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导向系统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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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导向系统安装合同
标识导向系统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标识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施工地点:
3. 开工时间:
4. 竣工时间:
5. 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 承包范围:
2. 工程内容具体包括:
3. 标识导向的详细尺寸及工艺结构见附图及报价明细表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 对产品的安装及验收标准。
第四条、工程价款
1. 本合同工程总承包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工程总承包价只包括:合同(附件1)安装的标识导向牌。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应支付给乙方工程总承包价的30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乙方完成合同(附件1)中:1—5项的制作及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承包价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 乙方完成合同(附件1)中:6—10项的制作及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承包价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 甲方预留工程总承包价的3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 年,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1 年后3 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在开工时间3 个工作日之前,将工程所需安装标牌的数量、位置、文字信息
内容、标准色、企业标识等具体内容向乙方提供确认文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道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现场具备通水、通电、道路通行等所需开工条件。
3. 保证开工前办理完毕施工所需的各项审批文件,承担有关费用。
4. 开工前5 日内应与乙方讨论并确认施工方案。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封路、断电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担有关费用。
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款项。
8. 甲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安装前要清理现场达到安装标牌的清洁要求。
第七条、乙方义务
1. 乙方承诺根据工期要求,在开工前3 个工作日做好安装所需准备工作,并开始进场办理相关施工证。
2.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发生的损坏由甲方承担,并视同工程验收合格。
3. 乙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主体问题免费维修。
第八条、施工变更
1. 甲方对已安装完的标牌进行位置变更,须向乙方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
2.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乙方可按甲方变更请求,进行下列变更:
2.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2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数量、位置和尺寸;
2.3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2.4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3. 因以上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协商后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因甲方对原安装标牌变更,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变更前甲方应签署乙方提供的变更确认单,工程造价变更单等相关单据。
4.1.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经济损失或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不予认可,乙方可不予变更。
5. 甲方要求安装变更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安装与验收
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组织人员施工。
2. 双方约定,乙方将运抵施工现场的标识标志产品安装完成后,甲方应负责及时验收,并及时填写工程确认单或验收单,并确保乙方顺利进行下一批标牌安装。
3.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甲方应无偿提供标识产品仓储房间,并签署货物数量、质量验收证明交由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安装时间,工期相应顺延,顺延时间应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4. 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仓储房间和验收证明的,乙方有权租用仓库或者将货物退回,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在开工前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安装环境和工作场所,含原材料等物品的存放场地等。
6.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2 小时内进行验收。如甲方没有在48 小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则视同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如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立即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如甲方认为工程全部或者部分验收不合格,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否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因甲方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数量、位置、文字内容、颜色等确认文件而导致乙方安装上的困难和施工周期的延长,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确
认文件的时间将工期向后相应顺延。
2.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确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环境混乱、工作界面不清洁、不完整、施工现场不符合安装要求等而导致乙方施工困难,或无法安装致使工期延误,及相关的运行费用增加,甲方应及时予以签认。
3.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有拖延每拖延一天,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1. 如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由本合同注明的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 双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事发时间3个月。
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0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文件。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者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否则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2. 本合同及其附件含补充协议,施工图、变更确认单、签证单、工程造价变更单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与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书面文件约定不同的,以最后签署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