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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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发行监管部
一、发行监管部职能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
1、综合处
2、发行审核一处
3、发行审核二处
4、发行审核三处
5、发行审核四处
6、发行审核五处
7、发审委工作处
市场监管部
一、市场监管部职能
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1.综合处
2.交易监管处
3.结算监管处
4.统计分析处
5.市场监控处
三、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部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
机构监管部
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
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2、审核处负责实施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并研究制定审核事项的相关规则;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负责证券公司创新产品的审核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开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及政策的研究工作等。
3、检查一处负责深圳、广东、广西、陕西、河南、湖南、湖北、海南等地区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4、检查二处负责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江苏、宁波、吉林、青海、安徽、甘肃、青岛等地区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5、检查三处负责北京、重庆、四川、黑龙江、大连、辽宁、新疆、河北、宁夏、天津、西藏、贵州、云南、内蒙古、山西等地区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6、检查四处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方面的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部
一、上市部职责
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后,上市部的主要职责将逐步转移为以“法规政策、监管协调、督促检查、调研指导”工作为重心,具体负责督导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分析、研究一线监管信息,制定监管政策,完善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协调上市公司监管与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指导处理带有全局性的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二、处室职能分工
(一)综合处
负责部门监管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的业务创新:
1、牵头研究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的业务创新。
2、负责和会内外相关部门的业务协调:与其他部委相关部门,与发行部就保荐诚信监管的协调、与稽查局就违规公司立案转稽查的协调。
3、协调、指导证券交易所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工作。
4、组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部内业务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健全内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6、负责建立统一互联的上市公司监管信息交流系统,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建立各类监管档案。
7、统计、分析上市公司及监管工作信息。
8、负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材料的受理,控制审核进度,统一对外发文。
9、负责部内行政、党务、纪检、工会等工作。
(二)监管一处
指导、督促、协调、检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1、负责指导、协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2、督促、检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
4、指导、协调相关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现场监管,督促派出机构做好募集资金监管、风险监管、诚信监管、再融资及保荐督导职责监管。
5、指导、协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处理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6、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做好退市风险防范工作。
7、负责督促相关证监局对完成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
8、负责编写上市公司监管案例
(三)监管二处
指导、督促、协调、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管职责同监管一处
(四)监管三处:
牵头组织对各证监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评价,指导、督促、协调、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1、牵头组织对各证监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评价。
2、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完善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
3、对上市公司共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监管政策建议。
4、牵头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股东、单一控制人下多家上市公司的监管事务。
5、指导、督促、协调、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具体监管职责同监管一处。
(五)并购监管一处
负责牵头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牵头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法规,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方面的申报材料:
1、负责牵头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
2、负责督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并购重组监管中的法律审核工作,统一制定法律审核规程。
3、负责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要约收购及其豁免、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事项法律方面的申报材料。
4、负责编写并购重组监管案例。
5、牵头制定、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并会同相关处组织检查实施情况,会同监管三处研究制订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政策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标准。
6、参与各部门涉及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六)并购监管二处
会同并购监管一处负责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和制订并购重组审核标准,负责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计方面的申报材料:
1、会同并购监管一处负责并购重组业务创新工作
2、负责督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并购重组监管中的会计审核工作,统一制定会计审核规程。
3、负责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要约收购及其豁免、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事项会计方面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