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落户上海知青及配偶享受政策补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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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外省 市未参加 医疗保险 (待咨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 询) 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 2.居民医 、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 保的登记 诊支付50%; 缴费期为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 每年10月 户籍所在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 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超过18周岁、 街道医保 1日至12 复印件 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 服务点 月20日, 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 50%; 按照年度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 缴费,次 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年1月1日 至12月31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 日享受相 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 应居民医 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保待遇。
享受政 策名称
适应人群
享受政策内容
受理部门 /窗口
所需材料
其他
生 活 帮 困 补 助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 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 “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 户籍所在 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地办理退休(职)手续, 街道(乡 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镇)民政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 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 部门设在 件、退休证及复印件、 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 社区事务 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受理服务 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 ”)的支内、支疆、知青 中心的“ 及复印件,养老收入证 、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 支援外地 明(养老收入领取卡, 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 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 建设退休 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 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 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 (职)回 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 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 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 沪定居人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 (职)手续,享受外地社 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 员生活帮 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 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 —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 困补助” 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 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 受理窗口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 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 提出申请 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 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的证明)及复印件。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 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 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 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 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 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 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 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诊 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 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 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 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 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 簿、退休证、原户籍迁 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 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 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 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 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 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 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 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 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 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 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 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 手续。
市 民 社 区 医 疗 互 助 帮 困 计 划
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 、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 员;支内(支疆)、知青 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 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 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 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1.外省市医保机构和 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 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 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年度标准及比例不变。2.外 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 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 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 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 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 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 院个人支付在 地街道 (镇)的 医疗互助 帮困事务 服务点申 请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 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 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 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 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 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