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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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你得看有没有经过行政部门允许的批文作为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如果有,且说明内容和合同内容一致的话,人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咱不用去处置。如果没有,那么签定合同的依据不存在,那么这个合同的法律效用依据双方意愿或者律师的裁决来确定是否有效。至于招标文件,它只是一种邀约,在中标以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条款具有部分法律效用,但是还是整个合同的法律效用强,因为上面双方的公章及法人签字都很全了,做改变是很难的。招标文件是一个短暂的约束,一般而言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应该一致。不一致的话就按照上边的判定标准来执行。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江苏一施工队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一土建工程,因为没有建筑企业资质,工程已建完了,找建设单位结算价款,建设单位领导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给结算工程价款,我们该如何处理,最好有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帮我们与建设单位进行交涉?
《招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公司
可以据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