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武干部工作规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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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总政治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联合制定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发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了总政干
部部有关领导。
问:据了解,国家曾出台有关专武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为什么还要制定专门
的规定?
答: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也称专武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等基层
单位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制定出台这个《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专武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亟待从法规层面作出规范。长期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军委总
部有关部门,围绕专武干部编配、管理、培训、待遇等问题,相继作出一系列规定。由于
这些规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一些通知、说明、意见等文件中,时间跨度比较大,规范程度
比较低,执行效力也比较弱。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些规定已无法继续执行,影响
了队伍建设发展和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整合规范。二是专武干部选
拔任用机制需要从制度上尽快理顺。随着我国基层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专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落实。近年来,军地有关部门普遍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专武干部
队伍建设规定,从源头上理顺进出关系,健全管理机制。三是提高专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需要有法规作支撑。专武干部身处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最前沿,是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
直接责任人,是战时支援保障战争行动的一线组织者,是平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国家改革不断深化、国防后备力量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专武干部队伍的职能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凸显,《规定》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
秀人才投身基层人民武装工作,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问:可否简单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起草过程?
答:《规定》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
预备役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13号)的有关部署要求起草的。起草人员到北京、辽宁、福建、内蒙古、宁夏等12个省区市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召开50多个座谈会,
与800多名军地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掌握了专武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特别是存在的矛盾
问题。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起草人员多次与军地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论证。文件稿形成后,按步骤、分阶段征求了军地各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问:起草《规定》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专武干部身份属性、工作性质、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制度设计涉及面广,
制约因素多,与其他人员人事制度关联度高。起草《规定》时,重点把握了三个原则:一
是坚持以各地实践经验为基础。这些年,许多省(区、市)相继出台了专武干部工作有关
政策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针对性比较强,结合实际紧密,而且简便易行,基本反映了
专武干部工作的特点规律,是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晶。《规定》在总结梳理各地好的做法的
基础上,对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加以提炼吸收,采纳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二是注重
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进行具体政策设计时,妥善处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
关系,对原有的制度规定,有的继续沿用,有的合理改进,既保持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又使各项政策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和互补性。三是针对专武干部特点设计制度。充分考虑专武干部组织领导的双重性、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人员成分的多样性,对有
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制度安排,尽量不重复,侧重于专武干部独有内容,以便突出
重点、体现特点。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十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基层人民武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专
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来源和选配、任免和交流、业务培训、考核、待遇和保障、奖励与惩处等方面作出规定。概括起来讲,就是建立健全了9项基本制度,即:非公有制企业设置武装部申报审批制度,专武干部兼职备案和审批制度,基层人民武
装部设置政治教导员制度,专武干部公开招录制度,专武干部岗位交流制度,专武干部分
级培训制度,专武干部考核考评制度,抚恤优待法规双向选择制度,违反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与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专武干部制度体系。
问:请您谈谈《规定》在政策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要点?
答:对照原有的一些政策制度,《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点:一是允许非公有
制企业设置人民武装部。随着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
多的年轻人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务工就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防后备力量储备
基地,各地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民兵组织、设置武装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贯彻
党管武装的原则,把握专武干部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有效利用国防建设的“民间资源”,《规定》明确党组织健全、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省级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可以设立人民武装部和编配专武干部。二是对专
武干部兼职问题作出规范。现在,一些专武干部因兼职过多过杂,无法集中精力完成本职
工作,一旦出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应对。《规定》明确,专武干部兼职情况须报上
级军事机关备案,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武装部专武干部兼两职以上应报军事机关审批。对
专武干部兼职作出适当限制,有利于解决“专武不专”和“不兼不行”的矛盾,保证专武
干部有足够精力抓好本职工作。三是规定专武干部年龄和任职时间上限。这些年,由于来
源渠道比较窄、相关政策制度滞后等原因,专武干部队伍的流动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在
一些地区,有的专武干部还是“终身制”,一干几十年,体力和精力已经不适应基层人民
武装工作岗位。为解决这个问题,《规定》明确武装部长年满50周岁、副部长和干事年满45周岁的,在武装工作岗位上任职满20年的要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对那些年龄偏大、