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各工作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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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与省、市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县政府所属经济工作部门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财经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综合上报。
三、对县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及行政措施,进行检查初审,并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和建议。
四、为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有关文稿。
五、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县政府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的计划、预算部分变更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财政经济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决策依据。
九、负责草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抓好贯彻落实。
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决议、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民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
十一、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二、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学习掌握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上级人大征求意见的涉及到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决议、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出报告。
三、负责草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三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抓好贯彻落实。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配合法工委积极开展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活动,并提出相关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和调研,提出建议。
七、督办县人代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大确定
的涉及“三农”方面的议案、建议;贯彻执行县人代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了解掌握全县农口工作情况,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乡人大代表或农工委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省、市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与县政府所属环境资源保护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二、掌握国家、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决议内容,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草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抓好贯彻落实。
四、对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及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出报告。
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提出报告;完成上级人大安排的专题任务或调研检查等工作任务。
七、联系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市、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方面的来信来访;约请县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有关单位汇
报通报工作情况,并参加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全县性会议。
八、组织环资委委员及其县乡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等考察学习外地工作经验。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重点任务安排,认真做好全年工作总结。
十、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