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文本)

宁波市环保局

宁波市规划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 (1)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红线划定 (8)

第一节市域划线 (8)

第二节市区划线 (9)

第三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12)

第一节边界管控 (12)

第二节分类管控 (12)

第三节分级管控 (17)

第四节现状用地管控建议 (18)

第四章实施保障与建议 (21)

前言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宁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机制。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快建设“美丽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管控。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与意义

(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自然资源保护的铁线,已经成为继耕地之后第二条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红线,承担着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落实国家战略为基本要求。

(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强化市域空间管制要求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严格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落实“三区四线”的市域空间管制要求,建立空间开发的硬要求和底线屏障,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三)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严格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传统“摊大饼”式的用地增长方式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并且造成产业空间运转效率低下、城市管控成本增高。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为主要目标,从根本上缓解现阶段城市用地扩张与敏感区保护之间的矛盾,为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供发挥空间。

第2条规划范围

规范范围为宁波市域范围,即宁波市行政辖区。分为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

市域即宁波市行政辖区,陆域面积9817 km2,重点是在1:10000地形图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个行政区,陆域面积2560 km2,重点是在1:2000地形图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细化区域管控要求。

第3条规划期限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区划,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在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

相当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变化,按照规划编制调整的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和细化。

第4条规划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安全线”和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以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必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强制性原则

在事关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必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三)完整性原则

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域“两条南北向生态屏障、三条东西向生态走廊、多条生态间隔带、多个生态绿源”,市区“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框架结构,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态用地保护体系,确保生态框架的完整性,保证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四)可操作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必须基于全面详实的现状建设情况清理和判别,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实确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

第5条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0.《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城市绿化条例》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4.《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5.《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6.《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相关规划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4.《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

5.《宁波市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区划》

6.《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年)》

7.其他相关规划

第6条规划对象

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技术导则》明确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13类生态要素区域,并根

据所处区位划定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

(2)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3)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地,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县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5)重要水源涵养区: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

(6)重要湿地: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中型及以上湖泊、沿海重要滩涂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湿地公园等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7)生态公益林: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8)洪水调蓄区: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和区域性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执行二级管控要求。

(9)重要自然岸线:指对毗邻的陆域和水域生态系统有重要影响的自然岸线。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重要滨海湿地岸线、特殊保护海岛等为一级管控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重要河口生态岸线、重要渔业岸线、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岸线、重要砂质岸线、一般保护海岛等为二级管控区。

(10)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指具有重要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1)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2)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13)生态廊道: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景观的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

第7条法律效力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宁波生态保护及建设提供可指导、可操作、可落地的生态空间管控依据。生态保护红线一经批准,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红线划定

第一节市域划线

第8条总体目标

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对保障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宁波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第9条划定方案

宁波市共划定85块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4980.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0.9%,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643.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6.8%;二级管控区面积3337.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4.1%。

宁波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0.9%,达到了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占陆域面积40%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限制建设区面积大于45%”的要求。全市约有87%的森林面积和水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满足《浙江省、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规定的75%的森林和水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要求。

从空间分布来看,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2处自然保护区、5处风景名胜区核心区、11处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27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四明山国家地质公园以及特殊保护海岛等区域;二级管控区主要包括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生态廊道等区域。

宁波市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统计

注:生态红线区域存在范围重叠时,重叠区域的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节市区划线

第10条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市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通过生态廊道的合理划定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形成碧野环绕、绿廊相间、生态连片的实施效果,加快美丽宁波建设、促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的实现。

第11条划定方案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的划定全面对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划分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生态廊道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景观的生态空间。对于宁波市区而言,除自然山体、水体外,生态廊道需重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格局。

(1)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规划将主峰绝对高度不低于5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同时,考虑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将坡度25°以下且面积大于1000亩的缓坡地予以排除。

(2)水体及其保护范围

为屏蔽陆地排放物对河流的污染,保证河流的水质,为多种生物提供栖息繁衍的场所,在甬江干流、姚江干流、奉化江干流、鄞江、慈江、岩河、芦江、大嵩江等主干河道两侧划定一定宽度的生态控制区。水体及其两侧生态控制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同时起到城市防护林和组团间隔离廊道的作用。控制宽度现状建成区水体两侧控制宽度不少于30米,非建成区两侧控制宽度不少于60米。

(3)城市生态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生态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脉生态轴和生态环。绿脉生态轴包括东钱湖-江南东侧山体-滨海、慈城-保国寺-骆驼北-龙山-东钱湖城市生态带,总面积约175平方公里;生态环是以绕城高速、沈海高速等交通线为骨架,结合沿线防护绿带形成的绕城生态环,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规划结合现状用地情况,明晰城市生态带的空间边界,划定城市生态带总面积约220平方公里。生态带宽度一般为1000米以上,局部地段考虑现状建设用地,适当缩减防护绿地的宽度,最窄处不低于200米。

(4)多条生态间隔带

多条生态间隔带,包括三江片的北部、西部、东部的三条U型的生态间隔带,镇海片中部生态间隔带,东部滨海中部生态间隔带以及鄞南-奉化生态间隔带。三江片北部生态间隔带沿洪镇铁路设置,面积12.89平方公里;三江片西部生态间隔带沿杭甬高速及机场路设置,面积7.97平方公里;三江片东部生态间隔带沿杭甬高速及甬台温高速设置,面积3.52平方公里;镇海片中部生态间隔带沿洪镇铁路设置,面积2.71平方公里;东部滨海生态间隔带沿大嵩江设置,面积9.48平方公里;鄞南-奉化生态间隔带,东起横溪水库、西接奉化江,面积40.48平方公里,其中宁波市区境内24.69平方公里。考虑到未来宁波行政区划调整,奉化撤市设区,鄞南、奉化区域的空间发展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鄞南-奉化生态间隔带的具体线位结合下阶段规划可适当调整。

宁波市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约1306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的51.0%。其中一级管控区355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的13.9%,主要包

括皎口-周公宅水库、溪下水库、英雄水库、十字路水库、新路岙水库、三溪浦水库、横溪水库、梅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东钱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天童-五龙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瑞岩寺森林公园核心区等区域。除一级管控区外为二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面积951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的37.1%。

第三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第一节边界管控

第12条边界管控

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格局,遵照生态空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管控。

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因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上位规划调整;线内生态保护要素范围调整等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局部调整外,严禁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生态保护红线确需的局部调整,必须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先申请后调整。

第二节分类管控

第13条总体要求

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13类生态要素的分类管控要求。若同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第14条自然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15条风景名胜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

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东钱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东钱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天童-五龙潭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天童-五龙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现状已建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第16条森林公园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森林公园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禁止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新增建设项目和用地需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内的游赏和管护设施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5%。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第17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宁波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18条重要水源涵养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沙和取土活动;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19条重要湿地

严格执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要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生产设施;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向湿地

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毁坏湿地保护设施;其他毁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重要湿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

第20条生态公益林

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生态公益林内禁止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采挖活立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21条洪水调蓄区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域的管控按照有关水法律法规执行,加强湿地和低洼地等洪水调蓄区内的土地管理,严格限制区内的城镇开发活动,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排涝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不减小。

第22条重要自然岸线

海洋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管理,核心区内除经法定程序批准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管理,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区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重要滨海湿地内禁止围填海、海砂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

特殊保护岛、一般保护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特殊保护岛禁止炸岩炸礁、围填海、填海连岛、实体坝连岛、沙滩建造永久建筑物、采挖海砂等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貌改变的行为。一般保护岛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等活动。

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设置直排排污口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天然河口的入海淡水量应满足最低生态需求。

重要渔业海域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沿海岸线内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海岸带内禁止设置直排排污口、爆破作业等危及文化遗迹安全的、有损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保护历史文化以及、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他特殊自然景观完整性。

重要砂质岸线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设立砂质岸线退缩线,禁止在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内构建永久性建筑和围填海活动。

第23条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第24条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

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25条地质灾害易发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第26条生态廊道

坚持“生态优先、有限准入”,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滥占林地,新增建设项目和用地需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水体及其保护范围内除水体外,以公园绿地为主;城市生态带、生态间隔带内除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农业发展技术推广等研究相关的少量科研设施用地、少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禁止新增其他类型建设用地。

第三节分级管控

第27条一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控制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控,禁止有损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28条二级管控区

(1)项目准入

二级管控区尽量保持生态系统现状,除了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

意建设的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2)规划控制要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在二级管控区内的比例及建设强度。保证生态用地、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岛式布局,确保形成布局开敞稀疏、景观宜人的高品质田园风貌。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不宜超过30公顷、容积率不宜超过1.0、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新增建设项目间宜控制200米以上的生态间隔带。因特殊需要经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划执行。

二级管控区内宜编制控制性规划,从用地布局指引、规划建设指引、现状用地处理、产业发展方向引导、生态景观形象指引等方面明确生态控制区内需要严格实施保护的各类生态要素界线,各生态功能区的发展定位和控制要求。

第四节现状用地管控建议

第29条现状农村居民点管控建议

对于行政村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要制定处置方案,逐步搬迁。现状农村居民点依据《江北区村庄布点规划2010-2030(2014年修改)》、《鄞州区村庄布局规划》、《镇海区域村庄布局规划(修编)》、《北仑区村庄布局规划》、《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村庄发展规划》等,结合村庄发展现状、历史文化价值及所在的生态区位,明确管控措施。管控措施主要分为保留型和迁移型两种。

保留型即在保持原有村庄自然肌理的原则下,通过拆除乱搭乱盖建筑、整改村庄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增加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适当进行立面改造等方式,美化村庄环境,形成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现代化新农村。对于自然村较分散的行政村,可撤并部分自然村,采用部分保留的改造模式。保留型或部分保留型村庄划定村庄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引导村庄集聚发展。原则上,除满足村民生活需求和必要的村庄基础设施改善、村民建房外,禁止村庄建设范围进一步扩大,严格限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发展村级工业。新村建设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100平方米/人,旧村改造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10平方米/人,古村保护型、特色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20平方米/人。由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指定书签。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 误! 未指定书签。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 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A.1 模型评估法 A.1.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 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

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A.1.1.1 评估模型

j i i i i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i 1 P R ET A 103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A.1.1.2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名 称 类 型 分辨率 数 据 来 源 生态系统类型数据集 矢量 --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成果 气象数据集 文本 --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 蒸散发数据集 栅格 1km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科技资源 服 务系统网站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 P

HJ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附件17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组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 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3) 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4) 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 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5) 3.1 制订目的 (5) 3.2 制订原则 (5) 3.3 制订依据 (5) 3.4 技术路线 (6) 4国内外现状分析 (7) 4.1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 (7) 4.2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 (10) 4.3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 (12) 5目标定位及工作流程 (14) 5.1 目标 (14) 5.2 定位 (14) 5.3 工作流程 (15) 6标准结构框架 (16) 7主要条文说明 (17) 7.1 适用范围 (17)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7.3 术语和定义 (18) 7.4 基本原则 (19) 7.5 建设内容 (20) 7.6 功能要求 (23) 7.7 建设运行要求 (36) 8与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与分析 (37) 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7) 10参考文献 (39)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成员在北京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 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模型评估法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评估模型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P R ET A 10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P 式中:R 为地表径流量(mm ),P 为多年平均降雨量(mm ),α为 平均地表径流系数,如表 A 2 所示。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

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工作方案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一条红线”的三层内涵,即不再划定部门生态红线、不再实行分级管控、不再划分国家和地方红线,同时明确了划定和调整的核准事权在国务院;2017年6月,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下简称《划定指南》),进一步提出了简化分类体系、调整科学评估划定内容、调整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地纳入范围的新要求。为做好与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的衔接,加快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陆地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调整完善。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根据《若干意见》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步组织调整完善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国家审批。2018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和评价体系;配套出台试行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省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三)划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以下简称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既要确保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关键区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 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年广西开始试点市凤山县和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试点划定阶段 2014:至今: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

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组织召开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

生态红线的理解

生态红线一、生态红线来历 (1)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35 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任务。 (2)2012 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工作,4-10 月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2015 年完善 (3)2012年试点验证,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列入试点。(4)2013 年开始试点省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5)2014 年广西开始试点河池市凤山县和桂林市资源县的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6)2016 年广西全区完全铺开 2012:理论与方法探讨阶段 2013:试点划定阶段 2014: 至今:全面推进阶段 二、生态红线概念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 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

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生态红线政策 (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 司2014年1月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5年5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2015年1月27日,环保部生态司在南京组织召开了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专家论证会。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空间分布与类型划分,提出了分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重点区域、面积及比例要求,红线分布科学合理,可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 2015年4月送审稿《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类型,主要包括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森林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 脆弱区保护红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功能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6) 2 编制依据 (6) 3 术语和定义 (8) 4 划定原则 (9) 4.1科学性原则 (9) 4.2整体性原则 (9) 4.3协调性原则 (9) 4.4动态性原则 (10) 5 管控要求 (10) 6 划定工作程序 (10)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 6.2开展划定工作 (11)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 7 划定技术流程 (12) 7.1开展科学评估 (12) 7.2校验划定范围 (13) 7.3确定红线边界 (14) 7.4形成划定成果 (16)

7.5开展勘界定标 (16) 8 命名与编码 (18) 8.1命名 (18) 8.2编码 (18) 9 成果要求 (19) 9.1文本 (19) 9.2图件 (19) 9.3登记表 (20) 9.4台账数据库 (20) 9.5技术报告 (20) 10 附则 (20) 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 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 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 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 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 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X〕48号)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函》(X环函〔X〕153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X年4月底前,建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进一步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的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红线边界,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一上”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查。 (二)X年5-8月,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二上”方案再次提交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 (三)X-X年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定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组建机构。鉴于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接到成立X 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之前,将由市环保局和市发改局共同牵头,组建临时工作小组推动相关工作。在收到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通知后,将参照省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相关组织架构,成立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市发改、规编、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组建)。与此同时,委托国内或省内具有丰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或类似工作经验的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作 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和技术组。 (二)召开会议部署。近期,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培训会,明确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指示和要求,部署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初步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技术力量,根据《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X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的要求,按照省下达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并落图,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文本、图件、登记表等,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 (四)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送审方案。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初步成果方案征求相关部门(主要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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