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劫持人质案件中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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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结 束 阶段 。 前 面 的阶 段 中 , 判 随 时 可 能结 束 。 三) 在 谈 一旦 犯 罪 嫌 疑 人缴 械投 降 , 者 一 旦 突 然 性 的武 力 处 置 获 得 成 功 , 判 或 谈
即告 结 束 。 三 、 判 语 言运 用 的 策 略 和 技 巧 谈 ( ) 示诚 意 , 近 距 离 。谈 判 刚 开 始 , 方 需要 有 一 个 互 一 表 拉 双 相 沟通 、 了解 的过 程 , 这个 阶段 谈 判人 员 应 尽可 能地 避 开 实 质 在 性 的话 题 , 在犯 罪案 件 以外 寻 找 同 劫 持 者 的共 同话 题 。通 常情 况 下 , 判 人 员 要 向劫 持 者 介 绍 自 己 的身 份 , 谈 目的是 要 与他 一 道 共
翻
论 劫持人质案件中的谈 判
口徐 腾 甘 肃 政法 学 院 公 安 分 院
辔坛 论。
摘 要 : 劫 持 人 质 案 件 的处 置 中 , 质谈 判是 一项 重要 的工 作 , 为 指挥 人 员及 参 案 民 警 应 明 确谈 判 的 功 用 , 在 人 作 了解 人 质 谈 判 的
一
般模式 , 掌握 谈 判语 言 的 策略 和技 巧 , 意 在谈 判 中 出现 的 问题 , 能 在 以后 进 程 中采 取 相 应 的 对 策 。 注 才
关键词: 劫持 人质 ; 判 一般 模 式 ; 言策 略 谈 语
人质谈判 , 即在 劫 持 人 质 案 件 中 , 救 人 质 一方 和劫 持 人 质 解 方 , 围绕 着 劫 持 者 能 否 中止 犯 罪 及 其 中止 犯 罪 的 条件 所 展 开 的对 话 。 既 是 一种 目的行 为 , 助 于 它 可 以使 案 件 得 到 和平 解 它 借 决; 它也 是一 种 侦 查 手 段 , 助 它 可 以 探 明 劫 持 者 的 心 态 和 案 件 借 背景 ; 同时 , 它又 是 武 力 解 决 的一 种 辅 助 手段 , 助 它 可 以 为武 力 借 解 决 赢 得 战 机 或创 造 战 机 。
一
劫 持 人 质 案 件 的 主 要特 征 分 析 ( 劫 持 人 质 案件 的主 要 特 点 一)
一
、
1事 发 突 然 , 以预 料 . 难 从 劫 持人 质 案 件 的 形 成 来看 : 是 蓄谋 时 间长 。 持 者为 了 一 劫 达 到 犯 罪 目的 , 往 预 先 选 择 目标 后 , 了 周 密 细致 的计 划 。二 往 作 是 作 案 时 间 短 。劫持 者 实 施 犯 罪行 为通 常 在 短 时 间 内发 生 , 发 突 性强 。 三是 劫持 人 质 行 为 的诱 因 , 动机 , 案 时 间 , 点 不确 定 . 作 地 四 是 作 案 手 段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难 以 预 料 。 劫持 人质 案件 的发 生 往 往 Leabharlann Baidu是情势使然, 往往 是 随 情 况 发 展 丽 突 然 展 开 , 警 方 一 个 措 手 不 使
及。 2 A质 恶 劣 , 段 残 忍 A 手
行 推 托 , 过 了劝 降 、 价 两 步 之 后 , 终 要 回 到 怎 样 处 理 劫 持 经 讨 最 者 提 出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这 一 问 题 上 来 。这 时 ,对 劫 持 者 提 出 的条 件 、 其 是 难 以接 受 的条 件 , 避 免 作 “ 或 不 行 ” “ 受 或 不接 尤 要 行 、接 受” 的正 面 回答 。谈 判 人 员 也 可 用 满 足 劫 持 者 小 要 求 的办 法 , 拖 延 对其 大要 求 的探 讨 。 第 四步 : 对 妥 协或 再 度 劝 降 与 讨 价 。经 过上 述 漫 长 的对 话 相 过 程 , 持 者 躁 狂 的心 理 状 态 会 得 到 一 定 的缓 解 , 劫 劫持 者 的要 求 会 由 高 到低 , 至转 而投 降 。 劫 持 者 已 经显 露 出动 摇 情绪 的情 甚 在 况 下 , 不 失 时 机 地 组 织 有 力 度 的劝 降 攻 势 , 他认 识 到人 质 的 应 使 安 危 和 他 自己 安 危 之 间 的 关 系 ,促 使 其 中 止 犯 罪 ,争 取 宽 大 处
参考文献:
【】 风 玲 . 1王 浅议 劫持 人 质 案 件 中的 谈 判 工 作 卟 河 北 公 安 警
察 职 业 学院 学报 ,0 5 ( . 20 , ) 2 【 邓 志 彪 . 质 劫 案 处 置 与 谈 判 语 境 U. 苏警 官 学 院学 报 , 2 】 人 ] 江
2 0 () 0 5, . 4
置 的 主 动权 。 ( ) 晓 法 理 , 醒 良知 , 试 劝 降 。 谈 判人 员应 该掌 握 谈 四 明 唤 尝 判 的主 动 权 , 论 面 对 的是 哪种 穷 凶极 恶 的 歹徒 , 出 了 怎样 过 无 提
马上 围绕 条 件 进 行 协 商 , 而应 立 足 于劝 降 , 劫 持 者无 条 件 的缴 使
或 者 自杀 等 。 3案 情 易 变 , 害性 大 . 危
这 类 案 件 由于 犯 罪 行 为 人 与警 方 是 正 面对 抗 ,其 精 神 和 心 理 必 然 处 于 高 度 紧 张 和 神 经 过 敏 的状 态 ,对 峙 中我 方 任 何 不 当 行 为 都 有 可 能 导 致 犯 罪 行 为 人 的情 绪 波 动 和 非 正 常 的 行 为 反 应 , 案情 突然 变 化 。 因此 , 类 案 件 的 案情 发 展及 其 结 果 有 很 使 这 大 的 随 机 性, 意很 好 地 掌 握 这个 特点 , 注 控制 住 案 情 的 发 展 , 时 及 捕 捉 战 机 和 果 断 采 取 行 动 ,才 能 取 得 预期 的工 作效 果 和 案 件 结 果 【】 1。 二 、 质 谈 判 的 一 般模 式 人 ( 熟 悉情 况 阶段 。通 常 情 况 下 , 一) 谈判 人 员 要 向劫 持 者 介 绍 自己 的 身 份 , 明对 他 并 无 恶 意 , 时 , 须 向劫 持 者 充 分 展 示 表 这 必 愿 意 帮 助 他 解 决 问 题 的 诚 意 , 求 劫 持 者 谈 一 谈 自己 的 情 况 , 要 以 及 他 为 什 么要 采取 这 种 方 式 解决 问题 。 过 初 步 的谈 话 , 通 立足 于 同劫 持 者 建 立 起 “ 好 和 睦 ” 关 系 , 立 双 方 合 作 的 基 础 , 成 友 的 确 形 双方 合 作 的 气 氛 。 判 人 员 应 尽可 能避 开 实 质 性 的话 题 , 谈 而应 在 犯 罪 案 件 以外 寻 找 同劫 持 者 的 共 同话 题 ,以 尽 量拉 近双 方 的心 理距 离 。 ( 讨 论 条 件 阶段 。这 一 阶 段使 谈 判 的核 心 阶段 。对 话 的 内 二) 容 , 是提 出或 引 出 条 件 , 是 就 提 出 的条 件 进 行 商议 。 一 二 第 一 步 : 降 。 首先 应 向 劫持 者提 出忠 告 , 他 认识 到坚 持 劝 让 非 分 条 件 是 不 明智 的 , 且 , 果 伤 害 人 质 将 会 陷 入 更 为 不利 的 并 如 境 地 , 降 是 唯 一 正 确 的选 择 。切 不 可 一 旦 劫 持 者 提 出条 件 , 投 就
蚕械。劝降时, 用语和口气不能生硬, 而应因势利导。
曩 第二步 : 讨价。如果劝 降不成 , 仍不要急于探讨对条件 的“ 接
霉受” 题, 问 而应 向劫 持 者 “ 价 ” 讨 价 的 范 围 可 以是 劫 持 者 提 出 讨 。
的条 件 之 内的 , 可 以是之 外 的。讨 价 的 内容 主要 涉及 以下 几个 方 也 面 , 先是 时 间之 长短 , 值 之大 小 ; 质之 多 少等 , 价 的 目的 是 首 价 人 讨
同探 讨 妥善 解 决 问题 的途 径 。这 时 , 管 谈 判 者 的本 意 如 何 , 不 都 必 须 向 劫持 者 充分 展 示 愿 意 帮 助他 解决 问题 的诚 意 , 以真 诚 打 动 人 。 通过 初 步 的谈 话 , 量 拉 近 双 方 的心 理 距 离 , 足于 同劫 尽 立 持 者建 立 起 “ 好 和 睦 ” 友 的关 系 , 成 双 方 合 作 的 气 氛 , 下 一 步 形 为 展 开谈 判 奠 定 良好 的 基 础【】 2。 ( ) 于倾 听 , 准切 入 点 。在 谈 判 的过 程 中 , 动 地 听与 二 善 找 被 主 动 地 劝有 着 同 等重 要 的 意义 ,谈 判人 员不 能 只顾 喋 喋不 休 地 劝 , 应 耐 心 投 入 地 听 。 因为 在 谈 判 技 巧 中 , 更 首先 是 让 劫 持 者 宣 泄 情 绪 , 其 减 压 ; 次通 过倾 听是 谈 判 员 迅 速 掌 握 劫 持 者 的心 给 其 理 , 找 突 破 问题 的切 入 点 。 寻 ( ) 清相 关 问题 , 三 问 掌握 谈 判 的 主 动权 。 判 员 应 在短 时 间 谈 内 充 分 占有 信息 , 过 谈 话 问 清 并 了解 相 关 内容 : 劫 持 者 的人 通 ① 数 、 别 、 龄、 格 、 性 年 体 职业 、 份 、 本 经 历 。② 劫 持 者 企 图达 到 身 基 的 动机 、 的 ; 持 者 和人 质是 否 认 识 , 何 矛 盾 , 持 者 持 何 种 目 劫 有 劫 凶 器 等 。⑧ 劫 持者 的 文 化程 度 、 力 水 平 、 智 专业 技 能和 爱 好 与 特 长 。④ 劫 持 者 的 身 体 及 精 神健 康状 况 。⑧ 劫 持 者 家庭 的政 治 地 位 、 济状况 、 化背景 ; 庭成员及其相互关系 , 经 文 家 家庭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对他 最有 影 响 的人 是 谁 等 。⑥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等 。分 析 这些情况 , 利于拟定谈 判方案 、 强对话 的针对性 , 有 增 以确 保 处
分 的要 求 , 不 能被 劫 持 者 牵 着 鼻 子 走 , 不 可 当 劫持 者一 提 出 都 切 条 件 , 马 上 围绕 条 件 进 行 商 谈 。 而应 该 确 保 人 质 生 命 安 全 , 就 以 教 育 感 化 为 主 , 导 劝说 劫持 者 无 条 件 的 缴 械 。 引 ( ) 住劫 持 者 心 理 弱 点 , 发 其 欲 望 。 判 人 员 应 在谈 话 五 抓 激 谈 的 信 息 获 取 中 ,从 劫 持 者 言谈 举 止 和 情 感 变 化 的 表象 中探 究 其 情 感 信 息 , 析 其 的心 理 弱 点 , 解 其 潜 藏 在 心 底 的 欲望 , 加 分 了 并 以激 发 和满 足 , 其 看 到 希望 之 光 而 回心转 意 。 让
吾 为了限制劫持者的条件, 争取更宽裕的时间, 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
第 三 步 : 延 。 处 的拖 延 是 指 对 劫 持 者 提 出 的条 件 如何 进 拖 此
劫 持 人质 犯 罪 都 基 于 获取 钱 财 , 泄私 愤 , 或 图报 复 , 为 了某 或 种 政 治 目的 , 作 案 目的性 强 , 各种 犯 罪行 为 于一 体 , 伤 害 、 其 集 以 危 害 人 质 或 与 人 质 同 归 于 尽 等极 其 残 忍 的手 段 实施 犯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旦 与 警 方 对 峙 局 面 形成 , 已无 退 路 , 情 绪 处 于极 为 便 其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 理 十分 脆 弱 。这 种 情 绪 是 极 具 危 险 性 , 心 随时 可 能 发 生 十 分 严 重 的 后 果 , 杀 死 人 质 , 伤 无 辜 , 造 恶 性 事 件 如 滥 制
( 结 束 阶段 。 前 面 的阶 段 中 , 判 随 时 可 能结 束 。 三) 在 谈 一旦 犯 罪 嫌 疑 人缴 械投 降 , 者 一 旦 突 然 性 的武 力 处 置 获 得 成 功 , 判 或 谈
即告 结 束 。 三 、 判 语 言运 用 的 策 略 和 技 巧 谈 ( ) 示诚 意 , 近 距 离 。谈 判 刚 开 始 , 方 需要 有 一 个 互 一 表 拉 双 相 沟通 、 了解 的过 程 , 这个 阶段 谈 判人 员 应 尽可 能地 避 开 实 质 在 性 的话 题 , 在犯 罪案 件 以外 寻 找 同 劫 持 者 的共 同话 题 。通 常情 况 下 , 判 人 员 要 向劫 持 者 介 绍 自 己 的身 份 , 谈 目的是 要 与他 一 道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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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劫持人质案件中的谈 判
口徐 腾 甘 肃 政法 学 院 公 安 分 院
辔坛 论。
摘 要 : 劫 持 人 质 案 件 的处 置 中 , 质谈 判是 一项 重要 的工 作 , 为 指挥 人 员及 参 案 民 警 应 明 确谈 判 的 功 用 , 在 人 作 了解 人 质 谈 判 的
一
般模式 , 掌握 谈 判语 言 的 策略 和技 巧 , 意 在谈 判 中 出现 的 问题 , 能 在 以后 进 程 中采 取 相 应 的 对 策 。 注 才
关键词: 劫持 人质 ; 判 一般 模 式 ; 言策 略 谈 语
人质谈判 , 即在 劫 持 人 质 案 件 中 , 救 人 质 一方 和劫 持 人 质 解 方 , 围绕 着 劫 持 者 能 否 中止 犯 罪 及 其 中止 犯 罪 的 条件 所 展 开 的对 话 。 既 是 一种 目的行 为 , 助 于 它 可 以使 案 件 得 到 和平 解 它 借 决; 它也 是一 种 侦 查 手 段 , 助 它 可 以 探 明 劫 持 者 的 心 态 和 案 件 借 背景 ; 同时 , 它又 是 武 力 解 决 的一 种 辅 助 手段 , 助 它 可 以 为武 力 借 解 决 赢 得 战 机 或创 造 战 机 。
一
劫 持 人 质 案 件 的 主 要特 征 分 析 ( 劫 持 人 质 案件 的主 要 特 点 一)
一
、
1事 发 突 然 , 以预 料 . 难 从 劫 持人 质 案 件 的 形 成 来看 : 是 蓄谋 时 间长 。 持 者为 了 一 劫 达 到 犯 罪 目的 , 往 预 先 选 择 目标 后 , 了 周 密 细致 的计 划 。二 往 作 是 作 案 时 间 短 。劫持 者 实 施 犯 罪行 为通 常 在 短 时 间 内发 生 , 发 突 性强 。 三是 劫持 人 质 行 为 的诱 因 , 动机 , 案 时 间 , 点 不确 定 . 作 地 四 是 作 案 手 段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难 以 预 料 。 劫持 人质 案件 的发 生 往 往 Leabharlann Baidu是情势使然, 往往 是 随 情 况 发 展 丽 突 然 展 开 , 警 方 一 个 措 手 不 使
及。 2 A质 恶 劣 , 段 残 忍 A 手
行 推 托 , 过 了劝 降 、 价 两 步 之 后 , 终 要 回 到 怎 样 处 理 劫 持 经 讨 最 者 提 出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这 一 问 题 上 来 。这 时 ,对 劫 持 者 提 出 的条 件 、 其 是 难 以接 受 的条 件 , 避 免 作 “ 或 不 行 ” “ 受 或 不接 尤 要 行 、接 受” 的正 面 回答 。谈 判 人 员 也 可 用 满 足 劫 持 者 小 要 求 的办 法 , 拖 延 对其 大要 求 的探 讨 。 第 四步 : 对 妥 协或 再 度 劝 降 与 讨 价 。经 过上 述 漫 长 的对 话 相 过 程 , 持 者 躁 狂 的心 理 状 态 会 得 到 一 定 的缓 解 , 劫 劫持 者 的要 求 会 由 高 到低 , 至转 而投 降 。 劫 持 者 已 经显 露 出动 摇 情绪 的情 甚 在 况 下 , 不 失 时 机 地 组 织 有 力 度 的劝 降 攻 势 , 他认 识 到人 质 的 应 使 安 危 和 他 自己 安 危 之 间 的 关 系 ,促 使 其 中 止 犯 罪 ,争 取 宽 大 处
参考文献:
【】 风 玲 . 1王 浅议 劫持 人 质 案 件 中的 谈 判 工 作 卟 河 北 公 安 警
察 职 业 学院 学报 ,0 5 ( . 20 , ) 2 【 邓 志 彪 . 质 劫 案 处 置 与 谈 判 语 境 U. 苏警 官 学 院学 报 , 2 】 人 ] 江
2 0 () 0 5, . 4
置 的 主 动权 。 ( ) 晓 法 理 , 醒 良知 , 试 劝 降 。 谈 判人 员应 该掌 握 谈 四 明 唤 尝 判 的主 动 权 , 论 面 对 的是 哪种 穷 凶极 恶 的 歹徒 , 出 了 怎样 过 无 提
马上 围绕 条 件 进 行 协 商 , 而应 立 足 于劝 降 , 劫 持 者无 条 件 的缴 使
或 者 自杀 等 。 3案 情 易 变 , 害性 大 . 危
这 类 案 件 由于 犯 罪 行 为 人 与警 方 是 正 面对 抗 ,其 精 神 和 心 理 必 然 处 于 高 度 紧 张 和 神 经 过 敏 的状 态 ,对 峙 中我 方 任 何 不 当 行 为 都 有 可 能 导 致 犯 罪 行 为 人 的情 绪 波 动 和 非 正 常 的 行 为 反 应 , 案情 突然 变 化 。 因此 , 类 案 件 的 案情 发 展及 其 结 果 有 很 使 这 大 的 随 机 性, 意很 好 地 掌 握 这个 特点 , 注 控制 住 案 情 的 发 展 , 时 及 捕 捉 战 机 和 果 断 采 取 行 动 ,才 能 取 得 预期 的工 作效 果 和 案 件 结 果 【】 1。 二 、 质 谈 判 的 一 般模 式 人 ( 熟 悉情 况 阶段 。通 常 情 况 下 , 一) 谈判 人 员 要 向劫 持 者 介 绍 自己 的 身 份 , 明对 他 并 无 恶 意 , 时 , 须 向劫 持 者 充 分 展 示 表 这 必 愿 意 帮 助 他 解 决 问 题 的 诚 意 , 求 劫 持 者 谈 一 谈 自己 的 情 况 , 要 以 及 他 为 什 么要 采取 这 种 方 式 解决 问题 。 过 初 步 的谈 话 , 通 立足 于 同劫 持 者 建 立 起 “ 好 和 睦 ” 关 系 , 立 双 方 合 作 的 基 础 , 成 友 的 确 形 双方 合 作 的 气 氛 。 判 人 员 应 尽可 能避 开 实 质 性 的话 题 , 谈 而应 在 犯 罪 案 件 以外 寻 找 同劫 持 者 的 共 同话 题 ,以 尽 量拉 近双 方 的心 理距 离 。 ( 讨 论 条 件 阶段 。这 一 阶 段使 谈 判 的核 心 阶段 。对 话 的 内 二) 容 , 是提 出或 引 出 条 件 , 是 就 提 出 的条 件 进 行 商议 。 一 二 第 一 步 : 降 。 首先 应 向 劫持 者提 出忠 告 , 他 认识 到坚 持 劝 让 非 分 条 件 是 不 明智 的 , 且 , 果 伤 害 人 质 将 会 陷 入 更 为 不利 的 并 如 境 地 , 降 是 唯 一 正 确 的选 择 。切 不 可 一 旦 劫 持 者 提 出条 件 , 投 就
蚕械。劝降时, 用语和口气不能生硬, 而应因势利导。
曩 第二步 : 讨价。如果劝 降不成 , 仍不要急于探讨对条件 的“ 接
霉受” 题, 问 而应 向劫 持 者 “ 价 ” 讨 价 的 范 围 可 以是 劫 持 者 提 出 讨 。
的条 件 之 内的 , 可 以是之 外 的。讨 价 的 内容 主要 涉及 以下 几个 方 也 面 , 先是 时 间之 长短 , 值 之大 小 ; 质之 多 少等 , 价 的 目的 是 首 价 人 讨
同探 讨 妥善 解 决 问题 的途 径 。这 时 , 管 谈 判 者 的本 意 如 何 , 不 都 必 须 向 劫持 者 充分 展 示 愿 意 帮 助他 解决 问题 的诚 意 , 以真 诚 打 动 人 。 通过 初 步 的谈 话 , 量 拉 近 双 方 的心 理 距 离 , 足于 同劫 尽 立 持 者建 立 起 “ 好 和 睦 ” 友 的关 系 , 成 双 方 合 作 的 气 氛 , 下 一 步 形 为 展 开谈 判 奠 定 良好 的 基 础【】 2。 ( ) 于倾 听 , 准切 入 点 。在 谈 判 的过 程 中 , 动 地 听与 二 善 找 被 主 动 地 劝有 着 同 等重 要 的 意义 ,谈 判人 员不 能 只顾 喋 喋不 休 地 劝 , 应 耐 心 投 入 地 听 。 因为 在 谈 判 技 巧 中 , 更 首先 是 让 劫 持 者 宣 泄 情 绪 , 其 减 压 ; 次通 过倾 听是 谈 判 员 迅 速 掌 握 劫 持 者 的心 给 其 理 , 找 突 破 问题 的切 入 点 。 寻 ( ) 清相 关 问题 , 三 问 掌握 谈 判 的 主 动权 。 判 员 应 在短 时 间 谈 内 充 分 占有 信息 , 过 谈 话 问 清 并 了解 相 关 内容 : 劫 持 者 的人 通 ① 数 、 别 、 龄、 格 、 性 年 体 职业 、 份 、 本 经 历 。② 劫 持 者 企 图达 到 身 基 的 动机 、 的 ; 持 者 和人 质是 否 认 识 , 何 矛 盾 , 持 者 持 何 种 目 劫 有 劫 凶 器 等 。⑧ 劫 持者 的 文 化程 度 、 力 水 平 、 智 专业 技 能和 爱 好 与 特 长 。④ 劫 持 者 的 身 体 及 精 神健 康状 况 。⑧ 劫 持 者 家庭 的政 治 地 位 、 济状况 、 化背景 ; 庭成员及其相互关系 , 经 文 家 家庭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对他 最有 影 响 的人 是 谁 等 。⑥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等 。分 析 这些情况 , 利于拟定谈 判方案 、 强对话 的针对性 , 有 增 以确 保 处
分 的要 求 , 不 能被 劫 持 者 牵 着 鼻 子 走 , 不 可 当 劫持 者一 提 出 都 切 条 件 , 马 上 围绕 条 件 进 行 商 谈 。 而应 该 确 保 人 质 生 命 安 全 , 就 以 教 育 感 化 为 主 , 导 劝说 劫持 者 无 条 件 的 缴 械 。 引 ( ) 住劫 持 者 心 理 弱 点 , 发 其 欲 望 。 判 人 员 应 在谈 话 五 抓 激 谈 的 信 息 获 取 中 ,从 劫 持 者 言谈 举 止 和 情 感 变 化 的 表象 中探 究 其 情 感 信 息 , 析 其 的心 理 弱 点 , 解 其 潜 藏 在 心 底 的 欲望 , 加 分 了 并 以激 发 和满 足 , 其 看 到 希望 之 光 而 回心转 意 。 让
吾 为了限制劫持者的条件, 争取更宽裕的时间, 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
第 三 步 : 延 。 处 的拖 延 是 指 对 劫 持 者 提 出 的条 件 如何 进 拖 此
劫 持 人质 犯 罪 都 基 于 获取 钱 财 , 泄私 愤 , 或 图报 复 , 为 了某 或 种 政 治 目的 , 作 案 目的性 强 , 各种 犯 罪行 为 于一 体 , 伤 害 、 其 集 以 危 害 人 质 或 与 人 质 同 归 于 尽 等极 其 残 忍 的手 段 实施 犯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旦 与 警 方 对 峙 局 面 形成 , 已无 退 路 , 情 绪 处 于极 为 便 其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 理 十分 脆 弱 。这 种 情 绪 是 极 具 危 险 性 , 心 随时 可 能 发 生 十 分 严 重 的 后 果 , 杀 死 人 质 , 伤 无 辜 , 造 恶 性 事 件 如 滥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