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一方下落不明如何讨债或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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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方下落不明如何讨债或还债
作者:暂无
来源:《乡村科技》 2014年第11期
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为躲债或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
同时,也存在着债务到期,债务人急于还款而找不到债权人的现象。
遇到这些情况后该怎
么办呢?
欠债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通过两种途径讨债【案例】2010年9月,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
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郑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且一去
不复返,到现在已经2年了,郑某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
那么,沈某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呢?
【说法】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可作缺席
判决。
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
债务,实现债权。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因此,沈某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法院受理后依
法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如果郑某没有出现,法院就会作出宣告郑某失踪的判决,并从郑某的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进而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
的财产中支付欠款。
借款到期找不到债权人可办提存公证
【案例】2年前,蒋某因购房向谢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
期限为2年。
借款期限届满时,蒋某去向谢某还钱,才知道谢某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而且没有
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
那么,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该如何归还借款和利息?
【说法】借款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
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
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办理提存
的机关是公证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蒋某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办理提存公证应当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
出申请,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并办理提存公证,此时蒋某就可以将
借谢某的本息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内,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谢某。
自提存之日
起蒋某与谢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就不用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
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潘家永(律师)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