私 力 救 济 一 方 .这 必 将 影 响 国家 政 治 局 面 的稳 定 和 整个 社 会 的和 谐 安 定 。通 过 公 正 司 法 . 得 社 会 公众 获 的 信 任 , 能使 社会 纠 纷 最 终 通 过 法 律 的渠 道 得 以 化解 . 现 司 才 实 法 维 护 稳 定 、 建 和 谐 的 职 能 目的 。 因此 , 法 公 信 力 是 社 会 和 构 司


到 妥 善 处 理 的社 会 一 个社 会 的 和谐 稳 定 . 要 在 全 社 会 范 围 内 需 形成激励动力机制 、 利益 表 达 机 制 、 合 平衡 机 制 和 利 益 救 济 机 整 制 - 者 认 为 . 使 和 保 障 以上 四种 机 制 正 常 启 动 和 运 行 的最 笔 促 明 确 、最 有 力 和 最 具 体 的 手 段 就 是 法 律 和 人 民群 众 对 法 律 的正 确适用 , 即我 们 常 说 的法 治 。而 法 治 当 中 , 人们 对法 律 、 司法 机 对 关、 司法 人 员 的信 任 程 度 . 法 治 是否 有 效 运 行 的前 提 和基 础 是 ( ) 法 公信 力 的界 定 一 司 “ 义 礼 智 信 ” 贯 穿 于 中华 伦 理 的 发 展 的 全过 程 其 中 守信 仁 . 用 、 信 义 是 中华 民族 公认 的价 值 标 准 和 基 本 美德 。孔 子 论 政 治 讲 议 程 上 的优 先 序 列 是 : 民信 ” “ 食 ” “ 兵 ” 孑 子 将 教 化人 “ 、足 、足 。 L 民守 礼 信 义 视 为 政 治 的头 等 大 事 历 史 上 商 鞅 “ 木 置 信 ” 徙 的故 事 . 调 的 正 是 国家 和 法 律 必 须 取 信 于 民 的 道理 , 国 时 期 的 强 战 韩 非 子 为 上 述 类 信 任作 出如 下 定 义 :信 . 以不 欺 其 民 也 他 “ 所 ’I 主要 指 信 赏 必 罚 , 治 者 说 得 到就 必 须 要 做 得 到 、 厉 风 行 。 统 雷 ( ) 法 公 信 力 的 价值 二 司 随着 社 会 经 济 不 断发 展 .人 民 群 众 法 治 意 识 的不 断 提 高 以 及 国家 法治 的逐 步推 进 . 司法 公 信 力 程 度 的 大 小 . 仅 关 乎 一 个 不 国 家 司 法权 威 与 法律 尊严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它 已 经成 为 社 会 安 定 、 济 发 展 以及 和 谐 社 会 建 立 的 重要 基 础 和 保 障 这 便 是 司法 经 公 信 力 的价 值 1 法 治 国家 的 重 要 基础 、 司法 公 正 、 司法 公 信 力 和 司法 权 威 三 者 之 间 是 相 互 作 用 、 相
摘 要: 司法 的 目标是 和 平 、 和谐 、 平 与 正义 , 法公 信 办是 司 法 赢 得 社会 公众 尊重 、 公 司 信任 赖 的能 力 , 信 体现 了社 会 公 众 对 司 法
的认 可和 信 任 程 度 。 而 . 然 司法 公信 力 不是 独 立生 成 的 . 民众 的 信 仰 、 法公 正 是 司 法权 威 提 升 的 主要 因 素 。 者 从 和 谐 社 会 的 司 笔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司法基础一
司法权威的分析入 手. 通过审视和检讨我国社会现 阶段 司法 权威 建设 中的暇疵 与不足 . 最终提 出通过 司法公 正、
司 法公 信 以及 司法 的 人 本 关 怀 . 到理 性 回 归 司法 权 威 的 目的 达
关 键词 : 司法 权 威 司 法公 信 力 和谐 社 会
和 谐 社 会 的 法治 基 础 众所周知 . 和谐 社 会 并 不 是 无 矛 盾 的社 会 . 是 有 矛 盾 能 得 而
距 。法 院讲 究 证 据 , 多 社 会 公 众 却 只认 他们 亲 历 的事 实 . 拿 很 既 不 出证 据 又 不 了解 司法 程 序 . 了官 司还 认 为 是 司 法 不 公 : 的 输 有 不 了 解 诉 讼 权 利 具 有 “ 时 不 候 ” 特 性 . 了诉 讼 时 效 才 来 主 过 的 过 张权 利 . 自然 得 不 到 法 院 的支 持 这 样 一 来 . 懂 程 序 的 干 部 群 不 众 由 于 法 院 宣传 工作 的 不 到 位 .致 使 对 法 院 依 法 作 出的 正 确 判

和 谐 社 会 视 野 下 的 司 法 权 威 问 题 xf 3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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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司法 公 信 力 为 研 究 视 角
张潇 潇
( 州市 白云 区人 民检 察 院 广
广东
广 州 5 0 0 ) 1 4 5
中 图 分 类号 : 9 D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9 5 (0 207 0 4 — 2 10 —2 X2 1) — 0 9 0
辅 相成 的关 系 , 司法 公 正是 产 生 公 信 力 的 基 础 . 公信 力 又 是 获 而 得 司法 权 威 的基 础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说 . 法 公 信 力是 现 代 法 治 司 国 家 的重 要 基 础 。伯尔 曼 曾经 说 过 :法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则 它 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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