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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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提高普法工作实效,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8月以,我们在区人大常委会谢作珍副主任的带领下,就全区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听取了区司法局的工作情况介绍,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先后听取了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法制办、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广新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灵隐街道、翠苑街道、文新街道、蒋村街道、双浦镇等镇街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自20XX年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区政府高度重视普法工作,紧紧围绕七五普法规划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重点、创新载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五普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全市七五普法中期检查中成绩名列前茅,成功创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区等一系列荣誉,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

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夯实普法工作基础。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区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和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年出台普法工作要点,加强对各单位普法工作的领导。出台了《关于建立xx区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以条目形式明确各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分别列出首批32家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168条,进一步落实各单位普法责任。

(二)探索普法工作载体。围绕全区中心重点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创作法治文创作品10余部。成功打造浙江省女子监狱、云栖小镇、中国湿地博物馆、文一街教育集团四大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单位普法打造了一批先进品牌,区检察院创新推出了西子Fm法律电台和西子姐姐普法栏目,编印《西检说法--犯罪预防手册》开展以案释法,建设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区教育局大力开展全国零犯罪学校创建,在青少年宫设立了青少年法治互动体验馆等一批普法阵地。

(三)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实现行政处罚办件全流程网上运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工作为抓手,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管力度,注重围绕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增强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目前,全区共有全国级

民主法治村社2家,省级民主法治村社14家,市级民主法治村社35家,夯实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虽然我区七五普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调研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1、部分单位不够重视。少数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积极性不高,措施不够有力,为了考核而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

2、对普法责任制认识不到位。部分执法单位对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识还不够到位,没有能将执法与普法有机结合,满足于在完成固定形式的法律宣传规定任务,错失了在执法实践中面对面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机会。

3、依法行政仍需改进。个别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还不够深入,在推进重点工作时程序违法情况时有发生。今年以,行政案件败诉率和行政复议纠错率均较去年有所上升,行政诉讼发案量高、行政复议发案量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的两高一低专项整治工作压力仍然较大。

(二)实效上仍有差距

1、普法形式较为单一。调研中发现,少部分单位能运

用互联网新媒体手段,通过视频短片、文化节目、案例分析开展普法宣传,效果较好。但大多数单位仍停留在开大会、发资料、挂横幅的传统形式,宣传枯燥的法律条文,成效并不明显。

2、普法针对性仍需加强。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法律条文日趋复杂,而部分单位开展普法宣传,仍然停留在摘抄部门法律条文进行宣传,表现为我宣传什么、群众就学什么,对普法对象的法律需求研究不够,不能很好的做到有的放矢。

3、基层法治文化基地较少。基层群众性法治文化基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普法宣传融入到群众日常生活和村社文化阵地的推进速度还不够快,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宣传载体还不够丰富。

(三)机制上有待完善

1、联动机制有待加强。各镇街、部门在普法工作上各自为战,没有很好地形成普法工作合力,有些单位和部门片面认为普法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缺乏主动联系开展普法宣传工作的意识。个别镇街的普法职能完全由司法所承担,缺乏资整合。

2、考核体系有待完善。七五普法规划编制时设想的普法大数据、法治指数等评估方式未能建立,缺乏涵盖过程性、结果性、实效性的普法评价及考核体系,对各普法责任主体

的评价和考核不能完全反应普法工作实效。

3、经费投入仍然偏低。根据杭州市关于各区普法经费的规定,区级普法经费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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